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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

【法宝引证码】CLI.14.7311386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兴政发〔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上级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安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9日印发的《兴安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




兴安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2区域联防组织


  2.3县内联防组织


  2.4扑救指挥


  3预防预警


  3.1预防


  3.2预警


  4应急处置


  4.1森林火灾监测


  4.2火情信息报告


  4.3分级响应


  4.4响应启动


  4.5扑救顺序


  4.6转移安置人员


  4.7救治善后


  4.8保护重要目标


  4.9维护社会治安


  4.10火案侦查


  4.11信息发布


  4.12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工作总结


  5.3迹地恢复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6队伍保障


  7预案建设和管理


  7.1预案体系建设


  7.2预案演练


  7.3预案管理


  8附则


  8.1本行政区域外森林火灾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桂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兴安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靠近我县边界发生并对我县森林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兴安县人民政府是应对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协助配合桂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执行。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


第一指挥长:韦远明  县长


指   挥   长:汤建国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陈红华  副县长


黄  波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彭  春  县金融办常务副主任、残联党组书记


周凌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尧林  县人武部副部长


唐显维  县公安局副局长


唐春和  县应急局局长


黄学红  县林业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商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体旅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科技局、县交警大队、兴安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兴安供电局、兴安汽车总站、中国电信兴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兴安分公司、兴安火车车段、兴安北火车站、武警兴安中队、各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基层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担负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火情分析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指挥部提出意见、建议。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公室: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森林火灾扑火进展情况;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关于森林火灾扑救的指示和批示;做好后勤保障协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管控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及时增援扑救较大森林火灾;对接桂林警备区,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救行动。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扑火救灾资金的调拨计划。


  县教育局:开设中小学校课堂森林防火课,组织学生参与和开展森林防火活动,加大对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青少年及社会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工信商贸局:负责落实应急状态下森林防灭火免费无线电专用频率调配,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扑救较大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时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县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灾区警戒、火场交通管制、火灾案件侦破、火灾调查评估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生态环境保护大队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大队按照职责履行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因灾困难家庭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将扑火救灾资金及时拨付调配到位。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火灾发生地的地理信息、影像等有关资料,配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在扑救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协调提供应急运输车辆,确保扑火救灾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到达火场。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农业生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农业生产野外用火的检查监管,消除烧荒、烧田埂、烧桔杆等森林火灾隐患。


  县文广体旅局:负责景点、景区的森林防灭火宣传和火源管控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灾区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派相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和支援救治,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避免灾区发生重大疫情。


  县退役军人局:负责动员退役军人积极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做好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英勇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褒扬相关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协助配合桂林市应急局、自治区应急厅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照国家、自治区、桂林市要求做好特殊情况下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置相关工作。提供火场森林分布等相关信息,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统计工作。负责牵头做好森林火灾灾情调查和损失评估工作。会同各乡(镇)做好全县干部职工和群众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


  县交警大队: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进行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重要设施、重点消防安全保护部位和城镇、村居民进行防护。


  县气象局:提供火场气象信息,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择机开展人工增雨工作。


  兴安供电局:火灾期间,对发生山火区的电力线路设备进行停电处理;火灾处置期间,对临时指挥部提供电力供应;火灾扑灭后,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对山火区域损坏的电力线路设备进行修复。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兴安分公司:负责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通信应急恢复;组织、指导、协助做好应急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传输,建立全县统一、各乡(镇)间相对独立的无线和有线、固定和移动、专网和公网融合互通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日常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确保应急通信畅通,保证公共移动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


  武警兴安中队:负责居民区、重要设施、风景点森林火灾的增援扑救。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助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重点基层单位: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营造林公司和驻在林区的铁路、农场以及其他有林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必要时,聘请森林防灭火科研机构的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2.2区域联防组织


  我县与周边县(区)交界发生森林火灾,按照有关自治区、桂林市和县护林联防章程进行处置。驻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参加火灾救援工作。


  2.3县内联防组织


  有行政交界林区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灭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


