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管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及《玉林市林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玉林市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审批部门
结合我县实际,30亩以内(含)的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由镇人民政府审批;30亩以上的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由县林业局审批。
三、监管责任
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管。按照“谁用火、谁负责"的原则,用火单位或个人用火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准备足够灭火机具、个人防护物品等;用火时要组织足够人员监管和看守,不得擅自改变用火地点和扩大用火规模;用火结束后,应当对火场周边进行全面排查,落实足够人员清理火场、看守火场,确保无明火、烟雾,严防失火和复燃。用火如与其他乡镇毗连的,许可用火的单位及用火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告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视情况组织人员现场监烧,出现炼山跑火等现象的,应及时组织队伍和人员进行早期火情处置。
附件:容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试行)
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
附件
容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
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试行)
为加强我县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管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以及《玉林市林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玉林市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玉林长办〔2022〕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程序
所有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火目的、地点、面积、时间、防范措施、负责人等情况。提交用火申请书后,经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30亩以内(含)的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现场查验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30 亩以上的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现场查验由县林业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派出人员组织落实。
按照“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各镇、村(居)委会等对辖区内林区可燃物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统筹规划计划烧除区域,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制定林下可燃物清理方案。各镇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县林业局上报《森林防火计划烧除登记表》,县林业局根据上报情况开展计划烧除审批工作。
二、用火条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用火单位或个人用火前应当制定用火方案,开设防火隔离带,准备足够灭火机具、个人防护物品等。
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傍晚、夜间,节假日,高温干旱等期间,不得批准林区一切野外生产性用火。
森林防火高风险期(四级火险以上)距离林区边缘100米范围之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用火申请一律不得批准(除经上级部门批准,科学性勘察、民生工程等用火除外)。
开设防火线要求:要视周边森林植被情况开设防火线,一般要求防火线宽度为6~20米,同时清理干净防火线范围内的杂物杂草。
同一地点审批炼山一次不能超过500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经营管理的通知》(桂林生发〔2021〕10号)文件精神,禁止在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地上炼山,凡是在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地上野外用火一律不得批准。
三、用火监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管。用火单位或个人要安排人员监管和看守,不得擅自改变用火地点和扩大用火规模,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严防失火。
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性用火责任人为申请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单位负责人或用火个人,安全监督员由用火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派出。
四、用火报备
所有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经审批通过后,在用火前1天,属于镇人民政府审批的,镇人民政府要将用火时间、地点、面积等信息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12119和县林业局(电话:0775—5335570)报备;属于县林业局审批的,县林业局要将用火时间、地点、面积等信息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林业局报备。
五、法律责任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从严追究相关用火单位或个人责任。
如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因玩忽职守导致森林火灾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如认真履行职责,按有关规定可尽责免责。
附件:
1.炼山申请书
2.炼山申请审批表(县级)
3.炼山申请审批表(镇级)
4.炼山安全保证书
