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安监局委托下放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 制定机关: 玉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快速聚焦: 玉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玉区安监字[2018]10号
- 公布年份:2018.07.11
- 实施日期:2018.07.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玉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安监局委托下放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各股室、政务大厅: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权限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8]1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做好承接自治区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接收工作方案:
一、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号:
(四)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7号公布,2014第653号第二次修订)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公布,2013第645号修订)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发布,2015第79号修订)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二、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安监局;
(二)接收主体:玉林市玉州区安监局。
三、接收后的审批权限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核发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设区市辖城区(开发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玉州辖区内除规定由自治区、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玉林市玉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受委托接收。
(二)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该项行政审批项目。
玉林市玉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