  2.4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指挥部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火灾的扑救,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县指挥部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的,上报桂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由桂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上报桂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由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全面负责火场指挥工作;至少一名副总指挥由专业指挥员担任,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灭火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县专业及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扑救指挥坚持“三先四不打"和“十个严禁",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严禁不懂打火的人指挥打火,未经专业培训、缺乏实战经验的指挥员不得直接指挥扑火行动;严禁地方部门领导或乡(镇)领导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担任总指挥(不包括火情早期处理);严禁行政指挥代替专业指挥;严禁多头指挥、各行其是、各自为战;严禁现场指挥部和指挥员未经火场勘察、态势研判和安全风险评估直接部署力量、展开扑火行动;严禁在火势迅猛的火头正前方和从山上向山下,以及梯形可燃物分布明显地域直接部署力量;严禁指挥队伍从植被垂直分布、易燃性强、郁闭度大的地段接近火场;严禁指挥队伍盲目进入陡坡、山脊线、草塘沟、单口山谷、山岩凸起地形、鞍部、山体滑坡和滚石较多地域等危险地形,以及易燃灌木丛、草甸、针叶幼树林、高山竹林等危险可燃物分布集中区域贸然直接扑火;严禁在未预设安全区域和安全撤离路线情况下组织队伍扑火;严禁组织队伍在草塘沟、悬崖陡坡下方、可能二次燃烧的火烧迹地、火场附近的密林等区域休整宿营。


  3预防预警


  3.1预防


  坚持“预防为主",采取各种措施严密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全县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划分并适时调整森林火险区划;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森林火灾隐患治理,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组织清除林区民居、设施设备等重点目标周围,铁路、公路沿线,墓地周边、防火林带及防火线内的地表可燃物,开展草地计划烧除,营造防火林带和混交林,降低森林燃烧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高火险区域,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蓝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蔓延;黄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较高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橙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达到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并快速蔓延;红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达到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


  3.2.2预警制作


  县应急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3.2.3预警发布


  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并通过广播电视台、报纸、网络、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发布单位根据火险等级的变化,调整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信号。


  3.2.4预警响应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越高,越要在低级别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


  蓝色预警响应:关注本区域天气有关情况;及时查看可能影响本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的因素;注意林火卫星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瞭望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瞭望监控,充分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和自治区气象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黄色预警响应: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监控巡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专业森林消防队集中待命。


  橙色预警响应: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野外火源管控工作组加强监督;林区各单位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航空护林飞机加大空中巡护密度;气象部门根据天气状况,针对重点地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红色预警响应:负有扑火指挥责任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领导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一律在岗,不得外出;五级红色预警已持续5天并将持续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公布森林高火险时段,发布禁火令或者禁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要地区和重点林区严防死守;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随时出动扑火的准备。指挥部视情督促指导预警地区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


  4应急处置


  4.1森林火灾监测


  全县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综合利用林火卫星监测系统、航空护林飞机、瞭望台、视频监控系统、地面巡逻、群众举报等方式,全天候、立体式监测森林火情。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利用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利用航空护林飞机侦察火场发展动态;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视频监控系统、扑火现场指挥人员和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及时报告新发现火情。森林火灾扑灭后,加强火场巡查和看守,及时发现和处理热源,防止死灰复燃。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火情进综合评估、分析、判断,预测灾情的发展趋势。


  4.2火情信息报告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有关规定,坚持有火必报、即有即报、归口报告、逐级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信息渠道同步、准确报送火情信息。当森林火灾多发或者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县指挥部领导应当调配力量加强火情信息报送处置。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告桂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火场距我县边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县或者邻县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5)国家卫星监测发现并调度的森林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4.3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4.3.1IV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IV级响应标准,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


  (1)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明火持续燃烧超过4个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2)致3人以下受伤的森林火灾;


  (3)火场面积达10公顷且明火仍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距县行政边界线5公里以内且对我县森林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舆情高度关注,县委、县人民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7)国家卫星监测发现并调度的森林火灾。


  4.3.1.2响应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在指挥部办公室坐镇指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县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灭火工作的股室进入应急状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全程跟踪掌握、处置、报告火情信息,传达指示批示要求;


  (2)县指挥部调派火灾现场附近驻防的县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3)县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带领工作组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向桂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航空护林飞机增援;


  (4)通知县域内其他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24小时待命,并做好增援准备;


  (5)视情况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依程序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桂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


  (7)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8)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并做好后勤综合保障工作。


  4.3.2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需提级启动的,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商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明火持续燃烧超过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2)火场面积超过10公顷且明火仍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造成1-2人死亡或3人重伤的森林火灾;


  (4)发生县边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5)直接威胁村庄、重要设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4.3.2.2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由常务副指挥长坐镇县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其他副指挥长立即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组织应急、公安、林业、气象等单位的专家和火场指挥员会商研判火灾态势,研究扑救措施;


  (3)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再调集部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增援;


  (4)县指挥部协调县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兴安中队、公安局,调派民兵、武警、民警、消防队支援火灾扑救;


  (5)县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医疗救援组和善后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死亡人员和家属、亲属安抚工作;


