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崇左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崇左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崇左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崇交〔2023〕92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
根据崇左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崇左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崇交﹝2017﹞29号)的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崇左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信用评价工作是规范交通建设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各建设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保质完成工作。不得有弄虚作假、隐瞒或包庇失信行为等现象。若有上述现象,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各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信用数据规范性和完整性核查,加大评价信息采集力度,客观反映实际信用情况。避免出现认识不到位、把关不严格、评价流于形式等问题。
(三)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信用评价时间节点,按照信用评价时间节点统筹安排信用评价数据的填报及复核工作。
二、信用评价的对象及范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建设的农村公路项目的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
三、信用评价的采信材料
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必须是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并发布的相关文件等。以下资料均可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公路管理部门下发的通知、通报等相关文件。
(二)项目法人下发的相关文件。
(三)举报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
(四)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认定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
四、评价依据
《崇左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五、评价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各项目法人于2024年1月10日前组织完成对所管辖项目的各公路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和公路施工企业的各合同段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将认定为不良信用行为的依据文件等相关纸质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于2024年2月20日前完成全市农村公路从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审查汇总工作,并将从业企业不良信用行为的依据文件等相关资料送达崇左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六、评审结果
审定结果将在崇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如对结果有异议的,申述材料可送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最终结果确定后将向社会公告及上报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
崇左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