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兴政规〔2024〕3号
为做好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清明节及“壮族三月三"期间实行森林禁火,现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
二、禁火范围:兴安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林缘地带。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含经审批的生产性用火):
(一)禁止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烧荒山、烧田埂、烧火灰积肥、焚烧农作物、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二)禁止在禁火区域内进行野炊、吸烟、野外明火取暖、用火把照明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严禁上坟期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五、未成年人、智力障碍人员及精神病患者等进入禁火区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义务,若因上述人员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森林火灾的义务,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火情发生地的村委、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免费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生态护林员及防火网格员加强巡逻和防火检查,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实地核实火情,同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扑救。
八、凡在森林禁火期间违规用火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用火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