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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219099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2016]245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财政厅、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6年12月8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管与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水产畜牧兽医产品,下同)、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等质量安全监管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是指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集中资金投向广西优势农业产业、优势农业主产区,同时兼顾地区、产业间的平衡。在兼顾地区间平衡的前提下,向国家级、自治区级贫困县(市、区)倾斜。


  (二)坚持突出绩效。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绩效导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16-2020年。专项资金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补助对象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体系建设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农田及稻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兽药质量检测,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资市场监管,禁限用农药专项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药质量追溯管理,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监管,兽药生产及经营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国家、自治区质量安全县创建,“三品一标”认证补贴等。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设备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勘验等设备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监管体系建设与提升等。


  (四)其他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与推行,应急处置,跟踪评价等。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任务的各级农业和水产畜牧兽医监管机构或委托实施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由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按照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到各有关市县。因素包括 年度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承担的监测任务量、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区域优势分布集聚度、农业生产总体水平、资金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等。


  第九条 每年在编制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时,由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根据年度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单位)农业生产总体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任务量和资金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向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规模,财政厅结合年度财力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数额,并分别列入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部门预算。


  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工作任务和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明确 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管与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及具体分配的县(市、区),避免出现资金二次分配。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应在自治区人大批复预算后30天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厅审核,财政厅审核无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自治区上一年度提前下达资金额度的,各地应当按收到的提前下达的额度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后3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和补助金额;收到自治区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应当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安排使用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


  (一)农业和水产畜牧兽医 部门职责。


  1. 市县农业和水产畜牧兽医 部门职责:


  (1)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实施对项目的全面验收和绩效自评等。


  (2)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2. 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职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或撤销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及三年滚动规划编制;建立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滚动管理;负责草拟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按时报送给财政厅;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评价、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二)财政部门的职责。


  1.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2. 财政厅职责:制定或者会同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制定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综合绩效管理等。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绩效管理。各市县农业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项目完成后主动开展绩效自评,按时向农业厅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等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自评结果。 


  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在向财政厅申请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预算绩效目标。并在年度结束后,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送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各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可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并报财政厅、农业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