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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金城江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058788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金城江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3〕2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金城江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河池市金城江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2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4城区防洪排涝协调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信息发布

  3.4预警支持系统

  3.5预警响应衔接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2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4.4Ⅳ级应急响应

  4.5Ш级应急响应

  4.6Ⅱ级应急响应

  4.7Ⅰ级应急响应

  4.8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9信息报送和处理

  4.10指挥和调度

  4.11抢险救灾

  4.12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4信息发布

  4.15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

  5.5培训和演练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4灾后重建

  6.5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沟通与协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5预案解释部门

  7.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池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1.4.2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以防为先、以预为要,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控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1.4.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应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等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1.4.4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区水利局协助承担部分日常工作。

  2.1.1区防指组织机构

  区防指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区政府办副主任、协助分管水利工作的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应急局、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金城江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金城江公路养护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林业局、区水文站、武警河池中队、区红十字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城江供电局、河池市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金城江执法大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金城江支公司、中国移动广西公司河池市城区分公司、中国电信金城江区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区防指成员。

  区防汛办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同志,区水文站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2区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防指)、河池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研究拟订全区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审核)区域内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程序决定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乡镇(街道)党委和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指导各地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2.2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防汛压力大、病险水库多、抢险任务重、抗旱任务重的乡镇(街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突工作。

  2.4城区防洪排涝协调机构

  因金城江城区市政管理职能在河池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为有效理顺市区相关部门职责,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根据需要设立金城江城区防洪排涝协调机构,在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信息报告

  (1)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选择电话、专报、当面报告或传真等有效方式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上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重要汛情旱情及本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并传达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下一级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本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3)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将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传达至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办公室或防汛抗旱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并负责传达至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乡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4)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3.1.2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和提高预报精度,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3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8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泵站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市防指,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自治区防指或国家防总办公室。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区防指和区水利局,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市防指、自治区防指、国家防总办公室。

  b.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4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部门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部门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指和应急局,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市防指、自治区防指、国家防总办公室;同时,组织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5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的信息。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区人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灾害危险区的监测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开展防洪工程设施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应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江河、水库(水电站)和城市防洪排涝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排涝工程洪水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堰塞湖应急处置预案、山丘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和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和合理配置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在水库等防洪工程及其他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情况。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气象、水文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加强汛前、汛中、汛后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水电站)、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有审批权的水利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暴雨预警行动

  (1)气象部门应加强暴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遇强降雨天气过程,应加密监测,强化上下联动和联合会商,实行滚动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及教育、工业信息化和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况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紧急情况下,区直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3)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调度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和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3.2.3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通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气象部门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

  (2)水利(水文)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3.2.4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局、水利、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局、水利、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城区内各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责任制,完善应急方案,备齐防汛物资和应急抽排设备;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易涝点整治,畅通排水体系,及时开展城市内涝点的排涝应急处置。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况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区直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5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方,水利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3)山洪灾害危险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和相关单位都应当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干旱灾害预警行动

  (1)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3.2.7供水危机预警行动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报城市管理执法、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信息发布

  3.3.1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及网络、短信、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发布预警信息。

  3.3.2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通过防汛调度和点对点指导等方式,实现对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的预警信息快速传播。

  3.3.3建立乡村干部信息传达包村包户制度,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人及防汛网格员应通过大喇叭广播、敲锣打鼓、吹哨子、上门通知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可能受影响区域每位群众,争取在险情发生前让每位群众知晓并主动迅速避险。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洪涝、干旱风险图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涝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涝、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洪涝防御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涝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和城市渍涝。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由区水利局组织编制,调度方案和指令须抄送区防指、应急局。

  (2)水利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4.3抗旱预案

  水利部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5预警响应衔接

  3.5.1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3.5.2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

  3.5.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应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3.5.4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指导督促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预警与应急响应衔接工作。

  3.5.5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应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5.6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落实好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到一线、隐患排查整治到一线、分析研判调度到一线、工作督促指导到一线、救援力量资源前置到一线、防灾宣传培训到一线、防汛责任逐级压实到一线等各项措施,强化防汛抗旱网格化管理,有效提升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能力。

