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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7238220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柳政办〔2023〕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排查摸清自建房底数,组织“百日行动"和“回头看",及时消除了一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我市经营性自建房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仍存在整治推进较慢、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审批与监管脱节、经营准入监管缺失、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安全生产工作等重要论述和关于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精神和2023年6月1日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调度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充分认清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明确工作责任,强化风险意识,从严从实从快抓好风险管控工作,进一步加快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和分类整治销号工作,切实消除既有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新增安全隐患,坚决防范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二)在2023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


  (三)在2023年10月底前,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分类整治销号率50%及以上。


  (四)在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三、工作措施


  (一)深刻学习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调查组近日公布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调查报告,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党委和政府等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提起公诉,事故教训深刻,结果发人深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学习,对号入座,举一反三,查找短板弱项,采取果断措施,进一步抓严抓实抓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完善部门协同机制


  积极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各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详见附件),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各级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落实各审批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闭环管理机制。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县(区)、新区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未采取措施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的经营主体,责令限期改正消除隐患,对拒不执行改正的责令停业停产整顿;对拒不执行停业停产整顿或经停业停产整顿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三)从严从实从快抓好风险管控


  1.开展风险管控落实情况核查。各县(区)、新区及各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对本辖区、本行业内存在安全隐患经营性自建房的风险管控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重大火灾隐患等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封闭处置或者依法拆除,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危险程度不高、不存在倒塌风险或重大火灾隐患、不危及公共安全的,通过限制使用、限期鉴定、限期整治、加强防护等措施管控风险。


  2.坚决责令整改。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各县(区)、新区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消防、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做好宣传解释的基础上,对其涉及的违法建设、违规经营行为开展执法;对涉及新行业、新领域或复杂业态的,开展联合执法,切实督促其开展整改。


  3.强化日常巡查。各县(区)、新区要依托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归集平台,指导乡镇、街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实现每一栋自建房的网格化安全管理员和每一次安全巡查情况均可追溯,新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录入归集平台。


  (四)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1.加快推进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各县(区)、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行“分片包干"模式,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加快推进安全鉴定工作,及时将鉴定报告录入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用好自治区安全鉴定“以奖代补"资金,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补助资金,研究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救助机制,降低安全鉴定机构成本,减轻委托鉴定群众负担。同时,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质量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行为。


  2.加快推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销号工作。各县(区)、新区要按照“一楼一策"的要求,由乡镇、街道会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每一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整治销号措施和时间表、负责人,建立整治销号台账,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按时按质完成整治销号。要积极探索结合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查处等综合措施,因地制宜开展分类整治,消除存量安全隐患。


  3.加强安全隐患分类整治销号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明确的条件进行销号,确保销号工作质量,坚决防止出现虚假销号现象。


  (五)加强违法建设违规审批行为清查整治


  1.加大“两违"执法力度。对于排查摸底发现的856栋涉嫌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的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违规加建到9层及以上的,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各县(区)、新区要立即启动“两违"调查程序,进行全面核查,并建立清单台账,坚决查处一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遏制新增“两违",逐步消除历史遗留问题。


  2.重点加强对自建房违规改扩建、装饰装修、拆除行为的监管。乡镇、街道在日常巡查监管中,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依法依规进行相关活动,确保房屋安全。对发现存在违规加层加盖、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要求采取责令产权人和使用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险措施,有效遏制新增违法违规建房现象。


  (六)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


  各县(区)、新区要在全市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前期工作和现有标准基础上,组织全面摸清掌握3层以上、集中连片、住宿人员10人及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火灾风险隐患底数,按照“基层开展排查、部门合力攻坚、实名包片整改"的要求,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在排查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制止、劝阻、报告并督促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对于整改难度大的,要有计划、有步骤落实风险防控措施,降低火灾风险;整改期间要加强值班巡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同时要强化技防应用,以科技信息化手段推动火灾防控工作赋能升级。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的工作指导,针对自建房连片区域房屋存在的“一线天"“手牵手"等狭窄、密集特性,研究设计专项消防应急方案,开展实地消防演练,实行日常巡查监控。


  (七)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


  1.加强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历史形成的经营性自建房的改建应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集,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限额以上新建经营性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限额以下新建经营性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管。


  2.强化转为经营用途自建房安全监管。除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且设计功能为经营用途的自建房外,其他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建立“两违"建筑、存在结构或消防安全隐患等危险房屋的“负面清单",同步推送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负责经营许可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审批部门。对列入“负面清单"的自建房,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不予登记,各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审批部门应依法不予办理有关经营许可审批。


  (八)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工作保障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和自治区的有关实施意见,加快完善配套制度,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主体责任。


  2.强化技术力量保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积极参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要加强对基层管理执法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和房屋建造安全水平。


  3.强化资金支持保障。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日常巡查、安全鉴定、整治销号、队伍建设、技术培训、宣传教育、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情况下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4.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典型案例大力宣传违法建设、违规使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危害性,普及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引导产权人和使用人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5.强化检查督导考核。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加强对各项工作的定期调度和检查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整治不实的,要公开通报、严肃追责,着力推动各级各部门集中力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打好打赢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攻坚战。


  附件:柳州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部门责任分工表.xls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