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局、分局、相关支队、科室:
为进一步强化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引导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范燃放行为,严防发生重大燃放安全事故,确保全市人民过上安全、文明、健康的新春佳节,按照局领导的指示要求,现将春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治安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工作是春节安保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职责,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认真落实好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工作。要建立规范的燃放监管检查制度,加强检查督促,发现和查处打击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规和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完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各单位、各部门、各警种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不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二、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点的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是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点的监督检查管理力度,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分区划片,严密监控措施,增强巡逻检查密度,严防发生重大燃放安全事故。二是各单位要认真制定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安排充足警力,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准备,严防重大燃放安全事故发生。三是叠彩、七星、象山、秀峰、雁山、临桂新区等单位要广泛张贴《桂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附后,治安管理支队印制后下发),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规定特别是禁止燃放的区域、时间和烟花爆竹品种以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识,引导人民群众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四是对个人燃放由专业技术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和B级以上烟花爆竹以及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的,及时教育劝导,依法查处。
三、各部门、各警种形成联动,始终对违禁燃放爆竹的行为保持打击高压态势。各县分局要严管、严查、严处各类非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按规定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县分局要将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绝对禁放点的控制作为重中之重,逐一排查到位,将禁放标志在其周边张贴到位,并督促责任单位将值班看护工作做到位。春节期间,要安排警力在禁放区特别是辖区内的广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巡逻管控,对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警告,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严防各类因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事)件的发生。市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投诉电话,要及时转由辖区派出所,做到快速反应及时接处警工作。交警支队结合日常工作,注意发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交由辖区派出所处理。巡(特)警支队在日常巡逻工作,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劝阻教育,对经教育不改的,交由辖区派出所处理。市局宣传科要对各单位开展的工作亮点和处理的典型案例及时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四、加强对销售、燃放孔明灯的清理。各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和烟花爆竹销售点的巡查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五、加强督查力度。各县局要参照市局《桂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内容,制定下发符合本单位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市局将组织工作检查组,对各单位工作措施、工作成效进行督查。
附:桂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桂林市公安局
2018年2月1日
桂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春节期间全市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爆炸等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规定,现就市区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物品储藏场所或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影剧院、中心广场;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旅游景点、景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在上述地点及周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
桂林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临桂新区辖范围(不含农村部分)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从2018年2月15日(农历大年三十)至2018年3月3日(农历正月十六),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日早上6时以后,晚上12时30分以前,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以及标识注明为A级、B级的烟花产品。公共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明显标志,严禁在任何室内特别是室内文化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
六、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
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监护指导。在可以燃放区域内,燃放距离不得小于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
对于不遵守以上要求,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林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