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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使用西安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心肺体外循环管道的紧急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149932 


南宁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使用西安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心肺体外循环管道的紧急通知
(南卫医〔2007〕65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使用西安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心肺体外循环管道的紧急通知(桂卫明电〔200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西安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心肺体外循环管道,对库存和使用该产品进行清理并做好登记,对使用过上述产品并出现异常情况的患者要及时抢救,并立即上报我市卫生局医政科。
  二、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对本地区各级医疗机构使用该产品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及结果于2007年5月10日前上报我局医政科(联系电话:2622957,电子邮箱:yzk2622957@163.com)。
  二00七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