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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等县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90387 

天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等县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天等县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天等县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污染天气,及时有效降低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崇左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1号)、《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19〕50号)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100的污染天气。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加强全县环境大气污染源监控,强化气象部门的技术支持,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建立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的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根据污染天气应对预警的不同等级,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迅速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作用,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一指导。启动县级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后,服从崇左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区域内各部门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发布公开制度,主动公布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理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崇左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天等县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其下级预案包括各乡(镇)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本预案及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天等县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天等县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和气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天等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商务和服务业发展局、教育局、财政局、工业园区服务中心、广西新电力集团天等供电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天等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天等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二)机构职责

  1.指挥部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我县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污染控制方案和决策;对超出应对能力或判定为辖区外输入源造成的污染天气事件,向上级报告和请求支援及协调处置;发布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等相关权威信息,决定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2.指挥部办公室

  督促落实指挥部的部署;负责落实并管理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方案;组织污染天气形势的会商及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及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的建议;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及时上报监测、预警、应对等方面的信息。

  3.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在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污染天气发生时,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应急响应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三、监测预报与预警分级

  (一)监测预报与会商

  1.监测。天等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质控、分析等工作,为空气质量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根据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预报预警中心结合实时和历史环境空气质量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预报。

  3.会商。天等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进一步完善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预报预警中心预报我县未来可能出现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将预报会商结论报指挥部办公室。

  (二)预警分级标准

  崇左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时,县应急指挥部按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共同配合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1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当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100将持续2天(48小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100将持续3天(72小时),且预测AQI日均值>15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200。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1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300。

  (三)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有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满足预警条件的情况下,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污染天气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对接崇左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启动应急响应。

  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预警信息;达到橙色预警条件时,由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预警信息;达到红色预警条件时,由指挥部总指挥签发预警信息。预警通知由指挥部办公室发送至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预警通知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2.预警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参照预警发布程序。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须按照县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减排要求

  1.总体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修订应急预案,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乡(镇)级应急预案必须包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减排措施,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名单,并反馈天等生态环境局备案。避免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预案措施能落地、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做到“一厂一策"。

  2.应急响应规范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和其他应急减排措施。

  3.应急减排措施比例

  在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中,原则上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县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4.应急减排途径

  (1)有效管控不同污染物。SO2、NOx、PM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水泥、制糖、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工业源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辆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源PM减排可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化工、板材、印刷、加油站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等措施实现。

  (2)各种污染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对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级别预警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通过提高污染治理效率等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移动源减排措施。建议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在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进行柴油车辆管控的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等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对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水平实现。对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

  (四)分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当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24小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提示内容如下: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出行或乘坐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2℃,减少开放县城景观灯光或缩短开放时间;倡导烟花爆竹禁放区外的公众减少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响应时,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建议性减排措施。天等生态环境局倡导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县教育局组织学校对青少年学生进行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县气象局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大气污染。

  (2)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天等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产生粉尘和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监督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环保设施保持运行正常。通过对水泥、制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实现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全县占比的1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生产负荷降低30%,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在国家标准的85%以下,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等扬尘污染源头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控尘措施,减少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场地平整、建筑破拆、土石方作业等施工作业,对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令有关单位停止整改,并依法处罚;县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要加强对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货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超载超限、带泥上路、洒落渣土等污染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县环卫站要增加城市主要道路的机扫、洒水保洁作业频次,应急响应期间不少于每天6次,保持路面湿润状态。

  (3)其他应急减排措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天等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管,督促加油站落实错时卸油减排措施(即上午10:00-下午18:00停止卸油作业);县交通运输局、天等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汽车维修喷涂环保设施运行的的监管,督促汽车维修喷涂企业落实错时喷涂作业减排措施(即上午10:00-下午18:00停止喷涂作业);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要全面加强对城区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露天烧烤等面源污染的巡查执法;县公安局要加强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巡查执法;县交警大队要加强对交通拥堵道路的指挥与疏导,保障道路通行畅通。