5.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县级)
6.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镇级)
7.森林防火计划烧除登记表
附件1
炼山申请书
XX(单位):
本人(单位)在XX镇XX村XX队(屯)租用或自留林地XX亩,种植XX树,轮伐期已采伐完毕,因迹地更新造林需要炼山,防火线已开设完成并落实了看护人员,请相关部门给予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3.野外用火林地位置图
申请人(单位):
XX年X月XX日
附件2 | |||||||||||||||
炼山申请审批表(县级) | |||||||||||||||
申请人 (单位) 姓 名 | 用火 目的 | 用火证 编号 | 号 | ||||||||||||
用火地点 | 镇 村 林班 小班 | 地 名 | |||||||||||||
纬度 | 22° ′ ″ | 经度 | 110° ′ ″ | ||||||||||||
用火面积 | 亩 | 防火线宽度 | 米 | 毗邻单位 | 县(市、区) 镇 村 | ||||||||||
现场 指挥员 | 落实看守人员 | 人 | 落实风力 灭火机 | 台 | |||||||||||
联系电话 | 是否 有纠纷 | 是否有林木 | |||||||||||||
周边植被情况 | 申请 时间 | 20 年 月 日 | 计划用火时间 | 20 年 月 日 | |||||||||||
现场检查人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村委会意见 :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镇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镇人民政府意见: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火灾预防 (安全生产)股(办公室)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炼山申请审批表(镇级) | |||||||||||||||
申请人 (单位) 姓 名 | 用火 目的 | 用火证 编号 | 号 | ||||||||||||
用火地点 | 镇 村 林班 小班 | 地 名 | |||||||||||||
纬度 | 22° ′ ″ | 经度 | 110° ′ ″ | ||||||||||||
用火面积 | 亩 | 防火线 宽度 | 米 | 毗邻单位 | 县(市、区) 镇 村 | ||||||||||
现场指挥员 | 落实看守人员 | 人 | 落实风力 灭火机 | 台 | |||||||||||
联系电话 | 是否 有纠纷 | 是否有林木 | |||||||||||||
周边植被情况 | 申请时间 | 20 年 月 日 | 计划用火 时间 | 20 年 月 | |||||||||||
现场检查人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村委会意见 :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镇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镇人民政府意见: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炼山安全保证书
为确保炼山安全,本人(单位)承诺如下:
一、聘请有炼山经验的人担任炼山指挥,确保《炼山申请书》上的看守人员及扑火工具落实到位;
二、严格遵守《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的九条规定;
三、确保炼山安全和参加炼山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炼山跑火或造成其他安全事故的,本人(单位)负全部责任。
申请人(单位)签名:
年月日
申请人(单位)住址:
联系方式(手机):
附件5:
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县级)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县级)
申请人(单位)姓名 | 编 号 :
号 | 申请人(单位)姓名 | 用火目的 | 防火线宽 | 米 | ||||
用火目的 | 用火地点 | 镇 村 | 用火面积 | 亩 | |||||
用火地点 | 现场指挥人姓名 | 落实看护人员 | 人 | 用火时间 | 月 日 | ||||
用火面积 | 亩 | 通报毗邻单位 | 附近森林情况 | 有效时间 | 天 | ||||
防火线宽 | 米 | 镇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发人: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 ||||||
防火线验收人 | |||||||||
现场指挥人姓名 | |||||||||
用火时间 | 月 日 | ||||||||
落实人数 | 人 | ||||||||
附近森林情况 | |||||||||
通报毗邻单位 | |||||||||
有效时间 | 天 | 生产性用火要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性用火要严格执行“五不烧"的规定(即未经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线不烧;未落实人员和防火措施不烧;三级火险以上、风大不烧;傍晚、夜间不烧)。 2、炼山时,落实足够看守人员方可进行。 3、点火从最高点开始,严禁从山腰、山脚点火。点火时间要在早上10时前进行,超过10时,严禁点火炼山。同时,同一地点审批炼山一次不能超过500亩。 4、申请用火人要检查炼山范围内是否有人员作业,在确保绝对安全的情况下用火,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5、用火前,必须向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12119 。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玉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期限无效,需重新办理。 7、取得《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后,遇到高火险天气,上级下达森林防火戒严令时,必须坚决执行。 8、为确保炼山安全,要视周边森林植被情况开设防火线,一般要求宽度6 -- 20米。 9、炼山结束后,用火人要组织人员对周围进行清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撤离现场。为确保万无一失,视具体情况,看守人员要留守炼山现场4小时以上,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 |||||||
签发人 | |||||||||
