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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山县洪涝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及凤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31520 

凤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山县洪涝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及凤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凤政办发[2019]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凤山县洪涝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及《凤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


  凤山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预防预警

  2.1预防预警信息

  2.1.1汛期信息

  2.1.2工情信息

  2.1.3灾情信息

  2.2预防预警

  2.2.1准备工作

  2.2.2暴雨预警

  2.2.3洪水预警

  2.2.4防御预警

  2.2.5灾害预警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

  3.1.1Ⅳ级应急响应

  3.1.2Ⅲ级应急响应

  3.1.3Ⅱ级应急响应

  3.1.4Ⅰ级应急响应

  3.1.5应急响应措施

  3.2信息报送和处理

  3.3抢险救援

  3.4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3.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3.6新闻发布

  3.7响应等级的升降与终止

  4保障措施

  4.1通信与信息保障

  4.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4.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4.2.2应急队伍保障

  4.2.3供电保障

  4.2.4交通运输保障

  4.2.5医疗保障

  4.2.6治安保障

  4.2.7物资保障

  4.2.8资金保障

  4.2.9社会动员保障

  4.3技术保障

  4.4培训与演练

  4.4.1培训

  4.4.2演练

  5善后工作

  5.1救灾

  5.2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5.3水毁工程修复

  5.4灾后重建

  5.5保险与补偿

  5.6总结与评估

  6附则

  6.1相关解释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6.4预案解释部门

  6.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凤山县突发性洪涝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救灾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由于暴雨洪水、风暴潮以及水库、堤防、闸坝失事等原因造成的洪水灾害和涝渍灾害。

  1.4工作原则

  防汛抢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抗洪抢险,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保障防洪安全和人民生产财产安全。

  2预防预警

  2.1预防预警信息

  2.1.1汛期信息

  (1)气象信息。气象信息主要包括:当日降水量及上游降水量,预报中、短期降水量、未来天气形势分析、其他有关气象信息。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有关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如遇到灾害性天气,实时监测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到防汛抗旱指挥部,确保汛期信息及时准确,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水文信息。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水位、流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①各类报汛站应将监测和收集的水文信息及时上报同级水文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测报水情信息要在20分钟内送达县水文站,县水文站根据水情情况应及时作出汛情预报。如遇到灾害性天气,实时监测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到指挥部,确保汛期信息时效,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②当预测河道超警戒水位洪水时,相关水文测站应根据即时工作需要加密测报;当预测接近保证水位时,必要时应随时增加测报次数。③当发生特大暴雨、山洪暴发、冰雹天气等特殊灾情时,各报汛站应及时向县水文站拍发暴雨等特殊汛情电报,超过100毫米时,实行分段报汛。

  2.1.2工情信息

  (1)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内容。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及河道、堤防、涵闸、泵站等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当地防汛指挥部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当地防汛指挥部,并逐级上报至县防汛办,重要情况乡(镇)防汛办须核实后上报县防汛办;出现重大险情信息要在1小时以内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水库信息。主要包括:实时坝上、坝下水位及库容;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等内容。水库超汛限水位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

  2.1.3灾情信息。

  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供电通讯、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情况。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严格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积极主动及时收集洪涝灾情动态信息,掌握灾害情况,及时处置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如接到重大防汛抢险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信息,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并迅速组织核实。

  2.2预防预警

  2.2.1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防汛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洪减灾意识和防灾避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包括分级负责制、部门负责制、技术负责制、防汛岗位责任制在内的各项责任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工程准备。加快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防洪减灾能力,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抓紧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修复水毁工程。加强防洪工程安全隐患排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度汛安全。

  (4)预案准备。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县城(乡镇)防洪预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江河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等各类防洪预案方案,并按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5)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按照定点储备和定向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防汛物资储备原则,督促各级各部门按照防汛预案要求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物资设备,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确保一旦需要能调得出、用得上。按照专群结合、军民联防的原则,加强防汛抗洪抢险队伍的建设,加强培训演练,确保一旦需要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通讯准备。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建设,强化运行维护管理,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气象、水文以及防洪工程的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管护,完善雨情、水情、工情测报站点,确保测得到、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快。

  (7)依法管理。加强防洪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依法防洪。特别是对在河道、水库、滩涂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清除,或依法强行清理,确保行洪安全。建立健全洪水风险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县(乡)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内涝风险图和水库洪水风险图等风险图的研制,实行动态管理,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和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提供依据。

