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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2个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5612586 

钟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2个预案的通知

钟政办发〔202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钟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钟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十七届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钟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钟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发生的水灾、火灾、地震、坍塌、爆炸、中毒、飞机失事、交通事故、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钟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分工、明确职责;以人为本、依靠科学;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军(警)民结合、公众参与。

  二、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自治区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故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三、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县卫生健康局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县卫生健康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生健康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本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部署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御应急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抽调医疗骨干,组建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

  (三)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援和伤员转送;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负责伤亡人员的接收并给予处置、救治;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依据各自职能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四)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措施

  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卫生健康局的统筹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县卫生健康局在必要时,请求市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措施

  凡属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和自治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卫生健康局的统筹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县卫生健康局在必要时,请求市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措施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卫生健康局的统筹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县卫生健康局在必要时,请求市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措施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在必要时,请求市卫生行政部门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并提供支持。

  (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县、乡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其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及时救治、安置、转送伤病人员,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县卫生健康局要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同时,要将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随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工作督察和业务指导。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县,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辩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三)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计生监督等机构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县卫生健康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县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五)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得到救治后,经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县卫生健康局或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建设,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卫生健康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依托县人民医院、120紧急救助中心,并进一步完善急救网络。

  (三)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专业组织、学术团体及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方面的专长和作用。

  县卫生健康局应掌握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及辖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状况,加强人员培训,并积极推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救治技术,组建由辖县医疗机构各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医疗救援小分队,不少于30人。节假日期间至少有1支小分队处于备勤状态。县卫生健康局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四)物资储备

  县卫生健康局应科学合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当物资储备不足或难以满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需要时,应及时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县发改局、经贸局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五)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六)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县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其他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困难的家庭开展必要性的临时救助工作;接受、管理和分配社会组织、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积极请求贺州市民政局支持,必要时钟山县政府出面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困难伤病员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助。

  县人社局: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的医疗急救费用。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军及武警部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六、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卫生健康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七、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钟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贺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钟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钟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响应灵敏、措施果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开展有效的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依靠科学、运转高效。县卫生健康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加强合作、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专家队伍体系和技术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合作,资源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有效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素质。

  (五)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肺鼠疫、肺炭疽在市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发生腺鼠疫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4)发生霍乱流行,在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l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在市区内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响应或不良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主任和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教科局、经贸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游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大数据发展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融媒体中心、红十字会、钟山西站、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等。

  根据需要,可对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主要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起草;建立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和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专业人员的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等;负责组织突发重大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传达县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委宣传部: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会同宣传部门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依法负责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县发展改革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立项,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编制粮食、食糖、食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储备计划,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县教科局: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运输和调度,保证供应;根据疫情发展情况,按程序动用县级医药储备;根据需要和能力组织企业生产或者请求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强制隔离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水上交通管理,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县文广旅局:指导督促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做好隔离酒店的储备工作;及时接收、发布国家、省、市旅游局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有关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做好疫区需转移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县水利局、气象局:负责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救治、生活安置和防疫防病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医保局: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医疗救助。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完成各项相关工作。

  (三)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发展改革局、教科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交通运输局、司法局、文广旅局、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应急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办其他相关事项。

  2.医疗防控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教科局、经贸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旅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参加。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援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禽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后勤(物资)保障组:由县经贸局牵头,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做好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做好生活物资储备工作。负责适时动用县级储备物资,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控。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4.交通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交通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5.治安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人武部等部门参加。负责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授权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根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以增设其他工作组。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与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县内各医疗机构、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县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和一般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危险因素和健康监测。

  3.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主要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1.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县内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

  

项  目

监测内容

监测方法

监测机构

和个人

法定传染病监测

法定传染病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市、县延伸到乡级,同时,由疾控机构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各医疗机构;报告机构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卫生监测

职业卫生(如职业病、工作场所)、放射卫生(如放射源)、食品卫生(如食品、食源性疾病)、环境卫生(如水源污染、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国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县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与症状

监测

主要开展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进行监测。

在大中城市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

实验室监测

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在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国境卫生

