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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县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8635775 

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县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合政办〔2024〕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合浦县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9日




  合浦县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指挥机构


  2.2 镇级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应急指导组和专家组


  3 响应机制


  3.1 海洋灾害事件分级


  3.2 分级响应


  3.3 先期工作


  4 应急响应行动


  4.1 一般海洋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4.2 较大海洋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4.3 重大海洋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4.4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4.5 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


  4.6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4.7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以下简称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高效有序开展海洋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合浦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合浦县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海洋灾害的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台风引起的风暴潮、海浪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按《合浦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实施)。


  1.4 工作原则


  (1)海洋灾害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本行政区域及所辖海域内海洋灾害属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合浦县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沿海各地开展海洋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海洋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降低危害和影响。


  (4)合浦县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2 组织指挥体系


  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合浦县指挥机构,镇级指挥机构及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1 合浦县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合浦县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合浦县海指),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县海洋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海洋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协助分管应急、海洋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海洋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海洋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合浦中队,合浦供电局,县红十字会,合浦海事处,合浦动车站,浦郡集团,中国电信合浦分公司、中国移动合浦分公司、中国联通合浦分公司、中国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合浦县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合浦县海指办)设在合浦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合浦县海指日常工作,合浦县自然资源局(海洋局)协助承担部分日常工作,合浦县海指办主任由合浦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合浦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海洋灾害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合浦县自然资源局(海洋局)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报预警、评估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2.2 镇级指挥机构


  下辖镇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和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组成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海洋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海洋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海洋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及新闻宣传、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特别重大、重大海洋灾害发生后,合浦县人民政府应设立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较大海洋灾害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合浦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或牵头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害发生地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一般海洋灾害发生后,镇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县级应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害发生地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到海洋灾害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除海啸灾害外,风暴潮、海浪灾害的现场指挥部可与洪涝灾害、台风灾害的现场指挥部合并,以便统筹协调。


  2.4 应急指导组和专家组


  合浦县海指根据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指导组和专家组,由合浦县海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4.1 应急指导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海洋局),合浦海事处及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沿海乡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4.2 应急专家组


  由县自然资源局(海洋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合浦水文中心站、合浦海事处及相关领域学校、科研单位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海洋灾害趋势研判工作;为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及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参考建议和业务咨询。


  3 响应机制


  3.1 海洋灾害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海洋灾害事件分为一般海洋灾害事件、较大海洋灾害事件、重大海洋灾害事件和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 4 个等级。


  3.1.1 一般海洋灾害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洋灾害事件:


  (1)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合浦沿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合浦沿海,或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在离岸 100 公里以内。


  (2)海洋部门发布合浦近岸海域海浪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合浦近岸海域出现 2.5 米至 3.5 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3)海洋部门发布北部湾海域海浪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北部湾海域出现 6 米至 9 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4)海洋灾害造成 1 人以上、3 人以下死亡,或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


  3.1.2 较大海洋灾害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洋灾害事件:


  (1)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合浦沿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


  (2)海洋部门发布合浦近岸海域海浪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合浦近岸海域出现 3.5 米至 4.5 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3)海洋部门发布北部湾海域海浪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北部湾海域出现 9 米至 14 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4)海洋灾害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


  3.1.3 重大海洋灾害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洋灾害事件:


  (1)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合浦沿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


  (2)海洋部门发布合浦近岸海域海浪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合浦近岸海域出现 4.5 米至 6 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3)海洋部门发布北部湾海域海浪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北部湾海域出现 14 米以上的有效波高。


  (4)海洋部门发布合浦沿岸海啸灾害黄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广西沿岸产生 0.3 米至 1 米(不含)的海啸波幅。


  (5)海洋灾害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3.1.4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


  (1)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合浦沿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


  (2)海洋部门发布合浦近岸海域海浪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合浦近岸海域出现 6 米以上的有效波高。


  (3)海洋部门发布合浦沿岸海啸灾害橙色或红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合浦沿岸产生 1 米以上的海啸波幅。


  (4)海洋灾害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5000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对沿海重要乡镇或者 50 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3.2 分级响应


