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等关于印发《广西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07028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公布年份:2012.03.02
- 实施日期:2012.03.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广西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广西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广西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区零售行业发展迅速,对搞活流通、改善民生、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零售商供应商合作关系总体趋势良好,但还存在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以多种名目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现象,导致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形成了不公平交易,甚至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促进我区零售业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12年3月至6月,自治区商务厅、物价局、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6部门在全区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清理整顿的对象
清理整顿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以下称零售商)及其下属门店。零售商主要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集团):
(一)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
(二)门店数超过10家(含)。
(三)2010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含)。
如不能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但供应商反映其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零售商,应纳入清理整顿范围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清理整顿的内容
买断经营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进销差价,出租柜台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代理销售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销费。根据有关规定,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在以上费用之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在清理过程中,要首先区分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是否全额用于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凡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均应予以整顿。
(一)规范促销服务费。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零售商应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二)禁止违规收费。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于违规收费。重点禁止违规收取下列费用:一是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是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或者在商品供应商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但零售商仍向商品供应商重复收取的店内码费用。三是店铺改造、装修(饰)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四是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五是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提供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须返还的利润。六是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落实明码标价。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形式,可以是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视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均应予以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成立机构。全区成立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厅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厅际协调小组),自治区物价局、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参加,厅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承担。各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协调小组,制订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清理整顿工作,各市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和实施方案于2012年3月10日前报厅际协调小组。各市协调小组每周一向厅际协调小组报送上一周工作进展情况,厅际协调小组定期向部际协调小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全区清理整顿工作相关情况。
(二)调查摸底。各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协调小组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于2012年3月13日前摸清确定本市符合清理整顿范围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零售商)数量,建立企业目录,并广泛听取供应商和各界对清理整顿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企业自查。零售商要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对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向供应商收费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自纠表(见附件2)。零售商自查自纠结果由其企业(集团)总部于2012年3月15日前向总部所在地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于3月18日前报厅际协调小组,厅际协调小组于3月20日前报部际协调小组。自查自纠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
(四)联合检查。2012年3月至4月,各市协调小组组织商务、物价、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检查表见附件3),总体情况于2012年4月20日前报厅际协调小组。检查要覆盖本市辖区符合清理整顿范围条件的所有零售商及门店;对跨省、市经营的零售商,检查期间要与其总部所在地的协调小组密切沟通(总部在广西的,由市协调小组沟通;总部不在广西的,由自治区厅际协调小组与总部所在省沟通)。对检查中发现自查不到位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从严处理,对发现自纠不到位的要严格监督整改。各市协调小组要广泛听取供应商意见,接受对零售商涉嫌违法违规情况的举报并及时查处。自治区商务厅、物价局、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组织联合检查组,选取重点企业进行联合检查;适时派出联合督查组,督查重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
(五)严肃整改。各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整改监督指导,收取使用促销服务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以规范,违规收取的费用要责令返还,未明码标价的要监督落实,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重点地区,自治区商务厅、物价局、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组织第二次联合督查,督查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有关整改结果。
(六)建章立制。各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类梳理清理整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统一上报厅际协调小组。厅际协调小组汇总分析成员单位和各市协调小组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提出引导企业改善经营发展方式的制度措施,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各市协调小组于2012年6月15日前向厅际协调小组报送本市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厅际协调小组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向部际协调小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整体工作总结。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厅际协调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全区清理整顿工作,积极协调督导,认真检查总结。各市协调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本市清理整顿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及时报送工作进展。
(二)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整体组织协调,牵头组织约谈零售商和规范促销服务费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牵头负责清理整顿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国税、地税部门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零售商开展税收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促销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同物价部门清理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的行为。公安机关对涉嫌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充分发挥零售商、供应商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公平交易。
(三)加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厅际协调小组将通过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零售商积极参与,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并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震慑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工作成效,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厅际协调小组专设举报投诉渠道,接受企业和个人的举报投诉,电子邮箱:gxqzgb@163.com,邮政信函:广西南宁市桃源路59号自治区商务厅桃源办公区3楼市场秩序处,邮政编码:530021;联系人:韦天保、陈敏毅;联系电话:0771-5331030、5334128。各市协调小组也要设立举报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对于举报投诉发现的线索,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分工认真核查,属实的要严肃查处。
(四)完善法规,建立长效机制。自治区商务厅、物价局、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完善规范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的制度措施,推动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的交易关系。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等部门要从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工作入手,深入研究清理和规范流通环节所有不合理收费问题。
附件:
1.广西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厅际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零售商自查自纠表
3.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联合检查表
4.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略)
附件1:
广西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厅际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为规范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行为,维护我区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商秩发〔2012〕485号)要求,决定成立广西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名单如下:
召集人:熊家军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成 员:程华兴 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
梁宏伟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杨 辉 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赵汉臣 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
王其贵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厅际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承担日常工作。
附件2:
零售商自查自纠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自查自纠负责人: 自查自纠时间: 整改完成时间:
自查项目 | 自查结果 | 解决方案 | 完成时间 | 备注 | |
一、规范促销服务费 | 1.收取促销服务费是否事先征得了供应商同意。 | ||||
2.是否订立了合同,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 |||||
3.收费后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是否有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情况。 | |||||
4.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是否向供应商返还了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 |||||
5.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是否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了发票,按规定纳税。 | |||||
二、禁止违规收费 | 1.是否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了费用。 | ||||
2.对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是否还收取了商品供应商店内码费用;是否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了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 |||||
3.店铺改造、装修(饰)时,是否向供应商收取了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 |||||
二、禁止违规收费 | 4.是否在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的情况下,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了费用。 | ||||
5.是否要求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是否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但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还须返利。 | |||||
6.是否向供应商收取了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 | |||||
三、落实明码标价 | 1.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是否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了明码标价。 | ||||
2.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是否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情况。 | |||||
3.明码标价的形式、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
附件3:
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联合检查表
地区 | 部 门 | 负责人 | ||||||
企业名称 | 业 态 | □超市 | □百货 | □家电 | ||||
门店名称 | 位 置 | 面 积 | ||||||
负责人 | 电 话 | |||||||
检查记录 | 手 机 | 邮 箱 | ||||||
一、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情况(对照附件1) | ||||||||
二、门店现场检查情况 | ||||||||
三、供应商座谈反映的主要问题 | ||||||||
四、零售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反映 | ||||||||
五、综合评价(或处理意见) | ||||||||
检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