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快速聚焦: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年份:2023.08.29
- 实施日期:2023.08.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科室,分局、中心、二层单位,市机动车检验检测协会,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机构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加强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的要求,除已按照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进行检查的32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外,对其余已正常开展检验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覆盖、全要素的现场检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各分局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全覆盖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时间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时间为2023年8月至11月。 检查内容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下列情形,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 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
5.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
6.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7.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二)存在下列情形,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1.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2.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3.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三)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四)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五)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
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六)检查上一年度受到立案处罚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已整改到位,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七)检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订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检查发现未落实的要及时督促机构整改落实到位。
具体检查内容按照《2023年度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附件1)具体要求进行。 检查工作安排
(一)现场检查。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各分局,按《2023年度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所列内容进行逐项检查。市局将按25%的比例抽取22家机构,选派技术专家与辖区局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共同完成现场检查,检查名额分配见附件4,检查的名单另行通知。
(二)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对已完成现场检查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各分局、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后处理工作力度,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闭环管理,取得监管实效。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约谈、告诫、责令改正等措施,限期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材料并确认整改到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并依法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信用惩戒等后处理措施;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加强行刑衔接,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聘请技术专家组成检查组,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扎实开展。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按时完成整改,不得拒绝或消极对待检查,违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各分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检查后处理工作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震慑效应。
(三)严守纪律规定,确保工作实效。专项检查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游览或宴请。
(四)认真总结,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各分局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典型经验。创新监管手段,推进机动车检验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提醒告诫、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手段,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各单位请于12月20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专项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市局认证认可科。联系人:郑细美、麦莉,联系电话:0771-2817497;邮箱:nnjrzrkk@163.com。
附件:
1.2023年度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2.2023年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3.南宁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4.市局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检查名额分配表
2023年8月29日
附件1
2023年度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盖章) | |||||||
检验检测机构地址 | |||||||
多场所检测地址(适用时) | |||||||
联系人姓名、职务 | 电话、手机号 | ||||||
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 证书有效期 | 年月日— 年 月日 | |||||
最高管理者 | 技术负责人 | 授权签字人 | (依次列举) | ||||
类别 | 序号 | 检查要点 | 办法名称 | 行为规范 | 检查情况 | 检查说明 | |
一、基本情况 | 1 | 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 第二款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是否存在不允许进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不配合询问、调查有关情况,不允许查阅、复制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 |
2 | 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三条 第一款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 □不适用。 | 核查机构是否有资质认定证书。 | ||
3 | 资质认定证书未在有效期内,机构的名称和主体与资质认定证书不符。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条 第(一)项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1.核对机构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2.核对检查通知单上机构名称同机构资质证书上名称是否一致。 | ||
4 | 异地分支机构或多场所未取得资质认定或未在同一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内。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 第一款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1.核查检测机构是否存在分支机构或多场所情况;2.如存在上述情况核查是否在同一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内。 | ||
5 | 未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或自我声明内容虚假。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 第一款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1.核查机构是否公开自我声明;2.核查机构自我声明内容真实性。 | ||
二、变更 | 6 |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等出现变化,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1.核查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等是否变化;2.如有上述变化,核查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变更材料。 | |
