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我市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7318251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我市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格〔2016〕2号)
各县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市各道路客运经营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5〕9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5年12月1日起,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原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转为实行市场调节价。南宁市物价局和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原批复的南宁市及所辖县县以上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的所有文件一并同时停止执行。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实际情况依法自主制定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相互串通集体涨价或约定统一票价,不得以低于成本运价进行恶性竞争,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及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客运站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客运票价的公示工作。客运站经营者应在客运站的显著位置或售票处设立价格公示牌,公示所有营运线路的客运车辆类型、途经站点、营运类别、乘坐方式、实际票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在客运车辆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车辆的客运线路、途经站点、营运类别、乘坐方式、实际票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际票价必须与公示票价一致,未经公示的票价一律不得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1月15日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