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印发《2017年南宁市本级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 快速聚焦: 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 发文字号:南汛指〔2017〕11号
- 公布年份:2017.06.16
- 实施日期:2017.06.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印发《2017年南宁市本级重大气象信息 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汛指[2017]11号
各县区(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2017年南宁市本级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017年6月16日
2017年南宁市本级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桂办发〔2014〕2号)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2017年自治区本级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方案》(桂防指〔2017〕1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市本级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送工作,确保市领导及时准确掌握全市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有效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报告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上级领导指示批示,上级和本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本级防汛抗旱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本辖区重要天气实况、重要天气变化及预报预警信息;本辖区江河重要实时水情和预警预报信息;本辖区突发重大险情、灾情、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二、报告方式
对于中短期预报和预测等时效较长的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雨情、水情、险情、旱情、灾情等,可采用书面方式报送,并可同时采用电话或当面报告等方式报告;对于突发重大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报和预警信息,或突发重要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汛旱情信息,须采用电话或当面报告等时效性较强的方式报告,并辅以其他书面方式报告。
三、报告程序及时间要求(一)重大气象信息
1.报告程序
当采用电话或当面报告等方式报告重大气象信息时,由南宁市气象局主要领导或其指定的局领导负责向市委书记、市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时报告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分管领导或市气象局值班领导负责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领导及办公室报告。
当以书面方式报告时,由市气象局主要领导或其指定的局领导签发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等,并确保及时有效送达。
2.时间要求
当气象部门监测到可能影响我市的台风时,应提前3至5天将台风路径、影响范围和程度等预测预报信息报告;预报有强对流天气过程和暴雨天气过程,应提前1至2天报告;干旱预测预报在重旱以上的,应提前7天报告。
(二)重要水情信息
1.报告程序
当采用电话或当面报告等方式报告重要水情信息时,由市水文水资源局主要领导或其指定的局领导负责向市委书记、市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时报告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南宁市水文水资源局分管领导或业务部门领导负责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领导及办公室报告。
当以书面方式报告时,由市水文水资源局主要领导或其指定的局领导签发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等,并确保及时有效送达。2.时间要求
当邕江上游流域发生强降雨可能导致出现达到或者超过设防水位洪水时,南宁市水文水资源局应提前3至5天将洪峰水位、流量、到达时间等信息报告。
(三)重要汛情旱情信息
1.报告程序
当采用电话或当面报告等方式报告重要汛情旱情时,由市水利局领导负责或其指定的局领导向市委书记、市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时报告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或带班领导负责向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领导报告。
当以书面方式报告时,由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等,并确保及时有效送达。
2.时间要求
上级领导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指示批示、上级防汛抗旱的工作部署中要求传达到指挥长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信息后2个小时内报告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并及时传达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下一级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本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当辖区水库水电站出现险情或者水库水电站排洪对下游群众造成较大影响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报告并核实后,应立即协调处置并报告市党政主要领导,并视情况上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四)重要洪涝灾情信息1.报告程序
当采用电话或当面报告等方式报告重大灾情信息时,市民政局主要领导或其指定的局领导负责向市委书记、市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时报告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或市民政局业务科室领导负责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领导及办公室报告。
当以书面方式报告时,由市民政局负责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等,并确保及时有效送达。
2.时间要求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初次报告时,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区上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灾情稳定前,市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在每天12时前、16时前一日两报;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政府报告;当出现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大量受灾群众需救援转移安置等紧急情况时,在核实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方式报告党政主要领导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四、工作要求
(一)市领导按照《规定》要求,根据防御工作需要作出批示、指示,必要时主持召开会议亲自部署应对工作,并视情况亲临一线指挥。各地及市有关单位要根据市领导的部署和要求,迅速抓好贯彻落实。
(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雨情、水情、险情、旱情、灾情等汛旱情报告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亲自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本系统掌握的防汛抗旱重要事项、防汛抗旱工作进展等情况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三)市水利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市民政局等单位要不断完善信息报送工作流程,做到准确、迅速、有效。
(四)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本方案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县区(开发区)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级实施方案。
(五)本实施办法由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