7 |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等出现变化,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1.核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人员是否有变化;2.如有上述变化,核查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变更材料。 | ||
8 | 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1.核查项目是否有变化;2.标准或方法是否有变化;3.如有上述变化,核查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变更材料。 | ||
三、能力 | 9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 第(一)项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通过对机构人员访谈的方式征集机构是否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证的线索、证据。 | |
10 | 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涉及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存在明显不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九条 第(四)项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 □不适用。 | 从随机抽取的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核查项目所需要的设备设施等资源是否得到满足。 | ||
11 | 是否具备GB 38900适用车辆类型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同时具备相应车型排气检验能力。 异地分支机构或多场所是否均满足规定要求。 | 《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 第五条、第六条 | 资质认定附表确认检验车型为: 检验项目是否全包括:是□;否□; 无分场所□;有分场所□;分场所满足第五条要求:是□;否□; | 对照GB 38900查看相应车型检验项目要求 | ||
12 | 检验检测用软件合规性 | 《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 第二十五条 | 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对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软件在使用前以及进每次维护、变更、升级后对其正确性进行验证,并保留相关活动记录。是□;否□ | 查看记录 | ||
13 | 抽查部分管理体系运行记录,是否能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 1.第十八条 第一款 2.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六条 | 1)机动车检验记录(包括复检记录和路试记录及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是否通过纸质签名、电子媒介或者其他途径记录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并追溯到检验员。是□;否□ 2)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并保证安全,防止盗用和误用。授权签字人、检验员、受理人员采用电子签名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留相应的影像资料或具备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功能,确保记录可追溯。是□;否□;不采用电子签□ 3)机动车检验机构在保证安全、完整、可追溯的前提下,是否使用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和报告,代替纸质文本存档。是□;否□; 4)检验记录是否按规定年限保存。是□;否□; | 1.查看管理体系文件、内审、管理评审材料等;2.抽查部分管理体系运行记录。 | ||
四、人员 | 14 | 报告未由授权签字人签发,或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 第一款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核查随机抽查报告授权签字人是否在能力范围附表中;核查报告中项目是否在授权签字人授权范围内。 | |
15 |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在岗期间,报告和原始记录上存在不在岗人员签名的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五)项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1.核查报告中同一签字人员笔迹是否一致;2.核查人员不在岗期间,是否有签名的情况。 | ||
16 | 检验人员数量满足检验要求。 | 《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 第七条、第九条 | 是否配置数量匹配的检验人员。是□;否□; | 对照GB 38900车辆检验时间要求;提供检验人员名单 | ||
17 | 检验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经机构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 | 《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 第八条 | 构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共 人, 是否覆盖全部检验人员并经机构确认上岗:是□;否□; | 查看培训考试记录及机构确认上岗记录、文件 | ||
18 | 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是否满足要求 | 《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 第十条 | 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是□;否□; | 可对照评审要求、GB 38900考核 | ||
19 |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技术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 《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 第十一条 | 机构是否从事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是□;否□;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是否满足要求:是□;否□; | 对照要求,查看提供个人符合性说明及证明材料(如学位、职称、社保等证明) | ||
20 | 引车员是否具备相应车型驾照并满两年 | 《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 第十二条 | 机动车检验引车员是否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是□;否□; | 查看驾驶证。 | ||
21 | 检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签署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 | 《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 第十三条 | 检验人员是否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是□;否□; 是否全部签订承诺书:是□;否□; | 查看合同、承诺书 | ||
五、场所设施 | 22 |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有所有权或者完全使用权的固定工作场所 | 《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 第十四条 | 1)固定建筑物是否有产权证书:是□;否□;租用的固定建筑物是否有产权证书:是□;否□: | 提供产权证书复印件 | |
2)租用的,是否租用合同:是□;否□; | 提供租用合同 | ||||||
23 | 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地、建筑物等设施应满足承检车型检验项目和安全作业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办公、检验、服务等区域。 | 《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 第十五条 | 1)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地、建筑物等设施是否满足承检车型检验项目和安全作业的要求;是否有足够的空间、合适的照明、相应的安全措施;是否设置有相应的办公、检验、服务等区域。是□;否□; | 实地查看 | ||
2)办公区域是否设置有办公室、档案室(分类存放技术档案、车辆档案)、机房。是□;否□; | 实地查看 | ||||||
3)机构是否属于在学校、菜市附近以及地下车库等场所开办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测车辆出入口是否设置在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量大的场所。 是□;否□; | 实地查看 | ||||||
24 | 机动车检验机构内部道路设施满足承检车型的正常行驶和检验要求。 | 《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 第十六、十九条、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 1)行车制动路试车道长度和宽度(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80m,宽度不少于6m;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100m,宽度不少于6m;是□;否□ | 实地查看。底盘动态检验区路面长度参考:检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车辆的不少于20m,检验总质量大于3500kg车辆的不少于30m。或实地查看能满足GB 38900的检验方法要求。 | ||
2)是否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路试车道和驻车跛道。是□;否□; | |||||||
3)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地内应当具备底盘动态检验区,其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承检车型要求。是□;否□; | |||||||
4)设置符合要求的驻车坡道。是□;否□; | |||||||
