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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南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956835 

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南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钦南政办〔202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丽光场,区直及驻钦南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南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31日




钦南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根据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状,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饮水困难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以人文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和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分级建立镇(场、街道)、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区人民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三)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等相关法规条例,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的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六类:


  第一类:供水主管道由于各种原因突然断裂,或人为破坏,造成集镇、农村大范围或全部停水;


  第二类:因持续干旱或饮用水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导致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或枯竭,以致发生水荒;


  第三类: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无法饮用;


  第四类: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灾害导致供水水源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建物、供电和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不能正常供水;


  第五类:爆破、采矿等生产建设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或其它原因导致农村饮水困难;


  第六类:因传染病疫情及汛情影响,导致的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二、应急机构与职责


  (一)区级机构。设立区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区水利局主要领导、区应急局主要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钦南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公安钦南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及各镇人民政府(丽光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利局局长兼任,联系电话及传真:0777-2108100。


  (二)区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重大安全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各镇(场、街道)供水重大安全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供水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区各镇(场、街道)供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相应时,负责协调水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5.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领导机构的工作。


  (三)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全区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镇(场、街道)、村供水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和上级报告;向镇(场、街道)供水应急领导机构下达命令、指示;协调水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财政、教育等部门和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协调专家组开展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四)专家组职责。区领导小组专家组由供水规划、设计、水资源管理、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应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行动及专题研究;启动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研究分析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并提出处理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指派,对事件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五)镇(场、街道)、村机构与职责。各镇人民政府(丽光场、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要相应成立农村供水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镇(场、街道)、本村供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制定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掌握本镇(场、街道)、本村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事件具体情况;指挥协调本镇(场、街道)和村内供水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六)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供水单位(或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下同),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供水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分为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


  (一)I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5000人以上或分散农户1万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5000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二)II级(较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资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不含5000人,下同)或分散农户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三)III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洪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分散农户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四、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体系分为三级:


  (一)全区应急预案。由区水利局负责编制完成本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


  (二)镇级应急预案。由各镇人民政府(丽光场、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完成本辖区供水应急预案,报区水利局备案。


  (三)村级应急预案。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完成本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报所在镇人民政府(丽光场、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预防和预警


  (一)监测预警机构。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供水安全事件的监测、检查和预警工作,多渠道获取辖区供水安全信息并汇总分析,及时向区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以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二)信息监测报告。


  1.旱情信息:由气象部门、水文单位负责;


  2.水污染信息:由钦南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


  3.供水工程信息:由区水利局负责。


  供水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遭到人为破坏、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上一级报告的信息应迅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六、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发生农村供水安全事件达到预警级别的,供水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镇(场、街道)供水应急机构报告,并先期组织处理;镇(场、街道)应急机构获取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向区供水应急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应供水安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相应划分为三级: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与救援;镇(场、街道)供水应急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供水安全事件的应急、抢险、排险、救护、抢修、恢复等方面工作;村级供水应急领导机构在镇人民政府(丽光场、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救护、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应急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二)I级应急响应。当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I级)时,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担任副组长的分管副区长到达现场,布置启动I级应急响应预案。


  1.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到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局。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镇人民政府(丽光场、街道办事处)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镇(场、街道)应急领导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区工作组和村委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3.村委会干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区、镇(场、街道)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区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机构备案。


  (三)II级应急响应。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II级)时,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到达现场,布置启动II级应急响应预案。


  1.区供水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镇人民政府(丽光场、街道办事处)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镇(场、街道)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区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报市应急机构备案。


  (四)III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III级)时,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到达现场,布置启动III级应急响应预案。


  1.区供水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到区人民政府。同时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镇人民政府(丽光场、街道办事处)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应立即向镇(场、街道)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区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镇(场、街道)供水应急领导机构报区供水应急领导机构备案。


  七、应急处理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镇人民政府(丽光场、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一)抢险救灾。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二)医疗救护。事件发生地应急机构要加强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三)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发生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相关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四)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区级或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在主流媒体平台上发布。


  (五)应急结束。当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障后,区级应急领导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指导协调镇(场、街道)、村应急机构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各镇人民政府(丽光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供水单位应尽快成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供水应急领导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三)资金保障。区、镇(场、街道)、村应设立供水应急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调用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四)物资保障。各级供水应急领导机构应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五)医疗卫生保障。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七)治安维护。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八)技术保障。要建立农村供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九、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应急终止后一周内,区、镇(场、街道)和供水单位的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机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基本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过程及后果(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主要应急响应措施、效果、经验教训等。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丽光场、街道办事处)负责。需要区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丽光场、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逐级上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卫生健康部门继续加强水质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区有关部门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