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应急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7847525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2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百色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百色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 (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受理举报的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送。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应明确举报奖励统计员,每月5日前将本行业领域上月举报奖励情况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市、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按规定逐级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上报。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举报人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也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信函、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百色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为0776—2830000,传真为0776—2830010,电子邮箱为bsyjzhzx@163.com。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自身实际,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第十条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举报发生在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对其中具有具体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情况说明、联系方式等线索的,应组织核实。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即举报人向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如所在地相关部门未予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再向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本部门主管的行业企业的举报事项;
  (二)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可以将接收的举报事项分转各县(市、区)部门负责核查处理,也可以直接核查处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五)对于举报事项存在职责交叉或需要多部门共同核查的,应由同级安委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核查;
  (六)对于情况紧急,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迫危险的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应直接或指定属地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采取现场处理或行政强制等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七)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本级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八)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涉及事故调查,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核查处理期限。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查处。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十六条 经核查属实的,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经核查属实,每条奖励 50元,每次累计 500 元为限;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10%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及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瞒报、谎报事故,按照本条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九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报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需合理合法收集有关证据。对违法收集证据的,不给予任何奖励,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领取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举报受理或者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者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者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进行宣传,激发和调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形成强大震慑作用。


  第二十七条 对举报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调查、整改、处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百色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百色市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百安委发〔2016〕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