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覃塘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覃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覃塘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覃政办规[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覃塘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覃塘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31日
贵港市覃塘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行政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覃塘区人民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覃塘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统筹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理主体及管理责任,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及其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完善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
(三)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贵港市有关农村饮水惠民政策,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
(四)健全完善农村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水质监测经费,确保水质卫生达标;
(五)制定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置农村饮水突发事件;
(六)其他职责。
覃塘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相关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卫生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农村(乡镇)集中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指导农村供水工程水池进行消毒处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及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供水安全。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审计、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农村饮水工程安全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单位及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推行专业化管理和企业化运行,针对不同规模工程特点、性质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受益单位自管、用水户合作组织管理、“以大带小"等管理模式,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新型运行管理模式。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联户修建的分散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依法明晰产权并颁发权属证书。有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工程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转移、变性和拍卖。
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由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无偿援助、捐赠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归指定的接受援助或接受捐赠者所有;无明确指定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工程产权有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积极予以调处解决。工程产权难以清晰界定的,可以将产权和管理经营权分离,由区人民政府先行落实工程管理经营权。工程及工程受益范围跨行政区域且有纠纷的,可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
国家投资建成的农村供水工程按工程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按照不同投资类型确定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由城镇扩网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工程建成验收后,移交城镇供水单位(企业)按照原有工程管理体制管理。
由国家投资建成规模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成立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经营管理,或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取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由覃塘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管。
由国家投资建成的单村供水工程由受益区村集体或用水户合作组织负责管理。跨行政村供水工程由用水户合作组织或基层水利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或由经过用水户民主协商确定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国家和社会共同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可组建股份公司负责管理。
社会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投资者自主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经营管理单位难以落实的,由工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农村供水管理协会或合作组织负责工程管护。
依法依规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组织,赋予其履行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职责,为农村饮水安全提供最直接、最便利的公共服务。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鼓励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农户以民主方式组建、注册用水户协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加强对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确保供水质量安全。
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管护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监测、水费计收、维修养护工作;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水源地;
(二)符合行业规范的制水工艺;
(三)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和卫生知识培训,并经体检合格后,持相关证明上岗;
(五)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建立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化验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及管护人员基本职责:
(一)依法保护供水工程及其设施不受损害;
(二)负责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供水设施安全与维护,定期清洗消毒水池(塔);
(三)负责抄表收费工作;
(四)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
(五)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以及安全饮水、节约用水知识。
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合理配置水资源。供水单位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应对农村用水户登记造册,发放用水户手册。在不能确保生活用水前提下,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和改变供水性质。
供水单位要设立服务电话,落实维修服务人员,及时受理并完成用水户报装、报修等相关业务。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 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预测因素造成供水设施损坏而紧急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缩短停水时间,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预案。
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明确水费收入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饮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支出,应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供水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各项资料,做到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供水单位应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节水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资源性缺水或季节性缺水地区实行用水限量管理。
第四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安全
覃塘区人民政府对全区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负总责。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加强水质安全监管,确保供水水质卫生达标。
覃塘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覃塘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定。
覃塘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对水源涵养森林的保护,防治乱砍滥伐和森林火灾,并指导对水源涵养森林的种植。
覃塘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鼓励、支持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知识的宣传。
覃塘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一)挖井提水、自流泉取水点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应设置明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
(二)河流、山溪取水点的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的范围内,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化肥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企业;
(二)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三)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四)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
(六)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
(七)修建墓地;
(八)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九)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十)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合理配置农村供水水源。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需求。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用水源的,应当统筹兼顾,有关各方应当服从覃塘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供水水源分配方案。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配备合格的卫生消毒设备,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频率由贵港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覃塘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覃塘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供水工程水池(水塔)的消毒处理。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水体异常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覃塘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覃塘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建立农村供水水质检测网络,对小型村(屯)供水工程应配备生物观察水质简易设施。
第五章 应急管理
覃塘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覃塘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覃塘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应急责任机制,并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与分工合作。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在覃塘区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应急工作及启用应急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遭受农村供水突发性事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以及饮用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和卫生保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及污染应急处置;负责对农村供水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理有关污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预案要求负责相应工作。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
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覃塘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及时组织会商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蔓延,将突发危害降至最低。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和支持。
当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并造成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向灾区派出送水车、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以保证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安全事件。
第六章 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水价核定应由覃塘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覃塘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运行的实际成本,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核定。制定或调整水价,应当实行价格听证。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国家补助资金建设规模较小的由受益村集体或用水户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群众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其水价可通过用水户民主协商确定。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服务到户,计量收费。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农村供水水价构成:
(一)提水工程及加压等机械所损耗的动力费用;
(二)供水生产及水质净化过程所损耗的材料费用;
(三)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工程大修费、折旧费;
(四)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其他费用;
(五)管护人员的协议工资及规定应交的社会保障金;
(六)经确定的合理利润。
供水单位按规定时间抄表收费。计收水费要使用专用规范票据。用水户按规定时限交缴水费,对逾期不交水费者,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供水单位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
第七章 政策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电价执行。城镇自来水管网向农村扩网供水的,实行优惠水价,并免收城镇污水处理费。
对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实行优惠或免费供水。对拟定减免水费的对象应张榜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
覃塘区人民政府应将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农村供水水质监测的有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农村供水经营单位需要委托检测的,受委托单位应给予优惠收费。
覃塘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成本补贴。
第八章 责任追究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农村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达不到供水条件要求的;
(二)擅自停业的;
(三)擅自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四)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五)对水源及出厂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单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离岗影响生产或无故停水的;
(二)违章操作致使水质污染或设备损坏,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伙同用水户窃水的;
(四)玩忽职守,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
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覃塘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蓄意破坏供水设施的,公安部门应予介入,依法调查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
(二)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
(三)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
第九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