  (8)督察检查。建立健全防汛工作督促检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加强对防汛准备工作、安全度汛措施、防洪工程建设、防御工作落实等方面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度汛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2.2.2暴雨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如遇灾害性天气,要加密监测,加强天气会商分析预测,实行滚动预报,并及时将实时监测信息和趋势分析预报结果报告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2.2.3洪水预警

  水文部门要加强对汛期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出现强降雨天气过程,要加强监测,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加强水情会商分析预测,实行滚动预报,并及时将实时监测信息和趋势分析预报结果报告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2.4防御警报

  根据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天气、雨情、水情实时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由县防汛办及时组织会商,为指挥部领导的指挥和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并向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发出防御警报,督促指导当地按预案做好洪涝灾害防御工作。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时,乡(镇)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

  (2)当河道堤防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时,当地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3)当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大流量泄洪或出现较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库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水库下游预警。

  (4)当遇到特大暴雨洪水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可能淹没范围的地方政府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2.2.5灾害预警

  当发生大暴雨、特大暴雨或长历时、大范围强降雨时,容易造成洪灾和涝灾,诱发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甚至导致水库、堤防、涵闸、尾矿坝、引水渠等溃坝引发洪水灾害。县防汛办应根据掌握的雨情、水情、工情信息,督促指导强降雨区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科学研判,及时向低洼易洪易涝区、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水库、尾矿坝下游等危险区域发出灾害预警,落实群测群防,做好防灾避险工作。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等级

  按洪涝灾害的影响程度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进入汛期后,各级防汛办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跟踪雨水情、掌握工情和灾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巡查,发现险情要立即向县(乡)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可能危及下游人员、财产安全的重大险情,要立即报告县(乡)政府和防汛办,必要时可直接报告指挥部。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利工程科学调度,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县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在本行政区域发生的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洪涝灾害或突发事件,县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由指挥部领导决定,以指挥部名义发布。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汛办副主任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批准;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汛办主任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批准;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

  3.1.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或黄色预警,可能发生局部较重以上的洪涝灾害;②盘阳河、巴英河、布柳河一条以上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③干流堤防发生一般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④中型以上水库发生一般险情,或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2)响应行动

  ①县防汛办要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工作动态等防汛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加强会商分析判断,及时发布防御警报,作出相应防御部署,并督促、指导各有关乡(镇)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②县防汛办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分析,做好防汛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防汛值班带班领导要驻守值班室,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防汛值班人员负责加强对防汛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对重要防汛信息,县防汛办要以电话、短信、简报、专报等方式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

  ③气象、水文部门要根据本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警报。实时雨水情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送到指挥部。

  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防汛职责,积极做好防汛减灾工作。防御重点是已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警报区域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堤防等防洪工程的度汛安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低洼易洪易涝区的安全防范、学校和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口比较密集地区的人员安全防范,以及供电、通讯、交通运输和采矿(石)等企业的生产安全防范等。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要落实督查组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确保需要时能及时派出。

  ⑤县防汛机动抢险队要做好队伍集结准备,确保一旦需要能迅速集结出发;要做好物资调运准备,联系好运输车辆和搬运工人,确保一旦需要能迅速调出。

  ⑥县防汛办要加强对相关地区(部门)执行预案情况的跟踪,按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3.1.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②盘阳河、巴英河、布柳河及其支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警戒水位的洪水;③两条以上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④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⑤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重点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由气象、水文、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等相关成员单位代表参加的分析会商会,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会商结果,由指挥部下达防灾抗灾指令,指导有关乡(镇)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注意防范。

  ②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防汛领导坐镇县防汛办,防汛办主要领导驻守值班室,实行双岗带班、双岗值班,加强防汛值班,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保障工作。

  ③气象、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警报。

  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和各自的防汛职责开展工作。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防御区域和已经发生洪涝灾害或险情的乡(镇),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防灾抗灾减灾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干部“雨前到基层,雨中在基层"、“领导靠前指挥,干部一线出力"的要求。县防汛办要加强对中型水库(水电站)防洪调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防洪工程的防洪减灾作用。

