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207505
- 制定机关: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快速聚焦: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柳市监办发〔2020〕177号
- 公布年份:2020.11.12
- 实施日期:2020.11.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市监办发〔2020〕177号)
各气瓶相关单位,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柳州市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2020年11月12日
柳州市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特设〔2020〕108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桂市监办函〔2020〕168号)和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的相关工作部署,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月3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以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负面影响事件为目标,结合柳州市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针对气瓶充装站、检验站(以下简称“两站”)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推动气瓶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气瓶充装安全追溯系统,解决“黑户瓶”装“黑煤气”等问题,努力防范液化石油气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整治工作重点
(一)在充装环节,督促充装单位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查处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许可(含逾期未换证)、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充装气瓶,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报废气瓶(含螺丝瓶)、超期未检气瓶、翻新报废旧钢瓶和装配无自闭功能的报废阀门以及非法倒装液化气“大罐倒小罐”等违法行为。
(二)在检验环节,重点查处非法翻新、改造、销售报废气瓶行为。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报废气瓶拆解工艺流程,确保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建立台账资料,防止报废气瓶重新流入市场。
(三)督促气瓶“两站”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气瓶充装、检验前后检查制度,建立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进行去功能化处理等制度。
(四)联合公安、住建、交通、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充装、运输和翻新报废液化石油气瓶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一)推进建立健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20〕58号)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气瓶充装安全追溯系统建设,建立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安全追溯系统,为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加装电子标签(或者二维码等可实现自动识别的标识)。气瓶检验站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追溯平台建设,实现对气瓶充装、存储、销售、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跟踪追溯。鼓励气瓶充装单位统一气瓶充装追溯系统建设标准,使用专用气瓶瓶色,便于信息的共享与管理。
(二)明确气瓶产权,健全气瓶信息台账。2022年底前,充装单位通过回购等方式基本完成非自主产权气瓶的置换。充装单位负责向用户提供合格的气瓶,气瓶应标识企业标志,设置条码或二维码等电子标签信息,并使用信息化溯源系统。鼓励使用统一规范专用瓶,通过网络平台、手机APP或者二维码扫描等识别手段,让消费者及时了解到所使用气瓶制造、采购、检测、充装等相关信息。餐饮、服务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使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单位提供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合格气瓶,并通过与充装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协议等方式落实固定单位充装制度,杜绝使用“黑户瓶”和“黑煤气”。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将此次气瓶“两站”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目标、做法等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要加强与公安、住建、交通、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互动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障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进行。
(二)加强行政执法。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派出机构要结合各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执法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各种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符合移送条件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对整改不合格的充装站或检验站,应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建议取消其充装或检验资格。市局适时开展对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取得预期效果。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派出机构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结合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向气瓶“两站”和广大瓶装气体用户宣传气瓶法规、安全使用知识,普及合格气瓶的标志标识和辨识方法,了解气瓶超装、超期未检及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危害性,加强使用可追溯气瓶的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派出机构要及时报送相关信息,于2020年11月19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液化石油气瓶相关信息统计表》(见附件)报市市场监管局特设科。
联系人:周继雄,联系电话:0772-2617650,邮箱:lzjajk@163.com。
附件:液化石油气瓶相关信息统计表
附件
液化石油气瓶相关信息统计表
________县(区)
序号 | 项目 | 10月 | 11月 | 合计 |
1 |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数量/家 | |||
2 | 新取证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数量/家 | |||
3 | 已重点检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数量/家 | |||
4 | 近3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数量/家 | |||
5 | 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数量/家 | |||
6 | 取缔非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数量/家 | |||
7 | 依法吊销液化石油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数量/个 | |||
8 | 移交公安部门办理案件/起 | |||
9 | 已建立气瓶追溯体系地市(直辖市区县)的数量/个 | |||
10 | 已办理使用登记液化石油气瓶数量/只 | |||
11 | 查处翻新/报废气瓶数量/只 | |||
12 | 查处超期未检气瓶数量/只 | |||
13 | 查处检验不合格气瓶数量/只 | |||
14 | 去功能化气瓶数量/只 | |||
15 | 查处违规液化石油气瓶道路运输企业/家 | |||
16 | 查处违规液化石油气瓶运输车辆/台 | |||
17 | 组织开展液化石油气瓶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起 |
注:1.上述气瓶数据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截至2020年当月填报日期。
2.表格中第1~6项、第9~14项由市场监管部门填写,第7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填写,第8项由各行政监管部门填写,第15~16项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填写,第17项由应急管理部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