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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等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校内午托管理的指导意见

【法宝引证码】CLI.12.531658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纠风办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校内午托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地税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编办、纠风办:
  为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午托的管理,保障学生安全和健康成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校内午托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校内午托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委托,为接受午托的学生提供午餐,安排学生在教室或宿舍休息并实施有效管理的服务形式。
  二、校内午托要坚持“自愿”原则。学校必须与自愿参加午托的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定《学生午托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校举办午托服务必须具备一定的场所、设施等条件,并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校内午托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设区市所辖城区(不含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利用校内设施条件为学生提供午托服务的,可收取午托伙食费和午托服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午托服务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午托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县城及以下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向学生收取除伙食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学校收取的午托伙食费和午托服务费要进行专账管理,按月公示收支。
  四、校内午托要坚持“服务性”原则。校内午托不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延伸,只能为参加午托的学生提供午餐或午休服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为学生安排相应的休息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学校不得在此期间组织任何学科的课堂教学和集体补课。
  五、学生的午餐由学校食堂统一配餐,学校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登记、集体用餐卫生管理、饭菜留样和记录等制度,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对于暂时无法设立学生食堂或者供餐能力不足的学校,可由具有资质的餐饮服务企业配餐。学校应当与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并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供餐企业及其供餐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把关。学校提供的学生午餐应本着营养健康的原则进行合理营养搭配,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六、学校午托宿舍应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宿舍内要自然采光、通风良好,有固定或流动空气消毒设施。要按照男、女学生相对独立的原则安排住宿,尽量做到一人一床,床架要牢固、安全、方便,床铺之间要留有60c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上铺设有防护栏,原则上只安装双层架床。卫生间内要设置供学生洗漱的设施。
  七、学校要建立起校内午托有关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工作规范,强化学生午托的规范管理。学校应从教师或校外工作人员中聘请午托管理人员。原则上每20-30名学生安排1名午托管理人员,每个学校应根据午托学生人数适当安排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控制管理制度,制定午托宿舍卫生管理制度,定期通风和消毒,并做好记录。学校应为午托学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八、幼儿园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设午托服务。社会力量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公共设施提供午托服务。
  九、举办午托的学校,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伙食费免征营业税。
  十、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内午托服务的监督检查。要组织人员对举办校内午托学校的经费收支、人员安排、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组织集体补课,借机乱收费以及午托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不落实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纠风办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