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宝引证码】CLI.12.7838752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防政办发〔202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3年修订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20号),不断深化推进消防执法改革,加快推进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工作,着力提升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质效,坚决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全力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防城港篇章提供强有力消防安全保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消防安全监管提质增效为目标任务,围绕健全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责任体系的中心任务,创新改进监管模式,推进基层力量建设,强化工作闭环管理,全面推进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推动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坚决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工作任务
(一)明确工作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责任体系
1.各级人民政府职责:将消防工作上升为各级政府的施政之策,融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定期召开常务会听取消防工作汇报,政府领导定期带队调研和检查消防安全,推动出台消防安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级政府和行业部门的权责清单,将消防安全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等相关内容纳入政府规划纲要和消防发展规划,实现消防安全与经济社会同规划、同实施、同发展。统筹发挥好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平台作用,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的独立性、权威性,支持消防救援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明确部门权责划分。
2.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议事平台作用,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设置专门办公场所,负责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运行工作,健全形势研判、会商磋议、考核通报等机制,至少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成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每月分析研判一次消防安全形势,常态化开展隐患抄告、清单推进、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简报通报等工作,统筹运用好督查巡查、挂牌督办、约谈警示等方法手段,有效解决跨部门、跨行业和领域、跨地区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好协调枢纽作用,充分运用《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等,组织或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防火检查、专项督查抽查、联合执法等,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协调组织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和各方力量,妥善予以解决;通过出台议事机构成员单位职责文件,明晰部门间权责划分,厘清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交叉“模糊地带”,加强部门沟通交流,汇聚部门资源,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3.消防救援机构职责: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央政策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当好“代表政府行使对监管者的监管”角色,当好行业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指导员”“监督员”,按照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完善综合监管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和组织保障。负责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事务,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考核,协调指导、督促推动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主动调研、汇总、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和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履职情况,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意见和建议,以及本地消防工作政策、法规、规划等草案,制定、修订相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对于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业领域,协调推动落实专项监管责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将消防立法纳入立法整体规划,结合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形势和任务,及时修订完善消防法律法规,定期开展消防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梳理“问题清单”,报请党委、政府分解督导落实;推动人大、政协定期调研消防工作,通过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解决消防工作瓶颈问题。
4.政府工作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明确本部门负责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内设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部门、行业、系统年度工作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完善行业消防安全建设管理、分析报告、排查整治、联合执法、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机制,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行业消防安全“吹哨人”机制,定期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对排查发现的重大消防安全风险,要协调重点督办整治。住建、商务、文旅、卫健、宗教、大数据行政审批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重点行业部门,依法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创新监管模式,提升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效能
5.强化科技专业赋能。主动将“智慧监管”作为“智慧消防”建设重要内容并融入“智慧城市”整体建设,加快推进城市火灾预警监控中心建设和实体化运行,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打通电子政务、智能管理、信息采集、线上服务的跨层级、跨区域端口,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实现消防安全精准监测、超前预警、高效监管。发挥社会团体力量,组建消防安全专家库,推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专业检查评估;引导社会单位组建专业消防安全管理团队,推动有条件的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职业经理人制度,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等行业人才,提供专业技术管理,提高单位消防管理水平。
6.强化立体综合监管。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为保障、服务指导为手段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各行业部门要将消防安全作为日常行业系统监管内容,根据季节性特点、行业领域火灾形势及重大活动、重点时段等情况,强化“双随机+重点”监管,有针对性地加大对火灾发生多、投诉举报多、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业系统单位随机抽查力度,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抓好重点领域消防专项治理,完善重大活动消防安保工作机制,全力做好重大活动消防安保监管任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及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系列配套规定,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7.强化群防群治监管。要建立“专群结合”的消防工作模式,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服务事项,明确网格员工作职责和考核办法,落实网格员消防工作经费补助,制定火灾隐患查处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清单,明确巡查人员、巡查对象、巡查内容等,常态化开展消防巡查和宣传工作,实行隐患整改闭环管理,确保“一般隐患不出网格”,实现消防工作有人管、火灾隐患有人查、消防知识有人讲、初起火灾有人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部门在消防工作中试行专家检查制度,引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组建多行业多领域的专家组,参与区域或行业消防安全治理,提升基层消防治理水平。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逐步建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机制,进一步推动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作用,组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统筹本地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落实基层消防工作职责;探索建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制度,鼓励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提供线索,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渠道。
(三)建强基层力量,夯实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基础
8.加强乡镇(街道)消防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等规范要求,通过纳入事业编制、招聘合同制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足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配齐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全面推进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主要负责本辖区灭火应急救援任务,参与防火监督、消防科普等工作。尚未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应组建兼职消防队,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单位建设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训、联战联调体系,加强对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拉动演练,提升乡镇(街道)消防队伍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9.充实基层防火监督力量。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要求,加强县级以下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依托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消防工作站,按法律规定和委托权限承担辖区防火监督、消防科普、灭火救援等工作;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小型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尚未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应依托业务相近的机构,建立消防工作站,统筹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设置消防工作办公室,按法律规定和委托权限承担防火监督和消防科普工作,协助筹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组织发动其他基层力量共同参与防火巡查、隐患查改、消防科普等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规范基层消防安全综合监管模式,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10.下移消防监督执法权限。积极探索完善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机制,支持县级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部门通过委托的方式,向负责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机构下放消防监督执法权限,由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小型场所,以及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相关场所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开展消防监督业务培训,推动基层切实做好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工作保障
(一)加强工作督导调度。依托市、县、乡三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消防安全监管调度中心,统筹、发布、调度、汇总、分析、通报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在重大活动、重大节日等特殊时期,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时,组织形势分析,研究部署针对性防控举措,及时发送工作提示,安排专项巡查和消防科普任务,调度基层力量、网格人员开展火灾防范工作;对各地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采取定期、不定期和专项调度等模式,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动态、工作成效,督促落实层级监管,提升消防监督工作效能。
(二)夯实消防文化基础。加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落实专门场馆场地,配置体验器材,科学设置功能区域,实现知识性与趣味性、专业性和社会性有机结合;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村屯)应建设具备一定规模的消防宣传教育阵地。开展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作,加强消防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科普工作,逐步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城乡科普教育、中小学生素质教育等范畴,推进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消防主题文艺作品,在基层文化活动中推广。积极引导各类媒体宣传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广泛传播消防安全常识,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强化组织制度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中央和自治区机构改革和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有关精神,将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作为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工作改革重点,明晰综合监管思路,落实综合监管职责,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提升综合监管工作质效,促进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四)严格工作考核问效。将消防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行业部门的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纳入平安建设、创建文明城市、市域现代化治理、乡村振兴等重要工作的考核内容。升级固化市、县级政府和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考核巡查机制,科学制定考核内容、提高考核权重、强化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考核作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和绩效管理重要参考依据。同时,用好各级各部门考核平台,建立年初下达消防工作目标、年中开展政务督查、年底组织考核评估的工作机制,实现以考促干、以考促效。
(五)强化延伸调查追责。市、县级政府要制定出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明确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主导职能定位,健全完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机制,将涉及消防管理全链条的责任主体纳入调查范围,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合理划分各层级、各部门的事故责任,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行政问责和社会监督,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严格组织责任倒查,逐级组织约谈,深入分析火灾事故教训,堵塞漏洞、完善标准、强化管理,坚决防止消极怠慢、敷衍塞责、变通执行等现象。各级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建立案件调查、诉讼协作机制,依法惩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消防宣传的正面引导、警示教育功能,彰显火灾事故处罚、问责机制的惩戒、震慑作用。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