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叠彩区“619”洪涝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叠彩区“619”洪涝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叠政办〔2024〕11号
大河乡政府,叠彩、北门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叠彩区“6.19"洪涝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6日
叠彩区“6.19"洪涝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 2024 年“6.19"洪涝灾害受灾群众应急生活救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4 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第三批洪涝、地质灾害救灾补助)的通知》(桂财资环〔2024〕56 号)和桂林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4 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第三批洪涝、地质灾害救灾补助)的通知》(市财资环〔2024〕21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范围
2024 年“6.19"洪涝灾害符合救助条件是:一是集中转移酒店安置;二是自行转移到亲戚朋友家安置;三是自家住房一楼被淹转移到楼上避险;四是被洪水围困区域内其他靠亲戚朋友提供食物和饮用水等,未获得过应急部门临时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
三、救助对象分类
根据“6.19"洪涝灾害受灾群众家庭财产损失情况,结合受灾特殊群体生活困难情况,将应急生活救助对象分成三类:
(一)一类救助对象:受灾的低保户、五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一楼住房在受灾区域内受洪水浸泡的对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及以上,下同)。
(二)二类救助对象:受灾的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困难群体。
(三)三类救助对象:住房在受灾区域内被洪水围困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给予救助的人员;其他因灾需生活救助的人员。
四、明确救助标准
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自治区应急厅、财政厅联合发文规范标准(详见附件),结合乡(街道)统计摸底救助对象人数后,拟将以上三类救助标准明确如下:
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为每人 240 元;
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为每人 160 元;
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为每人 120 元。
按照市应急管理局会议要求,灾害期间市应急管理局调拨已发放的米、油(大米 60 元/10kg/袋、油 67 元/5L/桶)共计 127 元,此次补发应急生活救助时要折现相应扣除,不得重复发放同一人。
五、规范救助发放程序
发放应急生活救助严格按照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严格审定发放生活救助对象。
(一)申请:受灾群众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社区)根据受灾群众受灾情况提名。
(二)民主评议:由村(居)委会干部组织召开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确定需救助人员名单、需救助物资(资金)的品种、数量,而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填写《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并上报,附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会议照片和公示件、及公示照片各一份。
(三)乡(街道)审核:由大河乡人民政府,北门街道办事处、叠彩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村(居)委会上报情况后,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意见。
(四)审批: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乡、街道上报需救助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审批,待救助资金到位后,商请区财政局下拨救灾资金。
(五)发放:《2024 年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审批表》由村(社区)造表,逐级审批发放。《救灾资金物资分配表》由乡(街道)根据救灾资金物资接收情况,填写救灾资金物资分配表,经分管领导、应急负责人签字后,造册发放。其中,现金须通过“一卡(折)通"发放且标注“救灾"字样。
六、工作要求
(一)这次救助资金以现金方式,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并注明“救灾"字样。
(二)发放不得重亲厚友,防止出现救助不到位情况,避免出现负面舆论,公示或工作过程中发现风险苗头问题要及时处理。
(三)由于此项资金桂林市占全区资金的 87%,比例大,是今后审计的重点,也是纪委部门关注重点,各乡(街道)、村(社区)要完善纸质材料,对发放补助的凭证资料全流程保存留档。档案材料具体包括:1.资金使用请示;2.会议纪要记录;3.公示材料;4.评议材料;5.救助方案;6.发放花名册;7.发放凭证等。
乡(街道)要在 12 月 30 日前将村(社区)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会议照片和公示件、公示照片各一份、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应急救助花名册表格(签字捺印),需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随电子版上报。
附件:
1.桂林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4 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第三批洪涝、地质灾害救灾补助)的通知》(市财资环〔2024〕21 号)及附件明细表(略)
2.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桂应急发〔2020〕152 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