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80395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公布年份:1998.12.30
- 实施日期:1998.12.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发[1998]24号文是继1997年国务院决定改革和完善小城镇和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后,对现行户口登记制度和户口迁移政策做出的又一重大政策决策,也是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整体改革的个关键步骤。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开展好宣传,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各地公安机关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要组织户籍民警学习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和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台,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结合实际,适当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报常住户口,任何部门不得附加任何限制条件。
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亲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所在地落户的,各地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常住户口,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随母(或随父)落户,要求投靠父亲(或母亲)迁往城市落户的末成年人,可以本着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二)放宽夫妻分居的户口迁移政策。对投靠人已在被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分期分批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居住年限以公民办理暂住登记的期限为准。
(三)放宽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政策。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应当准予落户。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四)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满两年,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各地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公安厅审定后实施。
对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对要求在城市落户的人员,必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对批准迁入人员.必须开具户口准迁证,迁出地凭户口准迁证注销户口,填发户口迁移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户口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严格工作纪律,促进勤政、廉政建设
各地在执行本实施意见时,要尽量简化办事程序,精简不必要的手续和证明材料.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照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开政策规定、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明确办理期限,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落实责任制,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要加强廉政建设,防止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对于违反规定审批户口以及借办户口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本实施意见中的有关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19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