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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恭城瑶族自治县2020年早稻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39726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恭城瑶族自治县2020年早稻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恭政办[2020]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中心),区、市驻恭城各单位:


  《恭城瑶族自治县2020年早稻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恭城瑶族自治县2020年早稻生产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早稻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抓好我县早稻生产工作,夺取夏粮丰收,确保全年粮食安全,结合我县水稻生产实际,特制定我县2020年早稻生产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早稻生产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切实稳定我县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推动质量兴农,促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从恭城瑶族自治县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列支。补贴项目实行限额补助,全县补贴总资金共60万元,优先奖励连片种植、种植面积较大的生产者,补贴总资金发完即止。


  三、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1.2020年上半年种植早稻面积达5亩以上(含5亩)、50亩以下的生产者。


  2.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早稻的生产者,对仅与农户以订单形式收购稻谷的经营主体不予补贴。


  3.该项补贴政策与产业扶贫奖补、稻谷生产补贴可重复享受。


  (二)申报条件


  1.早稻种植耕地为申报者承包耕地(以土地确权为凭证),或者经土地流转种植(须在2020年4月1日之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2.因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或者有不良记录的生产者,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每亩补贴60元。


  (四)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补贴资金应通过转账方式兑付,不允许现金兑付。对种植早稻的普通农户,由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户的农业补贴“一卡(折)通"发放补贴资金;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由乡(镇)财政所通过金融机构转账支付。


  四、实施程序及时间节点


  (一)政策宣传(2020年4月15日—5月1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会议、印发宣传手册、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严明申报纪律,认真落实发动生产者申报工作。


  (二)组织申报(2020年4月15日—5月20日)。补贴项目采取自愿申报制,由生产者向村委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生产者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土地确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种植早稻相关证明材料)。


  (三)村委审核、汇总上报(2020年5月21日—5月25日)。村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审核公示(2020年5月26日—6月20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申报表及证明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初审意见后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会议记录),再以正式文件将补贴面积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


  (五)县级审核(2020年6月21日—7月10日)。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抽查核验工作,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2个村进行核验。对种植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申报面积排在全县前5名的,列为必查对象。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重新核实、公示,经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处罚。


  (六)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2020年7月11日—7月20日)。县级审核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全县申报材料,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七)批复和公告(2020年7月21日—2020年7月31日)。补贴资金发放方案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乡(镇)要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以行政村为单位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公示。同时,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各乡(镇)财政所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一卡(折)通"账户,或者委托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账户。


  (八)总结汇报(2020年8月1日—8月10日)。各乡(镇)负责做好本乡(镇)补贴项目工作总结及档案材料整理工作,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资金发放情况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此项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发动生产者积极种植早稻,督促辖区内相关村委会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做好补贴对象与补贴面积的核实、数据上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早稻生产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早稻生产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对政策的知晓度、满意度。


  (三)做好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坚持并完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


  (四)严明申报纪律。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伪造承包合同、虚报补贴面积的,取消其生产者当年及今后两年补贴申请资格。


  附件:


  1.恭城瑶族自治县2020年早稻生产补贴申报表.xls


  2.恭城瑶族自治县2020年早稻生产补贴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