  (6)县林业局调派防火专业人员到县应急指挥中心参与信息报送工作;


  (7)乡(镇)党委主要领导立即到位,坐镇乡(镇)政府指挥,行政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火场协助前线指挥部开展工作;


  (8)协调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9)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履行森林防灭火职责战备状态,完成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布置的其他防灭火工作;


  (10)根据需要协调做好灭火物资调拨运输,安排生活救助物资,组织医疗救治组加强伤病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11)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4.3.3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Ⅱ级响应标准,由县指挥部指挥长商副指挥长后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明火持续燃烧超过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县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达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3)火场面积超过100公顷且明火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造成3人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5)已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


  4.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指挥长坐镇县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县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履行森林防灭火职责备战状态,召开会议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县指挥部副指挥长赶赴火灾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联系乡(镇)的县领导赶赴火灾前线指挥部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县指挥部向桂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桂林市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航空护林飞机增援;


  (3)县气象局提供火灾现场气象信息,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工作;


  (4)加强舆论引导,收集分析舆情,及时、定时组织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新闻报道。


  (5)火灾发生乡(镇)落实专人,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全力做好应急综合后勤保障工作,并安排专人清理火灾现场,加强巡查和看守,及时发现和处理火源,防止死灰复燃。


  (6)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4.3.4Ⅰ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I级响应标准,由县委书记商县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


  (1)持续燃烧16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火场面积达1000公顷且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县行政边界附近火场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4)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5)桂林市启动Ⅱ级响应的。


  4.3.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县委书记在县应急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县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火灾前线指挥部组织、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2)在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3)根据需要,请求调派区内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


  (4)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4响应启动


  指挥部办公室分析森林火灾情况(包括气象条件、地形、交通、通讯、扑火力量、植被、扑火进展等),作出是否启动预案及响应等级的意见,报请并按照权限启动响应。确定应急响应等级遵循如下规则:


  (1)如发生伤亡事故,则无条件启动相应响应等级;


  (2)森林火灾虽然达到启动更高一级响应等级,但已可在较短时间内扑灭,则可不启动高一级响应等级;


  (3)森林火灾虽然未达到启动更高一级响应等级,但扑灭难度极大,也可启动高一级响应等级;


  (4)敏感、重要时间段,可就高启动响应等级;


  (5)某地同时发生多起森林火灾时,可就高启动响应等级。


  4.5扑救顺序


  森林火灾发生后,全县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首先考虑人员安全和伤员救治,其次考虑重要设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核心区,分层次开展森林火灾扑救。


  扑救较大面积、持续较长时间的森林火灾,应当规范有序,一般分为6个阶段:设立扑火指挥机构→制定扑火方案→调动扑火队伍→控制扑灭明火→清理看守火场→撤离火场。指挥员应当统筹安排各阶段工作,提高扑火时效性和有效性。


  4.6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


  4.7救治善后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8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在业主先行采取措施处置的同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洒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9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10火案侦查


  县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起因第一时间开展侦查,对肇事者进行处理。


  4.11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遵循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发布。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12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结束应急工作。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县林业局会同有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县公安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肇事者进行调查侦破,并将调查情况向林业局反馈。


  5.2工作总结


  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指挥部按照规定程序,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桂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上报特大、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件调查报告。


  5.3迹地恢复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尽快组织或责成火灾肇事者植树造林,恢复火烧迹地植被。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认真执行预案,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应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火灾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队伍保障


  加强专业、半专业、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构建完备的森林消防队伍体系。


  县人民政府组建专业、半专业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组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乡(镇)组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鼓励支持村屯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及经营户组建群众森林消防队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使其成为先期扑火的有效力量。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加强森林防灭火知识培训,加强体能锻炼、扑火训练及实战演练,不断提高战斗力;队伍之间互相支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当森林火灾扑救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7预案建设和管理


  7.1预案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林区村委会及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参照本预案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7.2预案演练


  全县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案演练,使有关人员熟悉预案。


  7.3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指挥部适时组织专家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8附则


  8.1本行政区域外森林火灾


  当发生本行政区域外火烧入或本行政区域内火烧出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上报桂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共同研究,与相关县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兴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灾现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2.兴安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级别责任分工


  3.兴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人员联系方式




  附件1


兴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灾现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指挥部所在地最高指挥员担任,负责统一调度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政府办牵头,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商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体旅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科技局、县交警大队、兴安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兴安供电局、中国电信兴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兴安分公司、武警兴安中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林市委、市人民政府,兴安县委、县人民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通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森林火灾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森林火灾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负责森林火灾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和属地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县工信商贸局牵头,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兴安供电局、中国电信兴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兴安分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指挥机构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桂林市指挥中心、自治区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县交警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做好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


