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政规〔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日
上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屯集中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各辖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具体责任:
(一)乡镇应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缴制度,做好运行管理日志,定期巡查,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并为村屯、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本辖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二)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屯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三)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乡(镇)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对供水水源的管理,按照国家、区、市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四)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对发生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受益村根据村民自治,落实运行管理单位或管理员。其职责为:
(一)负责各自辖区内水源工程、上水工程、机电设备、供水主管道、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二)督促水管员、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
(三)筹措水管员报酬(水管员报酬由各村收缴水费解决,凡暂时达不到按成本收费水利工程可以采取向用水户收取、安排公益性岗位、争取财政补助等方式)。
(四)确定水管员工作职责,制定本辖区工程管理制度并对单村供水工程核定收费标准。
(五)应当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乡(镇)水利站联系,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相关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协助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分保护。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和监管,负责落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集中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卫生监督、水质监管和管理工作,定期对农村(乡镇)集中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指导农村饮水工程进行消毒处理。
上思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负行政主体责任,组织协调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农村人饮安全保障工作。
县民政、自然资源、审计、城市管理监督、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按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权按照分级管理均移交县大禹乡镇供水总厂、乡(镇)水利站、村委,由县大禹乡镇供水总厂、各乡(镇)、受益村屯负责维护管理。入户工程产权政府投资的属国家所有,用水户投资的属用水户所有,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县水利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赔偿。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要在1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如因外部原因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损坏的,本着“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农村饮水工程安全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 实行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专业化管理与用水户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有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工程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移、变性和拍卖。
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由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无偿援助、捐赠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归指定的接受援助或接受捐赠者所有;无明确指定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国家投资建成的农村供水工程按工程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按照不同投资类型确定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由城镇扩网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工程建成验收后,移交县自来水公司按照原有工程管理体制管理。
由国家投资建成的乡镇供水工程,由县大禹乡镇供水总厂负责管理;由乡镇供水工程或乡镇扩网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工程建成验收后,移交县大禹乡镇供水总厂按照相关管理体制管理。
由国家投资建成的单村屯供水工程由受益村村委会负责管理,跨村供水工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村委员会负责管理。
由国家投资建成的单屯供水工程由受益屯负责管理。
国家和社会共同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可组建股份公司负责管理。
社会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投资者自主管理。
家庭水池、水井等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家庭自主管理,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三章 运行管理
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并服从水利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户协会也应加强对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确保供水质量安全。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水源地;
(二)符合行业规范的制水工艺;
(三)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和卫生知识培训,并经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建立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化验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及管护人员基本职责:
(一)依法保护供水工程及其设施不受损害;
(二)负责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供水设施安全与维护;
(三)负责抄表收费、水质送检等工作;
(四)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以及安全饮水、节约用水知识。
供水单位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应对农村用水户登记造册,发放用水户手册。在不能确保生活用水前提下,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和改变供水性质。
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 小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水利部门备案。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缩短停水时间。
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制度。依照财务规定提取工程大修费和折旧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供水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各项资料,做到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供水单位应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节水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资源性缺水或季节性缺水地区实行用水限量管理。
第四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加强水质安全监管,确保供水水质卫生达标。
上思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水利、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共同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条例,防止水源遭受污染。
(一)挖井提水、自流泉取水点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应设置明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在标志范围内不得建筑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沼气池、排污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品以及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
(二)河流、山溪取水点的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的范围内,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严禁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沿岸防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得建设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及堆放有毒有害物质。沿岸农田不得施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农田。不得从事可能污染水质的任何活动。
(三)从水库取水的,不得利用库面水体从事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不得向水库倒卸淤泥、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四)林业部门负责发动和组织对水源涵养森林的种植和保护,防止乱砍滥伐和森林火灾。
合理配置农村供水水源。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需求。涉及跨行政区域取用水源的,应当统筹兼顾,有关各方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供水水源分配方案。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配备合格的卫生消毒设备,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消毒药剂由县水利部门负责统一采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供水工程由县大禹供水总厂负责消毒处理。
村(屯)供水工程由乡镇水利站、受益村屯安排专人负责组织消毒处理。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水质进行监测、监督,并负责指导农村供水工程的消毒处理。
供水单位要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水体异常应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水利部门要依托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建立农村供水水质检测网络,对小型村(屯)供水工程配备生物观察水质简易设施。
第五章 应急管理
县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县水利部门备案。
建立县、乡(镇)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应急责任机制,并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与分工合作。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应急工作及启用应急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遭受农村供水突发性事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以及饮用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和卫生保障。
上思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及污染应急处置;负责对农村供水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理有关污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预案要求负责相应工作。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
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及时组织会商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蔓延,将突发危害降至最低。
当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并造成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向灾区派出送水车、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以保证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安全事件。
第六章 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服务、多种形式收费制度,计量收费。千吨以上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定批准,单村供水工程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宜采取村民自治召开村民大会自行确定。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 服务到户,计量收费。
农村供水水价构成:
(一)提水工程及加压等机械所损耗的动力费用;
(二)供水生产及水质净化过程所损耗的材料费用;
(三)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工程大修费、折旧费;
(四)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其他费用;
(五)管护人员的协议工资及规定应交的社会保障金;
(六)经确定的合理利润。
供水单位按规定时间抄表收费。用水户按规定时限交缴水费,对逾期不交水费者,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七章 政策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电价执行。县城自来水管网向农村扩网供水的,实行优惠水价,并免收城镇污水处理费。对残障人员家庭、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实行优惠或免费供水。对拟定减免水费的对象应张榜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
跨村、单村供水工程,以及乡(镇)供水工程向农村供水部分的经营收入,在国家未明确之前,可暂缓交缴营业税及相关规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农村供水水质监测的有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农村供水经营单位需要委托检测的,受委托单位应给予优惠收费。
县人民政府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资金主要由县级财政拨款和供水单位水费提取两部分组成,资金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成本补贴。
第八章 责任追究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农村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达不到供水条件要求的;
(二)擅自停业的;
(三)擅自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四)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五)对水源及出厂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单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离岗影响生产或无故停水的;
(二)违章操作致使水质污染或设备损坏,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伙同用水户窃水的;
(四)玩忽职守,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
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蓄意破坏供水设施的,公安部门应予介入,依法调查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
(二)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
(三)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
第九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