  4.1.2进入汛期、旱期和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规定设置值班岗位,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灾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通报区防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当预报主要江河发生大洪水或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区水利局组织会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应急、气象、水文、消防救援等部门派员参加。涉及主要江河重要河段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区水利局提出应急方案报区防指会商,并按程序报批。

  4.1.4预计受洪水淹没或台风影响严重地区各级教育、工业信息化和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指导督促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做好紧急情况下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应遵循“三个必转"原则,即达到预警阈值时必须紧急转移、发生险情异动时必须紧急转移、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必须紧急转移。

  4.1.5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必要时报请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4.1.6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

  4.1.7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当事态超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处置,必要时可由区防指统一协调。

  4.1.8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4.2先期处置

  4.2.1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防止险情进一步恶化,并按照险情报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上报至市防指。

  4.2.2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3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4.3.1按暴雨洪涝、干旱、台风、堰塞湖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Ⅱ、Ш、Ⅳ级。Ⅰ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3.2区防汛办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和会商成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区防指指挥长同意。Ш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区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区防指指挥长同意。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区防指领导同意。

  4.4Ⅳ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预计未来24小时全区有4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全区有3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日雨量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龙江河和刁江其中一条发生5年一遇至10年一遇的洪水;

  (3)干流堤防发生一般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4)中型以上水库发生一般险情,或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有2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1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可能发生较重以上灾情;

  (6)全区发生轻度干旱;

  (7)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影响我区,我区将有7级及以上大风并可能发生灾害,且4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并可能发生较大范围暴雨洪涝灾害;

  (8)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Ⅳ级风险堰塞湖;

  (9)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4.2响应行动

  (1)区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应急、水利、气象、水文等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防汛抗旱防台风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领导报告重要防汛信息,并通报各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汛办加强对汛情、旱情和台风动向的监视,协调指导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3)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确保安全。

  (4)适时在新闻媒体通报防汛抗旱防台风有关情况。

  (5)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协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旱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和洪水预警。雨水情监测分析预报每日报送指挥部不少于2次,旱情监测分析预报有变化时及时报送;水利部门部署做好水库水电站、河堤安全度汛及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自然资源部门部署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及地质灾害防御工作;教育部门部署受洪涝、台风影响地区有关方面做好学校防洪准备工作,做好危漏校舍应急加固和师生的安全防范;文广体旅部门部署旅游景区(点)做好防汛、台风防御安全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展对危旧房屋的排查,指导各地部署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督促责任单位对高空作业、塔吊等落实防台风加固安全措施;做好已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在建项目的防台风安全防范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交通线路的隐患排查,道路畅通保障,利用交通宣传设施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危化品、矿山企业安全度汛,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防汛、防台风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做好农作物紧急抢种、抢收的有关工作;林业部门做好林区人员防御山洪地质灾害安全避险措施;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指令前置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相应物资储备部门做好抢险物资设备调用和转移安置群众所需生活用品、食品的准备工作;宣传部门组织做好防汛、防台风、抗旱宣传工作,电视台滚动播出最新暴雨洪水实况信息,洪水预警预报信息,广播电台随新闻节目播报最新暴雨洪水信息;气象局负责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发送暴雨预警信息;电力部门组织力量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负责提供防洪抢险及排涝设施的用电,应储备有多套备用发电机组电源以应急使用。

  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防洪预案要求,迅速部署落实防洪防涝各项工作。

  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林业、文广体旅、教育、农业农村、电力等有关成员单位要将防御水旱灾害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区防指。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到区防指。

  (6)有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值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应在岗在位,组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有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区防汛办。有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Ш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Ш级应急响应:

  (1)预计未来24小时全区有4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全区有3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龙江河和刁江其中一条发生10年一遇至20年一遇的洪水;

  (3)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重点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5)有4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2个以上的乡镇(街道)灾情为较重;

  (6)发生中度干旱;

  (7)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影响我区,我区有8级以上大风并可能发生较大灾害,且有4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并可能发生大范围暴雨洪涝灾害;

