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635329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11〕39号
- 公布年份:2011.05.30
- 实施日期:2011.05.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桂财税〔2011〕39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2011-7-5桂财税〔2011〕39号转发关于对油(气)企业生~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