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快速聚焦: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发文字号:市渔牧发[2015]43号
- 公布年份:2015.06.06
- 实施日期:2015.06.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的通知
市渔牧发[2015]43号
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3]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4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养殖、屠宰及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经研究,我局就全市养殖企业(公司、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关于全面落实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提出了各项要求(见附件),请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根据我局提出的要求督促企业制定相关制度,完善企业管理,切实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5年6月6日
一、成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企业法人代表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各养殖企业(公司、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要求成立本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要求为企业负责人,并作为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养殖、屠宰和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二、落实责任制,实行网络化管理,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具体的人。
各养殖企业(公司、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要实行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要用表格形式将每个部门和每个人员的任务和责任进行明确、公示,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对照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职责。
三、制定各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各养殖企业(公司、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要制定生产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养殖企业(公司、合作社、场)要按要求建立防疫、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及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屠宰企业要建立进场、肉品品质检验、消毒、无害化处理、台账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饲料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原料进厂查验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成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售后服务制度等制度;饲料兽药经营企业要有质量管理制度。各项制度要上墙公示,并严格执行。
四、制定企业内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要根据《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依法依规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各养殖企业(公司、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和从事养殖、屠宰及生产经营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六、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各养殖企业(公司、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养殖投入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制定严于、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坚决杜绝无标、违标、降标生产。
(一)禁止销售和经营下列动物及动物产品:
1、使用了农业部公布的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2、用药期、休药期内用于食品消费的;
3、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限量的;
4、染疫或疑似染疫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6、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7、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下列养殖投入品:
1、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兽药;
2、含有农业部公布的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饲料兽药;
3、无兽药进口注册证书号的进口兽药产品;
4、人用药品及假、劣兽药。
七、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
各养殖企业(公司、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应按要求建立各项生产台账,台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保存两年以上。
养殖企业、屠宰企业及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安排专职人员,按照检验检测比例要求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及兽药残留自检工作,切实把好产品质量准出关。
八、建立完善的质量诚信体系。
各养殖企业(公司、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及养殖投入品的无害化处理记录。自检或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的,不得出场(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属地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和销毁有关证据,要采取主动措施,对应当召回的,应主动召回产品;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安委报告。
九、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龙头养殖企业、屠宰企业及饲料生产企业要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掌握行业管理新要求、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全年不应少于两次,并建立培训档案。
十、配合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各养殖企业(公司、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配合水产畜牧产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监督抽查工作,包括风险监测抽样,不得拒检,并签字确认。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有复检资质的机构进行复检;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十一、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龙头养殖企业、屠宰企业及饲料生产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能够妥善处置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定期检查各项产品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执行预案规定的日常防控、隐患排查、紧急处置等制度措施。
十二、按时提交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责报告。
龙头养殖企业、屠宰企业及饲料生产企业每年年底要向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提交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责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原料进货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出场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等各项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制度、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监管部门发现和查处的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企业在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打算。履责报告的内容要客观、真实,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和做法;查找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对不落实主体责任的企业,在项目申报、无公害产地认定、优惠、扶持政策上实行一票否决。主体责任落实严重缺乏符合“黑名单”管理情形的,要列入“黑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