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与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1254926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6〕177号
- 公布年份:2016.12.30
- 实施日期:2016.12.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与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1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与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2016年12月30日
广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与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58号)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增强广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试点目标
选择基础条件好、农民生产积极性高、基层工作能力强的水稻主产区桂林市全州县、贵港市桂平市、来宾市象州县作为广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与建设试点市县(以下简称试点市县)。通过强化政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农田条件、提高装备水平、推进科技进步、健全长效机制等措施,力争通过3年时间,在3个试点市县分别建成基本连片10万亩、基础设施先进、现代生产要素综合运用、经营模式先进、服务功能配套、粮食播种面积稳定、绿色稳产高效的现代粮食产业示范区,引领带动周边地区粮食产业转型升级,为广西全面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与建设工作积累经验。 试点要求
(一)基本原则。
综合分析试点市县现有基本农田面积、水稻种植面积与产量等因素,按照“布局合理、标识清晰、生产稳定、能划尽划”的原则,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选择农田基础设施较好、相对集中连片的田块,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试点市县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面积不低于全县水稻生产农田面积的80%。
(二)划定范围。
试点市县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田块应优先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
--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相对集中连片且50亩以上的田块;四至清楚,相对平整平坦,土壤酸碱度适宜,无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的田块;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田块,或具备基本水源灌溉条件,已纳入有关建设规划、通过建设可以达到高标准农田的田块;交通相对便利;农用电等设施齐备的田块。
--水稻生产相对稳定。近3年一直种植水稻,年际间种植面积和产量保持基本稳定的田块。
--功能作用长期有保障。结合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与主体功能区空间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建设等规划衔接,在较长时间内确保不被其他建设征占用的田块。
(三)划定要求。
试点市县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激励、机制保障,鼓励农民积极参与,不搞简单的指令性划定。
根据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档案资料,将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田块具体落实到图上,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修正。
对已经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进行统一编号命名,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实行电子化、实名化管理。 建设内容及目标要求
(一)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建设高标准农田,包括土地平整、水利建设、田间道路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内容。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周边水系通畅,农田格式化,田面平整;区内排、灌分系,具有较高的防洪与排涝能力;田间道路(机耕道路)成网,布局合理,能适应大中型农机下田作业要求;农电输电线路、变压器等设施能满足农业生产安全用电需求。
(二)农田质量提升。主要是提升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包括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内容。通过建设、改善标准农田地力状况,达到土壤有机质含量与酸碱适宜、耕作层厚度适中、土壤理化性状优化、农田养分平衡的土壤培肥要求,农田总体地力水平良好。
(三)现代农技推广。主要是推广与现代粮食产业相配套的农业技术,包括主导品种、主推技术、主推机械、专业化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基本普及等内容。通过技术推广,良种良法基本普及,种植模式基本稳定;农机农艺配套,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较高;高效生态栽培模式逐步得到广泛应用。
(四)服务体系创新。主要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包括培育发展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全粮食生产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组织与主体,推行机械作业、育供秧、植保、烘干、收储、加工、销售和农资供应等服务内容。通过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服务组织,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减少季节性抛荒,发展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由农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粮食局等部门参与的专门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试点市县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规划、项目安排和技术性指导等重大事宜。试点市县人民政府是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和建设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统筹抓好各项试点工作。全区其他非试点县(市、区),也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划定和建设工作。
(二)加大扶持力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试点市县的扶持力度。要积极引导面上粮食生产、农田水利、现代农业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机购置补贴等项目及补贴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和建设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要探索出台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稳定发展的激励政策,落实好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自治区直补订单粮食收购政策。要扶持组建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代育、代耕、代种、代防、代收及代烘干等服务。
(三)严格监督考核。为确保试点市县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工作质量,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照相关要求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和建设试点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