  ⑤县防汛机动抢险队集结待命,做好紧急出动抢险准备;物资和运输车辆和搬运工人随时待命,做好随时装运出发准备。

  ⑥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信息报送,宣传部门加强对防汛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1.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②红水河等主要河流发生全线超警戒水位的洪水;③盘阳河、巴英河、布柳河一条以上主要支流发生超保证水位的洪水;④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⑤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和Ⅲ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分析会商会,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会商结果,由指挥部下达防灾抗灾指令,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就抗洪抢险救灾作出专项工作部署,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注意防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②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县防汛办。必要时,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领导或联络员集中在防汛办办公,加强对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动。

  ③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趋势和雨情的监测预警,加密对灾区和重点区域的实时雨情监测及中小尺度精细化预报预警,水文部门加密对实时雨水情监测和重点区域的洪水预报预警,至少每3个小时滚动预报一次。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期公告,并视情况宣布全县进入紧急防汛期。

  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和各自的防汛职责,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各单位应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防灾抗灾减灾工作。财政部门及时会同水利部门安排必要的抢险救灾资金。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助受灾困难群众。必要时,指挥部对相关中型水库(水电站)和重要堤防工程进行防洪应急调度,统筹兼顾,科学防控洪水,充分发挥防洪工程作用。

  ⑤驻县解放军、武警部队做好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准备。县防汛机动抢险队视情况提前进驻重点区域,做好随时投入抢险救援准备;物资提前装载,运输车辆做好随时调运准备。⑥指挥部视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1.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②盘阳河、巴英河、布柳河等主要河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③中型水库发生垮坝;④发生大面积涝灾。

  (2)响应行动

  在Ⅳ级、Ⅲ级和Ⅱ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县党政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由指挥部全体成员和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分析会商会,研究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党委、政府以及县委、政府召开抗洪抢险救灾紧急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发动全社会各界和公众积极参与抗洪救灾。

  ②指挥部依法宣布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县防汛办,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领导联合办公,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抗洪抢险救灾,采取非常措施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③气象、水文部门每小时滚动预报一次雨水情,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期公告。

  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指挥部成立联合工作组,由县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率队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防灾抗灾减灾工作。

  ⑤驻县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县防汛机动抢险队积极投入到抗洪抢险救灾中。

  ⑥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抗洪抢险救灾情况。

  ⑦当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时,县政府应立即成立组织抢险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向市、自治区防指汇报,并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3.1.5应急响应措施

  (1)盘阳河、巴英河、布柳河及主要支流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现场督查防汛工作,县(乡镇)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当盘阳河、巴英河、布柳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指挥部按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调度水库拦洪错峰,确保重要堤防工程及城区(县城)的防洪安全。当盘阳河、巴英河、布柳河及主要支流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亲临第一线,靠前指挥;现场防汛指挥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固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大时,县防汛指挥部可向上级申请支援抢险。出现重大险情,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当遇特大洪水时,县防汛办要按照洪水调度方案,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县政府须组织劳力,保持沟渠畅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2)水库溃坝。当出现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县防汛指挥机构或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向县政府和指挥部报告,并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地方政府预警。县政府及防指应立即成立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险。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抢险。

  (3)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为抢险创造条件。

  (4)当水库溃坝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抢堵预案,加强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明确行政、技术负责人,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灾民转移安置组等,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信息报送和处理(1)信息内容。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利工程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人力调集情况;防汛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洪涝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2)信息报送。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机构制订的有关汛期险情灾情报告制度,一般性汛期、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应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险情、灾情,经同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洪涝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核实、迅速上报,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进一步核实,随后补报续报详情。

  (3)信息处理。一般信息由县防汛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本级洪涝灾害信息处理,一般性洪涝灾害信息,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指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按分管权限,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指办负责督办。指挥部接到特大、重大的汛期、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机构,本级党委、政府视情况报告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

  (4)信息核查。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3.3抢险救援

  灾情险情的处置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形成抢险救灾合力。

  发生险情灾情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启动本级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根据灾情险情和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请求,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抢险物资、人员和技术力量支援当地抢险救灾,必要时按程序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3.4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在灾害发生前,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主动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和救助,保证灾民基本生活。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灾区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落实各项防病措施,组织医疗小分队深入灾区,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应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3.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情险情发生后,指挥部应根据灾情险情的危害程度,督促、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非常措施控制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3.6新闻发布

