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交通运输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206349
- 制定机关: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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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钦交发〔2020〕95号
- 公布年份:2020.12.31
- 实施日期:2020.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钦交发〔202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交通运输局等8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钦州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31日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钦州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31日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等8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城管执法局联合制定本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社会、企业等作用,鼓励和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集约、绿色发展,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城市绿色出行体系。 总体要求
(一)鼓励发展。秉持开放包容态度,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强化慢行交通设施规划建设和完善,积极为市民骑行和停放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
(二)有序适度。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强化车辆运行调度和停放秩序的企业主体责任;综合城市设施承载力和出行特征需求,加强动态监测,保证投放有序,总量平衡。
(三)强化安全。确保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安全性能状况良好,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加强用户押金风险管控。
(四)加强协同。强化政府统筹协调、社会自律自治、企业规范服务,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经营、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发展定位
(一)功能定位。坚持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公共自行车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交通安全及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状况。
(二)主体定位。本意见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安全运营、有序投放和保障服务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营运、维护等管理主体责任,遵守城市公共秩序。
本意见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提供租赁服务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三)区域定位。本意见适用于钦州市建成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 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标准制定,以及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全市信息管理共享机制,加强政务信息资源与企业信用信息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盗窃、诈骗、故意损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钦州市步行、自行车交通体系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新建市政道路的自行车道建设工作,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机动车侵占人行道设施、影响市容市貌、损害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负责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人行道、市政公共场所乱停放等城市管理案件信息采集、派遣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机制,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将区域总部迁入钦州市或在钦州市注册子公司。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指导和对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负责价格监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牵头对进入钦州市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业务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加强对企业专用存款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市工业和信息化、党委网信、旅游、商务及人民银行等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相关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合理规划和建设辖区范围内非机动车停放泊位,负责本辖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检查和整治规范工作,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
医院、学校、机关、小区、商业地产等产权单位内的物业管理机构,根据实际依法制定本物业范围内的互联网自行车停放规定。 准入要求
在钦州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设立线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
(一)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服务前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已在钦州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实施本意见施行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具备车辆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使用带有车辆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三)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承租人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对承租人以实名制进行网络注册登记,实现对承租人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创新保险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企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
(四)企业应当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保证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逐步按照停放需求设置电子围栏。建立健全注册用户使用车辆信用积分制度,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注册用户列入企业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进行规范管理,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用户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
(五)按照不低于车辆投放数量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运维人员,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设立废旧、损坏车辆收集维修点,定期检测车辆,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破损车辆处理反应速度,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5%以上,加强车辆卫生保洁。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遇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六)企业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七)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侵害注册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鼓励企业采用收取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注册用户押金、消费预付金的,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并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建立用户押金和消费预付金退还制度,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和注册用户申请,及时退还相应资金。向社会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布服务质量承诺,设立投诉受理平台,24小时开通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市民投诉。
(八)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时,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清退押金和消费预付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并通过函件等方式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九)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考核制度,定期对运营企业的车辆、运营维护、用户满意度、数据接入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评价好的企业优先加大车辆投放及运营配额的指标。
(十)鼓励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的企业将区域总部迁入钦州市或在钦州市注册子公司,并同等享受钦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有关奖励优惠政策。 规范使用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不得载人,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法律责任
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由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用户骑行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管理部门的处罚;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与企业发生纠纷的,可与企业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监督
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投诉受处理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推广宣传
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遵从公安、城管等部门的执法管理,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 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各县、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