生产性用火要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性用火要严格执行“五不烧"的规定(即未经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线不烧;未落实人员和防火措施不烧;三级火险以上、风大不烧;傍晚、夜间不烧)。 2、炼山时,落实足够看守人员方可进行。 3、点火从最高点开始,严禁从山腰、山脚点火。点火时间要在早上10时前进行,超过10时,严禁点火炼山。同时,同一地点审批炼山一次不能超过500亩。 4、申请用火人要检查炼山范围内是否有人员作业,在确保绝对安全的情况下用火,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5、用火时,必须向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12119。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玉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期限无效,需重新办理。 7、取得《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后,遇上高火险天气,上级下达森林防火戒严令时,必须坚决执行。 8、为确保炼山安全,要视周边森林植被情况开设防火线,一般要求宽度6 -- 20米。 9、炼山结束后,用火人要组织人员对周围进行清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撤离现场。为确保万无一失,视具体情况,看守人员要留守炼山现场4小时以上,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 |||||||||
说明:此证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后,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镇林业站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
编号:号编号:号
附件6:
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镇级)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镇级)
申请人(单位)姓名 | 编 号 :
号 | 申请人(单位)姓名 | 用火目的 | 防火线宽 | 米 | ||||
用火目的 | 用火地点 | 镇 村 | 用火面积 | 亩 | |||||
用火地点 | 现场指挥人姓名 | 落实看护人员 | 人 | 用火时间 | 月 日 | ||||
用火面积 | 亩 | 通报毗邻单位 | 附近森林情况 | 有效时间 | 天 | ||||
防火线宽 | 米 | 镇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 镇人民政府意见: 签发人: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 ||||||
防火线验收人 | |||||||||
现场指挥人姓名 | |||||||||
用火时间 | 月 日 | ||||||||
落实人数 | 人 | ||||||||
附近森林情况 | |||||||||
通报毗邻单位 | |||||||||
有效时间 | 天 | 生产性用火要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性用火要严格执行“五不烧"的规定(即未经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线不烧;未落实人员和防火措施不烧;三级火险以上、风大不烧;傍晚、夜间不烧)。 2、炼山时,落实足够看守人员方可进行。 3、点火从最高点开始,严禁从山腰、山脚点火。点火时间要在早上10时前进行,超过10时,严禁点火炼山。同时,同一地点审批炼山一次不能超过500亩。 4、申请用火人要检查炼山范围内是否有人员作业,在确保绝对安全的情况下用火,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5、用火前,必须向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12119 。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玉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期限无效,需重新办理。 7、取得《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后,遇到高火险天气,上级下达森林防火戒严令时,必须坚决执行。 8、为确保炼山安全,要视周边森林植被情况开设防火线,一般要求宽度6 -- 20米。 9、炼山结束后,用火人要组织人员对周围进行清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撤离现场。为确保万无一失,视具体情况,看守人员要留守炼山现场4小时以上,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 |||||||
签发人 | |||||||||
生产性用火要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性用火要严格执行“五不烧"的规定(即未经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线不烧;未落实人员和防火措施不烧;三级火险以上、风大不烧;傍晚、夜间不烧)。 2、炼山时,落实足够看守人员方可进行。 3、点火从最高点开始,严禁从山腰、山脚点火。点火时间要在早上10时前进行,超过10时,严禁点火炼山。同时,同一地点审批炼山一次不能超过500亩。 4、申请用火人要检查炼山范围内是否有人员作业,在确保绝对安全的情况下用火,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5、用火时,必须向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12119。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玉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期限无效,需重新办理。 7、取得《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后,遇上高火险天气,上级下达森林防火戒严令时,必须坚决执行。 8、为确保炼山安全,要视周边森林植被情况开设防火线,一般要求宽度6 -- 20米。 9、炼山结束后,用火人要组织人员对周围进行清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撤离现场。为确保万无一失,视具体情况,看守人员要留守炼山现场4小时以上,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 |||||||||
说明:此证由镇人民政府核发后,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
附件7 | ||||||||||
森林防火计划烧除登记表 | ||||||||||
填报单位: | 时间: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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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电话:
注:1.计划烧除类别:填写造林炼山等;2.计划烧除面积:单位统一用亩;3.计划用火时间:填写至月、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