  按照上级防汛机构制订的防汛新闻发布制度,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洪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新闻报道重点包括:县委、县政府对洪涝灾害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指挥部发布的汛情、灾情信息;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救灾行动情况;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干部群众投身抗洪救灾的英勇行为;灾区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顾全大局,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社会各界对我县抗洪救灾工作的支持和援助。

  向县电视台、河池日报等县级以上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灾情及洪涝灾害动态等报道,由指挥部负责审核;涉及洪涝灾情的,由防汛办会同农业、水产畜牧、林业、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后发布。

  3.7响应等级的升降与终止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指挥部应适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当不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县防汛办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由指挥部宣布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转入正常防汛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等,相关部门应依照规定及时归还或补偿调用的专业机动抢险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县(乡镇)政府应抓紧组织灾后重建、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4保障措施

  4.1通信与信息保障

  (1)专网通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汛前要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水库(堤防)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采集点建议尽快全部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在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应急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2)公网通信。各级通信管理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应根据防汛的实际需要,编制和完善应急通信预案,当出现突发事件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努力保证防汛抗洪通信畅通,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应急通信。发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时,可临时动用电力、公安等社会各部门的通信系统及设备,建立现场指挥通信系统。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4.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作应急抢险预案;当发生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或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需要。

  4.2.2应急队伍保障

  (1)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要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县级以上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2)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县级专业防汛抢险队,由指挥部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县(乡镇)防汛抢险队由县(乡镇)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指挥部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大型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指挥部和企业所在地防汛指挥部调遣。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各级防汛指挥部可向同级军分区、武警部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如需向上一级申请时,指挥部在综合分析兵力需求后,向上级武警队申请支援。申请调动武警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以及需要使用兵力、装备、武警集结地等。紧急情况下,武警可边行动边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相关申请手续。

  (4)水文监测应急队伍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水文测站能测得准、报得出,完成紧急情况下的水文测报任务。

  4.2.3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4.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道路畅通,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以及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4.2.5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4.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4.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县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县直管的河道、堤防、及水利枢纽工程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如物资消耗巨大,县级贮备物资难以满足需要,指挥部应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请求支持。地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确定。

  (2)物资调拨。县级防汛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调拨需逐级申请,经指挥部批准,由县防汛办向各储备单位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县级各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指挥部反馈调拨情况。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供电。

  4.2.8资金保障

  县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相应防汛经费,主要用于防汛物资购置管护,防汛通信设施设备、网络系统、车船设备维护,水情报汛、防汛指挥系统运行维护、水毁修复以及防汛组织业务(如防汛预案编制、检查、演习、宣传、培训、会议等);县(乡镇)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机构运行和防汛物资储备、水利工程应急除险和防汛抢险。因汛情需要,应动用县长、乡(镇)长预备费和其他资金,保证抗洪抢险需要。自治区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补助费,指挥部应及时安排用于洪涝灾害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专款专用。

  4.2.9社会动员保障

  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形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做好防汛工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3技术保障

  防汛决策支持依托洪水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异地会商系统,在总结洪水调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现行的防洪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建立防汛调度决策支持系统。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县重要防洪工程数据库,实现工程基础信息的快速查询;在防汛数据库及综合信息数据库支持下,建立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时提供实时洪涝灾情分析成果;逐步实现各级防汛、灾情信息的共享。建立防汛异地会商系统。逐步建成县、乡(镇)防指防汛调度决策异地会商系统,提高防汛调度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建立防汛抢险专家库。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抢险专家库。专家库由设计、科研、管理、防汛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为防汛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4培训与演练

  4.4.1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培训。指挥部负责县(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和县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县(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分别负责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该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成效。

  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4.4.2演练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防汛机动抢险队的演习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抗洪抢险演练。县防汛办每年要组织举行一次多部门联合专业演练。

  5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救灾

  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安排,帮助因灾倒损房屋群众开展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2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县防汛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5.3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按照分级部门负责的原则,县(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遭到毁坏,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水毁修复工作,并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

  5.5保险与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5.6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应对本次防汛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机构。

  6附则

  6.1相关解释

  (1)雨量等级划分:小雨:日(本日8时至次日8时)降雨量小于10毫米;中雨:日降雨量10-25毫米;大雨:日降雨量25-50毫米;暴雨:日降雨量50-100毫米;大暴雨:日降雨量100-200毫米;特大暴雨:日降雨量200毫米以上。