  (8)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Ⅲ级风险堰塞湖;

  (9)其他需要启动Ш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2响应行动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区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区气象局、水文站、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汛办负责人在区防指驻守值班,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形势。必要时,可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坐镇,加强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工作。

  (3)区防指在18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4)区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和台风动向,做好预测预报;区气象局、水文站、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应急局等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区防指办联合值守。

  (5)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确保安全。

  (6)区防指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区请求,及时调派抢险救援队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支援有关地方抢险救灾。

  (7)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协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气象、水文部门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旱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警报。水文部门及时报送各主要站点实时水位和流量情况;宣传部门加强对防汛防台风抗旱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通过广播、“魅力金城"微信公众号、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由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暴雨洪水信息,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注意防范水旱灾害。区人武部、武警河池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提前做好水旱灾害抢险准备工作,并进入待命状态;水利部门组织做好水库、堤防、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监控工作,安排足够值班人员,加密监测巡查次数,做好应急抢险方案和技术专家实时联络的准备,向防指提出应急抢险救援意见建议;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及时预警和报告,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力量安全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文广体旅部门适时关闭受暴雨洪水严重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向社会公告关闭信息,并采取措施安全疏散在景区内的游客;教育部门部署受暴雨洪水灾害影响地区的学校适时停课,落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暴雨洪水灾害对高考、中考的影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落实防风、暴雨洪涝灾害等各项防范措施,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时转移居住低洼易涝地区、切坡建房、危旧房屋的群众;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配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做好暴雨洪涝灾害各项防范措施,加强城市内涝防范工作,做好城区排涝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尾矿坝的监控,落实采矿(石)场的安全措施,大暴雨影响前有计划停止生产和撤出现场全部人员;做好灾情统计,组织开展对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民有饭吃、有地方住、有干净水喝、有衣服穿、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交通运输部门落实措施保障交通设施的防洪防涝安全;电力部门加强监控,加强巡查,防止发生重大电力事故,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相应物资储备部门做好抢险物资设备和转移安置群众所需生活用品、食品的准备工作,确保随时调用。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按区防指要求加强防御水旱灾害信息报送,并形成报告工作制度。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到区防指。

  (8)有关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值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受影响的乡、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应在岗在位,组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有关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区防指。有关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6Ⅱ级应急响应

  4.6.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预计未来24小时全区有5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全区有4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龙江河和刁江其中一条发生20年一遇至50年一遇的洪水;

  (3)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4)有6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4个以上的乡镇(街道)灾情为较重或者2个以上乡镇(街道)灾情为严重;

  (5)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区,我区有8级及以上大风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且全区有5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并可能发生大范围暴雨洪涝灾害;

  (6)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Ⅱ级风险堰塞湖;

  (7)发生严重干旱;

  (8)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6.2响应行动

  在Ш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区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参加,作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到区防指坐镇,统一指挥调度;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可由区防汛办负责人主持,有关成员单位参加,随时滚动会商,并将情况报区防指领导。

  (3)区防指在12小时内派出由区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同志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4)区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和台风动向,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区气象局、水文站、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区防指办联合值守。

  (5)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协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趋势和雨旱情监测预警,加密对灾区和重点区域的实时雨情监测及中小尺度精细化预报预警,每3个小时报告降雨情况和天气预报;水文部门应加密对实时雨情水情的监测和重点区域、河流、河段的洪水预报预警,至少每3个小时滚动预报一次,每3个小时报送各主要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水利部门加强值班,严密监视水库水电站、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做好水库水电站防洪调度工作,发现工程险情要迅速报告和进行科学应急处置;自然资源部门应严密监视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及时处置突发险情和灾情;交通运输部门保障公路畅通,组织开展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可能发生的山体滑坡等阻碍交通障碍物迅速清除,发生公路阻断、桥梁坍塌等重大险情要迅速设立警示标志或封锁,并将出险路段部位向社会发布;应急管理部门继续做好灾区救灾救助工作;公安部门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对抢险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协助转移受洪涝灾害威胁的群众;财政部门及时安排必要的抢险救灾资金;电力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一旦出现停电事故,全力投入抢险,尽快恢复通电。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大面积供电用户因灾停电超过12小时,应将原因及预计恢复通电时间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区人武部、武警河池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应根据需要参加抗洪抢险救灾。