  根据海洋灾害事件分级情况,将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发生一般海洋灾害事件时,启动海洋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受影响的乡镇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辖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合浦县海指、所在乡镇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发生较大海洋灾害事件时,启动海洋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受影响的镇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辖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合浦县海指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发生重大海洋灾害事件时,启动海洋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在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海洋局等上级部门的指导支持下,合浦县海指领导全县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县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时,启动海洋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在北海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合浦县海指负责指挥全县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全县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灾情超出灾害发生地县级党委、政府应对能力,或者海洋灾害影响到特殊地区,或者在重要时段发生较大海洋灾害事件时,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3.3 先期工作


  3.3.1 形势预判


  预计风暴潮将对合浦沿岸造成灾害时,海洋部门应至少提前 72 小时发布风暴潮消息,预判灾害可能达到的最高级别,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预计海浪将对合浦沿海及北部湾海域造成灾害时,海洋部门应至少提前 48 小时发布海浪消息,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当热带气旋生成于南海或北部湾海域,提前发布风暴潮、海浪消息时间不足 72 小时或 48 小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发布警报。


  预计将出现影响合浦的海啸灾害时,海洋部门应及时转发北海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下发的海啸警报,并迅速组织制作海啸淹没范围图、提出转移指导意见等,供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参考。


  根据需要,可由海洋部门牵头,组织气象、水文、应急、地震等部门开展会商,对合浦沿海及北部湾海域可能受影响的情况进行研判。


  3.3.2 组织部署


  发布风暴潮、海浪消息或风暴潮、海浪、海啸警报后,海洋部门应加强海洋灾害监测和预警工作,监测、预报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及时向合浦县海指办及受影响的沿海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信息。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海洋部门应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展动态,指导、协调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受影响的乡镇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立即组织沿海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1)组织开展海洋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3)组织海上船只回港及作业人员上岸。


  (4)对重大应急措施作出决策。


  (5)组织危险区域群众转移,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灾害威胁的群众避灾疏散。


  (6)及时向上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报告灾情。


  合浦县海指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本部门的职责,指导沿海相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4 应急响应行动


  4.1 一般海洋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1)海洋部门及时更新发布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每日 1 次(10 时前)向合浦县海指办、受影响的沿海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合浦县海指成员单位通报海洋灾害实况和发展趋势。


  (2)受影响的乡镇根据本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由受影响的乡镇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受影响的乡镇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准备,组织危险地区人员和海上作业人员分时段、分批次撤离,通知滨海浴场、景区、公园等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加强值班,注意灾害动态,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向公众播报海洋灾害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灾害警报等。


  (4)所在设县、镇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应急响应的指导、督促工作。必要时,报请合浦县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指导。


  (5)合浦县海指办及时了解海洋灾害实时情况、预测预报情况、受灾情况和当地应对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并通报合浦县海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合浦县海指办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较大海洋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1)海洋部门及时更新发布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每日 2 次(10 时、16 时前)向合浦县海指办、受影响的沿海各级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合浦县海指成员单位通报海洋灾害实况和发展趋势。


  (2)受影响的设县、镇根据本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由受影响的设县、镇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受影响的设县、镇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对沿海低洼地带的巡查,做好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准备;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和船上人员上岸避险,做好暴潮巨浪高危区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督促滨海景区、公园等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指导沿海易受淹地段单位、居民落实防潮、防浪措施;加强值班,注意灾害动态,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向公众播报海洋灾害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灾害警报、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4)合浦县海指办及时了解海洋灾害实时情况、预测预报情况、受灾情况和当地应对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并通报合浦县海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合浦县海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应急响应的指导、督促工作。


  4.3 重大海洋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1)海洋部门及时更新发布海洋灾害警报信息,频次不低于每日 3 次(9 时、16 时、22 时前),如预测未来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加密预报频次,并及时调整灾害警报级别;及时向合浦县海指办、受影响的沿海各级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合浦县海指成员单位通报海洋灾害实况和相关信息,频次不低于每 3 小时 1 次;组织制作大比例尺风暴潮、海啸高风险区漫滩和淹没图,并及时提供给合浦县海指,供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参考。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趋势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报送最新监测分析预报信息,频次不低于每日 3 次。


  (2)合浦县海指办提出启动海洋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合浦县海指同意。


  (3)合浦县海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合浦县海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各乡镇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视频会商会,研究和部署防御工作。


  (4)合浦县海指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沿海各乡镇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做好抢险救援和救灾安置工作。必要时,实行停工、停市、停课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合浦县海指及相关成员单位向预报重点区域、受灾严重地区派出应急指导组,组织指导灾害防范应对和救援救灾工作。


