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1685904
- 制定机关: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快速聚焦: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南金办规〔2020〕4号
- 公布年份:2020.10.22
- 实施日期:2020.10.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金办规〔20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处非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处非工作实际,市金融办(市处非办)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对《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组织实施并广泛宣传推广。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2日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2日
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2号)和《广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处非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对本市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地方金融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审核与发放,城区、开发区金融监管部门(或承担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举报线索的受理、审核,并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线索向市级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各县负责制定辖区举报奖励办法,具体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并报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各县、城区、开发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承担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本辖区举报通信地址、电子邮箱、举报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
(二)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最先收到的举报材料对应的举报人认定为奖励对象。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给予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由主要受理举报事实地给予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奖励对象范围:符合奖励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社区网格员等非公职人员纳入奖励对象范围,鼓励社区网格员积极参与线索举报。 不予奖励对象范围:
(一)南宁市各级党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
(二)南宁市各级党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授意他人举报的;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举报内容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综合评定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在三个月内立案侦查。
二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在六个月内立案侦查。
三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在九个月内立案侦查。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情节、性质、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四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5000元的,按1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可视情况给予3000-5000元奖励。
(四)对提供非法集资类违法违规广告图片或详细信息,经城区、开发区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并报同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确认为非法集资类违法违规广告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的奖励。此项奖励可与前三条同时享受。
(五)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经城区、开发区以上(含)公安机关查实,并经同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会商会审,可以不经刑事打击而提早化解的,在会商会审予以明确后,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各城区、开发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各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资金由各县财政承担。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可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相应调整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
城区、开发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辖区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查证属实或予以立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线索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举报奖励资金应在作出奖励决定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举报人。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途径设置、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举报人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对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举报奖励单位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有冲突的,以国家、自治区文件规定为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