  3.Ⅱ级预警及应急处置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建议性减排措施。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县教育局要组织学校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县气象局要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避免污染天气发生。

  (2)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天等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大气污染物减排力度,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全县占比的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生产负荷降低40%,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在国家标准的75%以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在城区范围内停止场地平整、土石方开挖、石料破碎、建筑破拆、道路施工等易产生大量扬尘的施工作业;县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要在城区范围内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货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联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交警大队要采取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货车和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的管控措施。

  4.Ⅰ级预警及应急处置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学校停课等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天等生态环境局要继续加大大气污染物减排力度,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全县占比的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生产负荷降低50%,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在国家标准的65%以下,必要时对部分重点污染企业进行停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城区范围内停止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未进行全封闭或需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采取限产、停产措施。

  (五)应急响应督查

  发布预警通知12小时后,县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组织开展现场督查。核实有关单位是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是否采取有效应急响应措施,评价工作力度和成效。

  (六)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七)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总结报告报送县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5个工作日内,县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完成本县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崇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总结报告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发生县级区域污染Ⅰ级应急响应时,应积极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污染天气出现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大气污染应急工作,提高应对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落实。

  (二)资金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应对污染天气的资金投入力度,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监测设备、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为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要持续做好省(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积极对接自治区和市级预警预报,及时做好响应。

  (四)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建立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小组通讯录,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在辖区启动预警和应急响应期间试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六)医疗卫生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相关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强化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能力建设。应建立健全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况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

  (七)制度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参与,为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预案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四)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1.相关单位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机构或职责调整的;

  2.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五)名词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AQI:是“空气质量指数"英文缩写,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数。

  污染天气: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100,空气质量达到三级及以上污染程度。分为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严重污染。

  轻度污染:AQI为101-150,级别达到三级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中度污染:AQI为151-200,级别达到四级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重度污染天气:AQI为201-300,级别达到五级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严重污染天气:AQI大于300,级别达到六级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七、附则

  根据崇左市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部署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天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印发的《天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政办发〔2015〕76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崇左市天等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天等县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天等县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天等县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天等生态环境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制定污染天气监测预报方案,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根据上级对我县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会同县气象局及有关专家开展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在不同预警等级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排污企业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检查。

  (二)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的分析和预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污染天气形势会商、研判;按照县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开展人工天气影响作业。

  (三)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主要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召开污染天气新闻通气会、发布会;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节能减排的宣传工作。

  (四)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力能源调配;加强对混凝土和砂石搅拌站的管控;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服务中心监督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污染天气期间强化项目工地扬尘源头管控,依法严厉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混凝土和砂石搅拌站的管控;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非道路工程机械管控工作;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扬尘管控措施。

  (六)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机动车限行及对工程运输车辆(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等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检查、禁行;依法从严打击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污染天气事件下的治安、保卫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等工作。

  (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污染天气期间强化渣土等散货运输车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非道路工程机械管控工作,同时加强汽车维修喷涂的管控。

  (八)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污染天气期间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严厉打击污染城市道路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城区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企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督促落实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配合开展餐饮油烟、露天烧烤整治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秸秆及蔗叶禁烧综合管理工作,污染天气期间加强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落实农作物秸秆及蔗叶禁烧管控措施。

  (十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危险品、高浓度有机物等发生爆炸、燃烧、泄漏事故时实施紧急救援,对污染物泄漏点实施封堵,协同相关部门控制污染物扩散,降低污染等级。依法查处在禁燃禁售区内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开展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十三)县商务和服务业发展局: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管,督促加油站落实错时卸油减排措施。

  (十四)县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并根据污染天气级别变化情况,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学校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防护措施。

  (十五)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本级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的资金,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

  (十六)广西新电力集团天等供电局:负责电力调配工作,按照县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对现场实施断电或供电措施。

  (十七)县工业园区服务中心:配合制定大气污染源清单,督促园区内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及落实污染天气下企业的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县本级的做法,成立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协同县级有关部门督促重点企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合制定大气污染源清单,督促企业落实污染天气下企业的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好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