  (6)海洋、气象、水利等成员单位进驻合浦县海指办联合开展工作。


  (7)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重要、薄弱海堤巡查与监测,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管理,严令禁止渔船出海;文体广电旅游部门加强滨海景区、公园等管理,确保危险区域单位停止营业、人员安全撤离;交通运输部门向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管理运营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并适时实施关闭;应急部门督促沿海核电厂、石油石化企业做好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海事部门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值班巡查,及时协调和组织对遇险船只、人员的救援;宣传部门协调相关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海洋灾害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灾害警报、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次,正确引导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8)合浦县海指统一协调指挥县消防救援大队、浦郡集团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视情请求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地方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4.4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1)海洋部门及时更新发布海洋灾害警报信息,频次不低于每日 4 次(6 时、12 时、18 时、24 时前),各类实况数据和相关信息发布频次不低于每 2 小时 1 次,当潮位超过红色警戒潮位后每隔 10 分钟报告 1 次潮位情况,并向合浦县海指和相关成员单位提出具体防范应对建议。气象部门加密对天气趋势的监测和预报频次,及时报送最新监测分析预报信息,频次不低于每日 4 次。


  (2)合浦县海指提出启动海洋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3)合浦县海指指挥长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合浦县海指全体成员、合浦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视频会商会,全面动员和部署防御工作。


  (4)按照市统一部署要求,合浦县海指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沿海各乡镇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视情采取停工、停市、停课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合浦县海指及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增派工作组;合浦县海指办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核实海上船只回港、船上人员上岸及危险区域人员转移情况,确保受威胁人员全部转移并妥善安置。


  (6)海洋、气象、水利、农业农村、文体广电旅游、交通运输、海事、电力、通信管理、公安等成员单位进驻合浦县海指办联合开展工作。


  (7)水利部门不间断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全力指导疏散转移受威胁区域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农业农村部门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确保海上船只全部回港,船上人员全部上岸,回港船只全部落实防灾措施;文体广电旅游部门对滨海景区等实施严格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交通运输部门关闭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等,并落实防灾措施;应急部门督促沿海核电厂、石油石化企业等停止生产,防止造成次生灾害、事故;海事部门组织水上救援力量待命,全力救援救助遇险船只和人员;宣传部门协调相关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海洋灾害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灾害警报、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8)合浦县海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海洋灾害发展情况、受灾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9)县消防救援大队、浦郡集团、军队、武警部队等应急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4.5 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


  海洋灾害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应当快速、准确,重要信息 1 小时内上报。合浦县海指办接到重大、特别重大海洋灾害灾情信息后立即报告北海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委、县政府,并及时续报。


  全县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逐级做好海洋灾害灾情数据的统计与报送工作。灾害发生后,沿海各乡镇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协调应急、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统计本地区相关海洋灾害灾情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于 24 小时内报所在县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4.6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海洋灾害发生后,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海洋灾害事件等级和分级管理权限,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发布灾害基本情况、发展趋势,政府应对措施及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正式启用广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83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县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迅速澄清谣言,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


  4.7 响应终止


  当海洋灾害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发生灾害的条件已经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报批后,宣布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海洋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5.2 调查评估


  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合浦县相关规定和北海市海洋局《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暂行)》执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合浦县及沿海各乡镇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沿海乡镇海洋灾害预报通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沿海乡镇灾害应急通信系统,保障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海洋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应急部门应当配置必要的应急通信装备,满足现场指挥调度需要。


  全县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紧急联络通讯录,各成员单位联系人保持手机 24 小时畅通。


  6.2 资金保障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的资金,按照《合浦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


  预案成员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及各类移动新媒体等载体,利用“6·8"世界海洋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在县城广场、社区、校园、乡镇集市等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海洋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开展海洋灾害演练,海洋、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定期对观测、监测与预报等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与说明


  风暴潮: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的现象。


  风暴潮灾害: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


  海浪: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


  海浪灾害: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和人员伤亡等。


  海啸: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 20 至 30 米以上。


  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近岸海域: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近海海域:近岸海域外部界限向海一侧至东经 130°以西的渤海、黄海、东海、台湾海峡、南海及邻近海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合浦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经合浦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合浦县海指成员单位及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合浦县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合浦县自然资源局(海洋局)等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合浦县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合浦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海洋局)备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合浦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