  (2)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暴雨蓝色预警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黄色预警标准: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橙色预警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洪水等级划分:一般洪水重现期小于10年,较大洪水重现期10-20年,大洪水重现期20-50年,特大洪水重现期超过50年。

  (4)水库的种类:可以划分为大(1)型水库、大(2)型水库、中型水库、小(1)型水库、小(2)型水库。大(1)型水库库容大于10亿m3,大(2)型水库库容在1亿m3以上10亿m3以下;中型水库库容在1000万m3以上1亿m3以下,小(1)型水库库容在100万m3以上1000万m3以下,小(2)型水库库容在10万m3以上100万m3以下。

  (5)洪涝灾害:因降雨、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6)主要江河:我县有盘阳河、巴英河、布柳河三条干流,盘阳河、巴英河、布柳河3条河流属红水河支流。

  (7)自治区重点防洪市、县:河池市、宜州市。

  (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防汛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6.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凤山县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基本情况

  2.1旱情信息

  2.2旱情采集

  2.3干旱预防

  2.4干旱预警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

  3.1.1Ⅳ级响应

  3.1.2Ⅲ级响应

  3.1.3Ⅱ级响应

  3.1.4Ⅰ级响应

  3.2信息报送和处理

  3.3响应等级的升降与结束

  4保障措施

  4.1资金保障

  4.2物资保障

  4.3备用水源保障

  4.4应急队伍保障

  4.5技术保障

  4.6宣传与培训

  4.6.1宣传教育

  4.6.2技术培训

  5后期处置

  5.1灾民救助

  5.2总结与评估

  6附则

  6.1名词术语解释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6.4预案解释部门

  6.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抗旱应变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确保抗旱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最大限度减轻旱灾影响和损失,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城县抗旱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亦可适用于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供水短缺、水质污染导致生产生活用水紧张等状况。

  1.4工作原则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以防为主,分级分部门负责,防抗结合的原则。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以人为本,科学抗旱,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把确保旱灾区群众饮水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2预防预警

  2.1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气象干旱、水文干旱和社会经济干旱等三个方面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2旱情采集

  气象、水文、水利、农业等部门应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和蓄引提水利工程与农村人饮工程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并及时将信息提供给指挥部。县、乡(镇)抗旱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干旱灾情信息的统计报告工作。

  2.3干旱预防

  (1)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重点水源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五小水利"等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提高工程抗旱能力。

  (2)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加强全民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倡导节约用水。

  (3)积极发展旱作农业,采用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减少农业生产用水和提高农作物耐旱能力。

  (4)加强空中水资源开发利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强化城乡供水源、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地、河流源头区的保护,搞好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

  (6)积极推进各类水库洪水调度系统建设,优化水库防洪与兴利调度,提高雨洪资源利用,增强水库抗旱蓄水能力。

  (7)科学调度,合理用水。根据水资源状况和旱情发展趋势,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灌溉,后发电;先重点,后一般;先农业,后工业"原则,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分配水资源。正确处理水库蓄水与用水关系,妥善处理生活、灌溉、发电、工业用水及环境用水的关系,密切关注旱灾对水资源可能造成的污染,加强水质监测,确保人畜饮水安全。

  (8)加快旱情监测系统建设和干旱风险图研制与应用,提高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平。

  (9)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建成以县抗旱服务队为基础,乡镇抗旱服务队为依托的抗旱服务体系。

  2.4干旱预警

  (1)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天气、雨情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做好气象干旱分析评估,及时发布气象干旱预警。

  (2)水文部门要加强对雨情、墒情、地表及地下水情水质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做好水文干旱分析评估,及时报告指挥部。

  (3)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作物苗情等农情的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农业旱情动态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4)县、乡及农村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供水状况的监测和预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

  (5)县防汛办要加强对全县旱情动态的监测和相关旱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强会商分析,为指挥部领导决策做好参谋服务,及时向相关区域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发布干旱防御警报。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

  按干旱灾害的影响程度、旱情发展趋势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由指挥部领导决定,以指挥部名义发布。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汛办副主任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批准;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汛办主任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批准;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

  3.1.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①连续干旱天数15—30天,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10%—20%;②有2—3个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2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20%~30%;③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10%~20%,且需送水人口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④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响应行动

