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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直接下放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审批(农作物)的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直接下放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农业)的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直接下放农药广告内容审查的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直接下放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的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直接下放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要求审批的方案)

【法宝引证码】CLI.12.810887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
(桂农业发〔2013〕78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决定将5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设区的市或县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工作,确保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落到实处,我厅制定了 5个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现予以公布。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直接下放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审批(农作物)的方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直接下放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农业)的方案
  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直接下放农药广告内容审查的方案
  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直接下放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的方案
  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直接下放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要求审批的方案
  2013年12月26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直接下放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审批(农作物)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业厅决定将本厅承办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审批(农作物)”项目下放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办。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审批(农作物)。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接收主体: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农业厅不再办理本级审批的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农作物)。
  (二)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本级审批的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农作物)。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本级审批的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农作物)。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农作物)的审批。自治区农业厅不再受理此项行政审批项目。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直接下放种子经营者按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农业)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农业厅决定将本厅实施 审批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农业)”直接下放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农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接收主体: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负责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农业);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负责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农业)。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直接下放农药广告内容审查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农业厅决定将本厅农药管理机构实施审批的“农药广告内容审查”直接下放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管理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委托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农业厅农药管理机构不再负责广西区内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二)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范围内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管理机构负责本县范围区内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农业厅农药管理机构不再负责广西区内农药广告内容审查;设区的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市、本县范围内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直接下放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农业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直接下放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接收主体: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委托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农业厅不再负责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农业厅不再负责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附件5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直接下放从外省
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要求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农业厅决定将本厅植物检疫机构实施审批的“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要求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要求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自治区植保总站植物检疫站)。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市、县植检(植保)站)。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委托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农业厅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广西区内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要求审批。
  (二)设区的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要求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农业厅植物检疫机构负责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要求审批;设区的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授权负责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要求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