检疫监测

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和染疫动物、污染食品等。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

全国报告

和举报电话

国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通路。

举报

公众

(二)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要根据县内各级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评估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属于一般预警级别(Ⅳ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属于较重预警级别(Ⅲ级)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属于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I级)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县人民政府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及时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或解除。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

  (1)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医疗卫生机构。

  (3)县卫生健康局。

  (4)县、乡镇人民政府。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健康局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执行。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健康局。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全区)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县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响应

  按照自治区、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全县卫生人力资源,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卫生救治、现场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县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响应

  按照自治区、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全县卫生人力资源,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卫生救治、现场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县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响应

  按照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全县卫生人力资源,积极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应急卫生救治、病人隔离、现场采样与检测、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自治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2)县卫生健康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观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三)响应措施

  1.县、乡(镇)人民政府响应措施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需要,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领导、组织、协调县、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参与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和征用县内各类应急资源。

  (2)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与现场调查处置:集中全县优质医疗资源,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救治、隔离、治疗传染病病人并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与个人防护;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采样与检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现场物品、环境及尸体的卫生防疫、疫苗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风险评估等。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口岸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辐射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紧急强制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存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流动人口管理:加强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响应措施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和伤病员救治。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5)发布信息与通报:县卫生健康局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公告必须经过上级部门的授权。同时向毗邻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

  (6)组织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组织专业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督导检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响应措施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采集生物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病区管理、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感染和污染。

  (4)及时、如实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伤病者,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或者灾害事故致病(伤)人员,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护。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响应措施

  (1)信息报告: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按照拟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技术调查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实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并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培训和实施。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5)对医疗机构以外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或者对疫点进行消毒处理。

  (6)对医疗机构以外死亡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

  (7)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8)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9)根据事件性质对公众开展卫生防病知识与应急技能的教育,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供预防医学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10)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5.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响应措施

  (1)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响应措施

  (1)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协助县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应根据其它乡镇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及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服从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应急响应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请求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情况进行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写出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民政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情况和自救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等进行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并制定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保险机构依据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及时赔付。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事件现场污染物或危险物的收集、清理、现场消毒、疾病预防、疫情监控等工作。

  (二)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办法》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或者保健津贴;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五)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设备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征用的劳务给予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建立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全县各乡镇及街道,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建立全县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县、乡镇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医疗机构及急救网络

  根据需要选择,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县级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医疗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向上级医院转诊重症病人。县紧急救援医疗中心要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设立若干急救医疗点。使农村逐步合理布设和建立救护站(点),尽量缩短响应时间,通过努力构建起城乡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县级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非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未被指定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收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原则上要设立发热门诊或感染性疾病门诊。

  (3)职业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中心)

  根据需要,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县级医疗机构建立完善职业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中心)。

  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全县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5.科研与技术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积极参与国家、省、市有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要密切跟踪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疫苗研究动态并开展相关研究,做到技术上及时更新并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县内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全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二)队伍保障

  1.组建原则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灾难事件、群死群伤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对于鼠疫、霍乱等重大传染病、本行政区域内建有核放射源设施的、存在重大化学和环境污染隐患的,还应组建专门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机构、县卫生监督所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3.培训和演练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

  明确县人民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全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演练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组织全县性的和室内区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并对培训和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4.物资和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县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的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经贸局负责组织、落实医疗物资储备;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落实生活物资储备;县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从县经贸局、发改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卫生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科研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监测与预警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

  5.通信和交通保障

  县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县公安局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确保人员疏散和物资输送。

  6.制度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向省市卫健委、司法局等部门提出修改制订建议,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体系。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保险保障

  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和推动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相关保险业务;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积极参与相关保险;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投保人办理相关保险承保手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主动、迅速开展理赔工作,准确、合理地履行保险义务。

  8.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宣传栏、新媒体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公众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与技能,增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特别是要注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教育,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的心理疏导与干预,减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公众造成的心理危害。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二)预案启动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来源;事件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三)新闻发布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自治区、市、县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四)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五)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六)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