  ①县防汛办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和蓄引提水利工程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县防汛办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分析会,分析判断,作出相应防御部署,督促、指导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当地抗旱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认真开展抗旱救灾工作。督促指导旱区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积极主动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②县防汛办启动抗旱应急值班,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各中、小型水库抗旱水源的水量调度监管;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抗旱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到重点旱区开展督察检查和指导;加强旱灾情监测及趋势分析预测,提出应对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旱灾情动态、趋势分析及抗旱行动等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抗旱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

  ③气象、水文部门要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水质的监测,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抗旱水源工程的水量调度,督促指导旱灾区抓紧开辟抗旱应急水源;农业部门要协调做好大宗农作物种子的调剂、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情的监测分析并及时向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电力、汽(柴)油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要做好抗旱用油用电的保障工作,确保抗旱救灾工作需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抗旱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④旱灾区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因旱需要送水群众的饮用水保障工作,保证灾民有水喝、不受渴。各乡(镇)抗旱指挥部要做好辖区内各供水水库、自来水厂的用水调度,确保群众生活饮用水的数量与质量。要做好对本区域内的抗旱设施的维修检查工作,确保农业生产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

  3.1.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①连续干旱天数在30~50天,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20~40%;②有3—5个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30%、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30%~40%,③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20%~25%,且需送水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④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须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由应急、气象、水文、水利、农业等相关成员单位代表参加的分析会商会,视频连线各有关乡(镇),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强化应对措施,根据会商结果,由指挥部发出进一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的通知,并督促、指导有关乡(镇)部门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同时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动员灾区干群和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②县防汛办加强抗旱应急值班,必要时由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坐镇指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旱区督促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抗旱救灾工作。

  ③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测预报,至少每5天报送一次最新分析预测结果到指挥部汇总分析。民政部门要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相关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旱区供水安全的监管,督促所辖各供水单位根据缺水状况启动相应应急调水方案和供水调控方案,做好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生产用水的供应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灾区应急寻采地下水源工作的技术指导,协调帮助解决有关问题;财政、水利、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积极筹措并及时安排经费支持灾区抗旱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抗旱职责分工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④必要时,指挥部将对各级抗旱服务机具进行统筹调度使用。各乡(镇)抗旱指挥部做好辖区内群众生活饮用水水源开发,有条件的乡(镇),可修建应急生活用水水柜。做好对本区域内的抗旱设施的维修检查工作,确保工农业生产用水。

  3.1.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①连续干旱天数在50~70天,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40~60%;②有5—8个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40%~50%,③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25%~30%,且需送水人口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④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须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和Ⅲ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召开由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代表参加的分析会商会,视频连线各有关乡(镇),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落实,进一步强化应对措施。根据会商结果,由指挥部作出进一步做好抗旱救灾的紧急部署,必要时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进行部署,并视情况报请县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慰问和指挥抗旱救灾;视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泛动员灾区干群和社会力量全面开展抗旱救灾工作;派出指挥部领导带队工作组,深入灾区指导当地全力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②指挥部加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必要时由副指挥长坐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派人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加强组织协调和强化信息采集、报送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深入重点旱区督促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抗旱救灾工作。

  ③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测预报,至少每3天报送一次最新分析预测结果到指挥部汇总分析。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抗旱水源的统筹调配,督促指导旱灾区合理安排供水计划;农业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受旱地区根据实际及时、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农作物抗旱技术方法指导。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抗旱职责分工和指挥部的部署全面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④必要时,指挥部向上级抗旱指挥机构请求调用市级抗旱储备物资;按程序申请调用武警部队参与抗旱救灾。各乡(镇)抗旱指挥部在做好山体集雨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同时,还应继续做好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根据情况,在缺水人群比较密集的地方可适当钻井取水。做好对本区域内的抗旱设施的维修检查工作,确保工农业生产用水。

  3.1.1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①连续干旱天数在70天以上,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60%以上;②有8个以上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超过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超过50%,③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30%以上,且需送水人口达3万人以上;④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须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Ⅲ级和Ⅱ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指挥长主持召开由指挥部全体成员、县直其他相关单位参加的分析会商会,视频连线各乡(镇),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紧急动员。同时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旱救灾工作作为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中。

