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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160143 

苍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苍政发[2019]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苍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31日




  苍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工程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卫生计生委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苍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苍政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补助投资建设的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以下简称运行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开支。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维修养护费用应以各运行管理机构自行筹措为主,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为辅,达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使用发挥效益。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事业,县水利部门应加强工程运行管理、运行管理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将维修养护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区、市级各类符合政策要求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管护补助资金列入县级运行管理经费。


  第七条  县水利、财政等部门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运行管理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联合检查,确保运行管理经费管理规范、资金安全。


  第八条  运行管理经费由县水利部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超额使用。


  第九条  运行管理经费的使用,严格坚持村委(村组)申报、镇水利站核实、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水利部门复核、县财政部门批准的原则。自治区、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按自治区、市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改造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 5000元)的,由运行管理机构(村委、村组)自行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改造费用 5000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由运行管理机构(村委、村组)申请、镇水利站核实、各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水利部门复核,经县级有关部门验收后按实际维修改造费用补贴 50%,运行管理机构(村委、村组)自筹 50%。


  第十条  农村饮水工程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对在运行管理经费申报、审核、复核和批准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苍梧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