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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河池地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收费问题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2.88088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河池地区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收费问题的批复
(桂价经字[1999]483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河池地区物价局:
  你局转来《关于河池地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申请增加调整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汽车技术等级评定初检和复检的收费标准按附表一规定执行。初检不合格的车辆复检只允许收取一次复检费。按规定已进行了汽车维修并在保修期内的车辆,初检不合格的应送回修理厂返修,返修后上线复检的复检费由车辆修理厂家负担,不得将负担转嫁给车主。
  二、开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必须实行车主自愿委托的原则,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三、其他检测收费事项仍按我局桂价涉字[1995]144号文执行。
  以上规定自1999年12月15日起执行。
  附表一:河池地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略)
  附表二:河池地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