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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南宁保利支行开业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5.1094031 

中国银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南宁保利支行开业的批复
(桂银监复[2015]126号)



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

  你分行《关于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南宁保利支行开业的请示》(交银桂〔2015〕9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保利支行开业,简称交通银行南宁保利支行。


  二、该支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附属的分支机构,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桂雅支行直接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单独核算。


  三、该支行地址为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6号保利-21世家休闲居3栋101号商铺。


  四、核准该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小微企业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从事理财销售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代理销售贵金属与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和总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五、该支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六、你分行应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请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我局申领交通银行南宁保利支行的金融许可证,并持新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七、该支行应在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又不按规定提出开业延期报告的,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你分行须向我局缴回其金融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