  ②由副指挥长或指挥长坐镇指挥,相关领导成员在抗旱指挥办公室集中办公,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决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商分析,每天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动态信息;报请县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挥、指导抗旱救灾;适时组织召开抗旱救灾新闻发布会,营造全民抗旱救灾的氛围。

  ③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和抗旱职责分工,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测预报,每天报送一次最新分析预测结果到指挥部汇总分析。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每天定时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动态,并多方筹集抗旱和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旱救灾。

  ④各乡(镇)抗旱指挥部要做好对辖内一切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修建临时应急供输水设施,向周边供水较充足的乡(镇)引水。做好对本区域内的抗旱设施的连续运行工作。维修和新建小型治旱工程以缓解旱情。

  3.2信息报送和处理

  严格执行上级抗旱机构制订的有关旱情灾情报告制度,一般性旱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应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旱情、灾情,经同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核实、迅速上报,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进一步核实,随后补报续报详情。

  凡本级或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干旱灾害方面的信息,当地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指挥部接到特大、重大的旱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

  各乡(镇)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将旱情、灾情上报指挥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按照5天1次加密上报。

  3.3响应等级的升降与结束

  根据旱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由指挥部适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当旱情得到有效缓解,不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县防汛办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由指挥部宣布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4资金保障

  4.1资金保障

  抗旱经费的筹措坚持“群众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受旱地区群众要积极自筹资金开展抗旱自救。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抗旱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以及遭受严重旱灾地区的应急抗旱补助;遇严重旱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出抗旱资金计划,商同财政主管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个人为灾区慷慨捐助,支援灾民度过难关。

  抗旱资金应当按《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抗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4.2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抗旱指挥机构及受旱灾威胁的其它单位应储备抗旱救灾物资。县本级抗旱救灾物资重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干旱灾害地区的应急需要。

  县乡村三级都应建立抗旱救灾物资和器材的储备。根据本区域的历史旱情和易受灾地区的人口和经济状况确定物资和器材储备的种类和数量。主要应包括水泵、管材、运水桶在等抗旱工程设备和材料等。设立固定储备库,并加强管理,按年度更新和补充。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配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旱灾预警期的电力、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和器材的组织和供应,分别由经贸、供销、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物资调拨。

  县级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灾区的抗旱物资急需。县级储备的抗旱物资调拨需逐级申请,经指挥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调用。指挥部直接调用的抗旱救灾物资,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各乡(镇)抗旱指挥机构申请调用的,由县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补充。

  4.3备用水源准备

  各级水利部门管辖的水利工程是提供抗旱水源的主体,要充分做好应急备用水源准备工作。充分挖掘现有水库、塘坝、水窖等蓄水工程的蓄水潜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多蓄水,为抗旱准备尽可能多的水量。加快新的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建设,不断增强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的能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城区供水要根据城区发展规划和进程,加强取水、供水设施建设,加快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确保城区用水安全。

  4.4应急队伍保障

  社会公众是抗旱的主要力量,当发生干旱灾害时,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

  抗旱服务队是抗旱救灾的攻坚力量,应充分发挥其抗旱设备优势和专业优势,多为抗旱提供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的扶持力度,在巩固提高原有抗旱服务队抗旱能力的同时,因地制宜引导和扶持新建一批抗旱服务队,以增强专业抗旱队伍的整体力量。

  4.5技术保障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抗旱技术专家库,当发生干旱灾害时,由抗旱指挥机构派出专家,前往灾区指导抗旱工作。水利、国土资源、农业、农机等部门是抗旱技术力量比较集中的部门,应为抗旱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队伍保障。

  在防洪减灾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干旱预测预报系统,保证干旱信息的快速采集、汇总、传递、评估、检索,为抗旱工作决策提供科学可靠依据。

  4.6宣传与培训

  4.6.1宣传教育

  向社会宣传干旱防御知识,提供群众预防干旱的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并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各级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加强节约用水、节约能源政策及技术的宣传力度,大力推广各种节水灌溉技术。

  4.6.2技术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有关人员。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后期处置

  5.1灾民救助

  干旱灾区各有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深入灾区为灾民提供有效地救援和帮助,最大限度地减轻灾民的损失和困难。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及时收集受旱地区的灾情、抗灾救灾情况,为制订救灾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负责做好抗旱用水的调度供应工作,为受灾城乡灾民提供生活供水、生产用水保障。用水保障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和“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切实把保障灾民的生活用水放在第一位。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派出农业技术力量深入灾区,指导和帮助农村灾民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各保险公司应做好善后理赔工作。

