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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41819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池市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河池市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实现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设“安全、文明、富裕、和谐新河池”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罚分明;
  (四)常规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结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凡年度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凡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七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抽查、年终综合考评三种方式。自查自评由各责任单位根据考核的内容、按考核评分细则进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安委办;抽查由市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重点工作进行抽查;年终综合考评由市政府组织,对责任单位进行全年工作的全面综合考核和评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年度考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于2009年1月5日前将《河池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和《2008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书》填写好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有关签状部门必须将本部门2008年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情况,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于2009年1月5日前上报到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分《河池市2008年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和《河池市2008年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两种,另外行文下发。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考核,设四个考评档次,考核基本分为1000分,900分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700分~799分为合格,7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评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被考核单位,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


  第十四条 凡年度考评获优秀等级的县(市、区)和市有关签状单位可参加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为县(市、区)5个,市有关签状部门5个。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获得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表彰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市有关签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人奖励5000元。
  获得优秀等次表彰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市有关签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人奖励4000元。
  获得良好等次表彰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市有关签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人奖励3000元。
  合格等次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市有关签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人给予2000元的鼓励奖。
  市直单位领导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县(市、区)领导的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获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奖励的人员不再享受其他等次的奖励。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签状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标准制定本级政府、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奖励资金由本级财政或部门预算外资金列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确定为不合格:
  (一)县(市、区)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在40人以上、实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20%以上的;控制指标在40人及以下、实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25%以上的。
  (二)县(市、区)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三)县(市、区)年度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以外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以外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四)市有关部门在行业监管范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三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以外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2008年度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单位,其单位及有关领导不得参加当年评优评先。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或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与市人民政府签订200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是: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宜州市人民政府、罗城县人民政府、环江县人民政府、南丹县人民政府、天峨县人民政府、东兰县人民政府、巴马县人民政府、凤山县人民政府、都安县人民政府、大化县人民政府;河池市经济委员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河池海事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