  (6)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时将防御水旱灾害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区防指。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到区防指。

  (7)有关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影响的乡、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应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有关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区防指。有关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7Ⅰ级应急响应

  4.7.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预计未来24小时全区有6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全区有5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龙江河和刁江其中一条发生50年一遇洪水或者以上,或者两条河流同时发生20年一遇或者以上洪水;

  (3)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有8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4个以上的乡镇(街道)灾情为严重或者2个以上乡镇(街道)灾情为特重;

  (5)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区,并将对我区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6)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Ⅰ级风险堰塞湖;

  (7)发生特大干旱;

  (8)经会商研判,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7.2响应行动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参加,作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2)区防指视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报请区委、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受灾地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安排派出由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3)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指挥长到区防指坐镇,统一指挥调度;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分析会商会,并将情况报区防指其他领导。

  (4)区防指在8小时内派出由区防指领导或成员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等工作。

  (5)区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和台风动向,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电力、通讯、住建、城市管理执法、公安、应急、区人武部等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科级干部进驻区防指办联合值守。

  (6)按照河池市统一部署要求,区防指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抢险救援需要,及时向市防指提出抢险救援队伍、防汛抗旱物资支援请求,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区人武部、武警河池中队、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其它抢险救灾队伍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7)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加密对受灾地区天气、雨水情的预测预报,实行每小时滚动预报雨水情。

  (8)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区防指。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到区防指。

  (9)区防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在河池日报、河池广播电视台、河池新闻网、“魅力金城"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报道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

  (10)有关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影响的乡、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应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有关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区防指。有关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8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经培训的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可按程序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群众及防汛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8.2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城市管理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铁路等有关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面排查或配合市级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应突出抓好轨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的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应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措施。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及时通过广播、电视、“魅力金城"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4.8.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由应急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消防救援、气象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危险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基层人民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应及时向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8.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区防汛办,并按有关规定报市防汛办。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必要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援助请求。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负责同志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8.5干旱灾害

  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水利部门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条件许可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等。

  d.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部门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会商,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灾信息。

  e.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有关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有关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

  c.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d.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

  e.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c.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8.6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9信息报送和处理

  4.9.1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9.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9.3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应急部门。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应急部门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应急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4.9.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9.5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指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9.6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

  4.10指挥和调度

  4.10.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10.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10.3发生重大以上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1抢险救灾

  4.11.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11.2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天然气、冶炼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江河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急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况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前置预置专业救援力量。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11.3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11.4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提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帮助。

  4.12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材等,以备随时应用。

  4.12.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2.3预计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时,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应提前组织受威胁群众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2.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2.5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2.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3.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14信息发布

  4.14.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新闻发言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4.2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应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词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13.3雨情、风情由气象部门发布,汛情、旱情由水利(水文)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和发布。

  4.14.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5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15.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况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5.2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情况,当水旱灾害减弱或消除时,区防汛办及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的建议,参照启动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区防指宣布调整或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4.15.3各乡镇(街道)视情况宣布调整或终止本辖区的应急响应。

  4.15.4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5.5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等信息。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金城江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大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区应急局负责统筹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急、消防救援、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加强或配合市级加强本行业、本系统应急力量建设。

  c.防汛抢险队伍包括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群测群防以及劳动力保障,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d.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视汛情、险情发展,区防指可向区人武部、武警河池中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驻河池部队参加的,需向市防指申请,市防指在综合分析兵力需求后,向河池军分区、武警河池支队申请部队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以及需要使用兵力、装备、部队集结地等。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旱区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各地应急队伍应充分发挥人员、车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在干旱时期积极参与应急送水等抗旱工作。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以及抢险救援队伍的紧急通行保障;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医学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5.2.7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a.救灾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区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和严重干旱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应急物资不足,保障主要江河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需要。

  c.洪涝灾害频繁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空中、水上应急抢险救援大型设备(装备)需求,承接主体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相关专业资质。