  5.2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应对本次抗旱救灾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机构。

  6附则

  6.1名词术语解释

  (1)干旱:是指由水分的收与支或供与需不平衡形成的水分短缺现象,分为气象干旱、水文干旱和社会经济干旱。

  (2)旱情:是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受旱程度等。

  (3)旱灾:即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4)气象干旱:是指某时段内,由于蒸发量和降水量的收支不平衡,水分支出大于水分收入而造成的水分短缺现象。

  (5)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6)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生产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抗旱预案实施后,由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完善。一般情况下每3年修订一次,修订后的抗旱预案需按程序报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6.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6.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凤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在县委、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洪涝灾害防御和抗旱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党委宣传部,县府办,县人武部、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和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文广体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林业局、水文站、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红十字会,县水利电业公司、水力发电总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办),设在县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防汛办主任由县水利局一名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一名分管领导兼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府办公室: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的协调工作,负责全县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县党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全县防汛和抗旱工作的宣传导向,及时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和指挥所属民兵,执行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和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急、难、险、重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县防汛和抗旱工作,组织实施凤山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防汛和抗旱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

  县水利局:负责防汛办日常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御监测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水利站及各水库管理所做好水利工程水量的统一管理、计划调度和有效保护工作,加强应急水源建设管理;督促、指导旱区做好城乡水源和供水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加强防范和处理好抗旱水事纠纷。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在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滚动预报,并向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监测和预报信息;干旱期间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积极开发空中水资源。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安排抗洪抗旱建设、修复水毁防洪工程的资金;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下达,并协调防洪抗旱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筹措。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检查、通知各类学校做好防汛和抗旱工作。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组织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

  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和抗旱抢险救灾所需紧急物资的调运,并负责本系统防洪和抗旱救灾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和抗旱救灾治安秩序和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洪涝、干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紧急防汛期,协助组织撤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必要时对防汛部门确定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远输车辆优先通行;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全力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防汛和抗旱救灾资金,对自治区、市下拨的各类防汛抗旱经费要及时下拨到位,对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防汛抗旱经费分配方案,经协商报县领导审批后及时下拨,并争取资金尽早到位和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因强降雨引发的重大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预防工作(水库库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预防工作,由水库主管部门负责),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和指导干旱灾区开发利用地下水源;在紧急防汛期,负责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

  县住建局:负责城区排涝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配合水利部门搞好城镇防洪排涝规划编制,并将防汛排涝规划统一纳入城区建设的总体规划。

  县交通局:负责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发布公路预警信息,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受害预测预报,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文广体和旅游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及时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雨情、汛情、灾情、旱情等信息,跟踪报道抢险和救灾活动;宣传防汛抢险、抗灾自救、防旱抗旱知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全县旅游行业防汛工作,及时向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发布洪涝灾害预警信息;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洪涝和干旱灾害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用水安全监督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本县各类林场、林区防汛工作,组织供应防汛抢险所需木材;负责林业干旱监测预警预报和影响分析,做好本系统内抗旱救灾工作。

  县水文站:负责及时向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雨情、水情、水质监测报告和洪水预报;负责江河水库等水情的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江河水量分析预测预报工作。

  县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组织武警、消防部队实施抗灾救灾,担负抗洪抢险、营救转移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汛抗旱任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县红十字会:做好救灾准备工作,在抗灾救灾中,负责对伤病人员进行救助,负责组织对群众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现场急救培训工作。

  县水利电业公司:负责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以及本系统水电工程防洪安全调度工作,优先安排防汛抢险与抗旱紧急用电,做好因灾造成电力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发电总厂:做好各水电站安全度汛和防汛抗旱制度化建设工作,形成联防联控快速反应机制;监督执行水电站洪水调度方案、工程度汛措施;做好辖区供电区域、受灾地区供电工作,优先安排防汛防台风抢险紧急用电和抗旱用电等。

  防汛办公室:传达、贯彻省市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承担全县防汛抗旱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向有关部门传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灾工作对策和建议;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指导、协助受灾乡(镇)开展抗灾救助工作;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完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