25 | 合理规划场内行车路线。应设置足够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引导牌、安全标志等,确保车辆和人员通行安全和进出顺畅 | 《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 第十七条 | 1)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内行车路线是否合理规划。是□;否□; 2)是否设置足够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引导牌、安全标志等。是□;否□; 3)场内交通标志标线信息是否简洁、清晰、连续且指向明确,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确保车辆和人员通行安全和进出顺畅。是□;否□; | 实地查看 | ||
26 | 车辆底盘检验条件满足相关要求 | 《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 第十八条 | 1)车辆底盘部件检验操作空间(地沟长度要与被检车辆长度相匹配,且能保证在检查过程中车辆不需要移动:大车检测线地沟长度≥10m;小车检测线地沟长度≥6m)是否满足检验要求。是□;否□; 2)是否有良好的照明、通风、信号等设施;地沟是否有通风措施,防止尾气聚集。是□;否□; 3)地沟周围是否有车辆防坠入措施;进出地沟楼梯通道是否设置在地沟侧面,进出口是否有安全护栏。是□;否□; 4)若使用举升装置进行检验的场地是否留有足够的工作和避险空间。是□;否□; | 实地查看 | ||
27 | 检测车间应为固定建筑,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 《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 第十九条 | 1)检测车间(安检、环检线所在的车间)的固定式建筑是否属于违规改建、扩建、加层加盖:是□,否□;是否临时性建筑(如雨棚等):是□,否□; 2)检测车间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等是否满足安全防护要求。是□;否□; | 实地查看和查看不动产登记 | ||
28 | 机动车检验机构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验能力和日检验车辆数量相适应。 | 《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 第二十三条 | 1)停车场地是否为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碾压:是□;否□ 2)停车场内是否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是□,否□;是否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是□否□; 3)停车场是否布局合理,是否标线指示牌清晰,是否能够保证检验流程顺畅,尽量避免产生车辆交叉干扰,如无法避免时应当增设有效管控措施。是□;否□; | 实地查看 | ||
六、证书标志和公章 | 29 | 存在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标志的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1.核查随机抽取的报告的CMA标志编号同机构证书编号是否一致;2.通过对机构人员访谈的方式征集机构是否存在转让、出租、出借等行为的线索、证据。 | |
30 | 出具报告时间未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或使用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1.核查看机构近6年来或机构成立以来资质认定证书是否有空档期;2.核查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存在被撤销、注销的情况;3.如有上述情况,核查在资质失效期是否出具过报告。 | ||
31 | 报告上未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五)项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1.核查随机抽取报告是否加盖公章或专用章;2.核查随机抽取报告的公章或专用章是否同资质认定证书名称一致。 | ||
七、报告和原始记录 | 32 | 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 □不适用。 | 对随机抽查报告进行溯源,核查是否有原始记录、仪器运行记录、仪器保存的电子记录、标准物质配置记录、试剂配制记录等。 | |
33 | 对于能够自动保存电子记录或数据的仪器设备,未能按要求保存记录或数据。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1.核查能够自动保存电子记录或数据的仪器设备是否保存记录或数据;2.核查电子记录或数据同原始记录、报告的数据是否存在对应关系。 | ||
34 | 报告中的检验检测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方法或项目参数等)未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核查随机抽查报告中检验检测依据是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 | ||
35 | 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出现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的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依据随机抽查报告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核查该仪器设备是否经过检定或校准;使用时是否在有效期内。重点关注数据、结果是否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 | ||
36 | 未制定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的规定。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随机抽取10份自2017年8月1日至检查当日的报告和原始记录,核查报告和记录是否保存完整。 | ||
37 | 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出现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的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核查随机抽查报告,是否按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重点关注数据、结果是否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 | ||
38 | 机构无法提供相关报告所对应的原始记录。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核查随机抽查报告,是否有对应的原始记录。 | ||
39 | 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 □不适用。 | 依据随机抽查报告,核查原始记录和仪器设备自动保存的仪器电子记录或数据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行为。 | ||
40 | 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核查随机抽查报告中对应的原始数据、记录是否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 | ||
41 | 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检验检测的项目。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1.如采用强制规定,对照强制规定,是否存在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行为,注意有些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技术规范等在相关文件规定下也属于强制性规定;2.对照合同、协议、样品委托单等,核查报告中是否存在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 | ||
42 | 改变对检验检测报告产生影响的环境、设备等检验检测条件。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依据随机抽查的报告,核查是否存在改变环境、设备等行为。 | ||
43 | 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1.核查随机抽取报告中授权签字人字迹是否是本人所签;2.核查报告签发时间、检验检测时间、样品接收时间、样品采集时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
44 | 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八条 第一款 | □发现:__________________ □未发现;□不适用。 | 1.核查机构是否使用强制性规定;2.如有强制性规定,收集检验检测全流程材料,核查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标准方法、数据传输和保存是否按规定执行。 | ||
九、企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 45 | 是否设置安全员。 | / | / | □已设置;□未设置:_____________ | 查看安全员设置情况 | |
46 | 是否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 / | / | □已建立;□未建立:_____________ | 查看相关安全责任制度建立情况 | ||
47 | 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 / | □已培训;□未培训:_____________ | 查看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
检查组成员签名:日期:
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
附件2
2023年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机构名称 | 存在问题 | 违反条款内容 | 检查结果分类 |
注:
1、存在问题栏请填写现场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
2、违反条款内容请填写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款。
3、检查结果分类:(1)检查通过;(2)自行整改通过;(3)责令改正;(4)立案调查处理;(5)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附件4
市局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检查名额分配表
序号 | 检查区域 | 检查企业数(家) |
1 | 兴宁区 | 4 |
2 | 江南区 | 4 |
3 | 西乡塘区 | 3 |
高新区 | 2 | |
4 | 青秀区 | 2 |
5 | 良庆区 | 1 |
6 | 武鸣区 | 1 |
7 | 邕宁区 | 1 |
8 | 高新区 | 1 |
9 | 经开区 | 1 |
10 | 宾阳县 | 1 |
11 | 横州市 | 1 |
合计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