  d.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品种和数量,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本地抗洪抢险具体情况确定。

  e.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f.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地区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区级防汛抗旱物资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b.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区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需逐级申请,经区防指批准,由区防汛办向各储备单位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申请单位可通过电话或明传电报方式申请批准调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区级各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区防指反馈调拨情况。区防指调用的防汛物资,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防汛抗旱物资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a.资金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和资助防汛抗旱事业。

  b.预算经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发生严重水旱和特大水旱时,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增加防汛抗旱减灾资金。

  c.经费使用。自治区抗旱资金和中央财政下达的救灾资金和市级安排的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防汛抗旱水源和防汛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专业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5.3.1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充分利用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防洪涝灾害分析研究,不断提高洪涝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水平。

  5.3.2专家支撑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水利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5.4宣传

  5.4.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

  5.4.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应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5.4.3发生重特大水旱(台风)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应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5.5培训和演练

  5.5.1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区防指负责区、乡镇(街道)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乡镇(街道)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5.2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区防指每2~4年举行一次由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本地水旱灾害特点,适时组织开展演练。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指挥。

  6.1.2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

  6.1.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市政、气象、河流、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设施,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6.4.1全区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4.2各级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鼓励、动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止损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5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本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生命线工程: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7.1.7洪水:河、湖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的流量急剧增加、水位明显上升的水流现象。

  7.1.8山洪:历时很短而洪峰流量较大的山区骤发性洪水。

  7.1.9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7.1.10泥石流:山区沟谷或坡面上的松散土体,受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形成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流体,在重力作用下沿沟谷或坡面流动的过程或现象。

  7.1.11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7.1.12热带气旋等级

  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19201—2006):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7.1.13水库工程规模划分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

  大(1)型水库:总库容10亿m3以上。

  大(2)型水库:总库容1亿m3以上、10亿m3以下。

  中型水库:总库容0.1亿m3以上、1亿m3以下。

  小(1)型水库:总库容0.01亿m3米以上、0.1亿m3以下。

  小(2)型水库:总库容0.001亿m3以上、0.01亿m3以下。

  7.1.14金城江区主要江河:龙江和刁江2条河流。

  7.1.15雨量等级

  小雨:日降雨量小于0-9.9毫米;

  中雨:日降雨量10-24.9毫米;

  大雨:日降雨量25-49.9毫米;

  暴雨:日降雨量50-99.9毫米;

  大暴雨:日降雨量100-249.9毫米;

  特大暴雨:日降雨量250毫米以上。

  7.1.16干旱灾害分级

  轻度干旱:①连续干旱天数15~30天,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10%~20%;②有2-3个乡镇(街道)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2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20%~30%;③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10%~20%;

  中度干旱:①连续干旱天数在30~50天,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20~40%;②有3-5个乡镇(街道)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30%、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30%~40%;③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20%~25%;

  严重干旱:①连续干旱天数在50~70天,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40~60%;②有5-8个乡镇(街道)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40%~50%;③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25%~30%;

  特大干旱:①连续干旱天数在70天以上,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60%以上;②有8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超过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超过50%;③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30%以上。

  7.1.17龙江河、刁江河其中一条河流发生5年一遇至10年一遇的洪水:即龙江金城江水文站水位189.70~191.07米;刁江河口水文站水位198.86~199.77米。

  7.1.18龙江河、刁江河其中一条河流发生10年一遇至20年一遇的洪水:即龙江金城江水文站水位191.07~192.26米;刁江河口水文站水位199.77~200.60米。

  7.1.19龙江河、刁江河其中一条河流发生20年一遇至50年一遇洪水:即龙江金城江水文站水位192.26~193.66米;刁江河口水文站水位200.60~201.64米。

  7.1.20龙江河、刁江河其中一条河流发生50年一遇洪水或者以上:即龙江金城江水文站水位193.66米以上;刁江河口水文站水位201.64米以上。

  7.1.2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7.3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工作交流,借鉴其他县(区)的防汛抗旱减灾经验,进一步做好金城江区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负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评残优待;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河池市金城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