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桂林市公安局车辆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法宝引证码】CLI.12.82198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 发文字号:桂价格字〔2001〕290号
- 公布年份:2001.08.15
- 实施日期:2001.08.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桂林市
公安局车辆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1]290号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
桂林市物价局:
转报桂林市公安局车辆检测中心《关于车辆检测线如何收取检测不合格项目修理、上线复检费用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机动车辆检测线对初检不合格的车辆进行复检的收费问题,我局桂价涉字[1994]020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第一、第二次复检可按规定标准收取复检费,第三次以后的复检,不得再收取复检费;复检只能对上次复检不合格的项目收费。桂价经字[1995]299号文件规定了桂林市公安局车辆检测中心的复检收费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该中心复检收费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机动车辆修理收费标准按我局与自治区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区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经字[1996]127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