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收取森林病虫害防治专用林药、器械及肥料综合服务费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5.88036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 发文字号:桂价经字〔1999〕512号
- 公布年份:1999.12.18
- 实施日期:1999.11.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行政许可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收取森林病虫害
防治专用林药、器械及肥料综合服务费的批复
(桂价经字[1999]512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区森林病虫害防治站:
你站《关于收取森林病虫害防治专用林药、器械及肥料综合服务费的请示》悉。你站担负着全区森林病虫害防治任务,需长期为用户提供防治用药、器械和肥料等林业专用物资的存放保管,以及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等。为弥补服务过程中费用开支,保证全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你站在组织供应农药、器械、肥料等病虫害防治物资时,按不超过进货成本的10%(只限区森防站一道环节)收取服务费。
以上规定自1999年11月20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一个月,请将一年来物资供应数量、收入及经营费用等资料报我局,以便重新核定正式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