  由县人武部牵头,县应急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现场协调指导,负责解放军、武警部队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立直接对接。


  八、专家支持组


  由县林业局牵头,专家组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县林业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和属地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森林火灾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兴安供电局、属地乡(镇)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森林火灾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中央、自治区、桂林市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森林火灾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和属地乡(镇)、属地派出所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兴安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森林火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做好科普宣传;做好县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十三、后勤保障组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所有参加救援人员的食宿工作;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2


  兴安县启动森林火灾Ⅳ级应急响应责任分工  


序号

单位名称

响应措施

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1)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在指挥部办公室坐镇指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县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灭火工作的股室进入应急状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全程跟踪掌握、处置、报告火情信息,传达指示批示要求;

(2)县指挥部调派火灾现场附近驻防的县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3)县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带领工作组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向桂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航空护林飞机增援;

(4)通知县域内其他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24小时待命,并做好增援准备;

(5)视情况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依程序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桂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

(7)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8)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并做好后勤综合保障工作。

2

各乡(镇)

乡(镇)行政区域发生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乡(镇)第一时间组织扑救,乡(镇)分管领导接报后立即组织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并视火情态势报请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支援。火灾处置结束后,安排人员在专业救援队伍的指导下做好火场(余火)清理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并做好后勤综合保障工作。

3

县公安局

负责依法开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灾区警戒、火场交通管制、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做好火灾调查评估工作。

4

县应急局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乡镇报请要求调派增援扑救队伍信息后,立即组织县森林消防救援专业队赶赴现场扑救处置,依程序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桂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根据需要向桂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航空护林飞机增援;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全程跟踪掌握、处置、报告火情信息,传达指示批示要求;通知县域内其他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24小时待命,并做好增援准备;视情况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

县林业局

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全程跟踪掌握、处置、报告火情信息,传达指示批示要求;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置相关工作;负责做好森林火灾灾情调查统计和损失评估相关工作。

6

县交警大队

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进行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7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对重要设施、重点消防安全保护部位和城镇、村居民区进行防护。

8

其他相关成员单位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兴安县启动森林火灾Ⅲ级应急响应责任分工  


序号

单位名称

响应措施

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启动森林火灾Ⅲ级应急响应后,在IV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由常务副指挥长坐镇县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其他副指挥长立即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组织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单位的专家和火场指挥员会商研判火灾态势,研究扑救措施;

(3)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再调集部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增援;

(4)县指挥部协调县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兴安中队、县公安局,调派民兵、武警、民警、消防队支援火灾扑救;

(5)县指部根据需要成立医疗救援组和善后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死亡人员和家属、亲属安抚工作;

(6)县林业局调派防火专业人员到县应急指挥中心参与信息报送工作;

(7)乡(镇)党委书记立即到位,坐镇乡(镇)政府指挥,乡镇长立即赶赴火场协助前线指挥部开展工作;

(8)协调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9)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履行森林防灭火职责战备状态,完成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布置的其他防灭火工作;

(10)根据需要协调做好灭火物资调拨运输,安排生活救助物资,组织卫生应急队加强伤病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11)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2

各乡(镇)

乡(镇)党委书记立即到位,坐镇乡(镇)政府指挥,乡镇长立即赶赴火场协助前线指挥部开展工作。

3

县政府办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坐镇县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扑火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森林火灾扑救进展情况;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关于森林火灾扑救的指示和批示;做好后勤保障协调工作。

4

县委宣传部

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序号

单位名称

响应措施

5

县人武部

负责增援扑救较大森林火灾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相关工作,对接桂林警备区,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

6

县工信商贸局

负责落实应急状态下森林防灭火免费无线电专用频率调配,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扑救较大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时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县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

7

县公安局

负责依法开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灾区警戒、火场交通管制、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县生态环境保护大队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县生态环境保护大队按照职责履行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做好火灾调查评估工作。

8

县民政局

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因灾困难家庭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9

县交通运输局

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对按规定办理了减免手续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减免公路车辆通行费;在扑救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协调提供应急运输车辆,确保扑火救灾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到达火场。

10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做好灾区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派相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和支援救治工作,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避免灾区发生重大疫情。

11

县退役军人局

负责组织退役军人后备力量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做好在森林火灾扑救中伤亡人员的优待抚恤相关工作。

12

县应急局

立即组织全县所有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半专业队赶赴现场处置扑救,并在第一时间将相关处置信息报“两办"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县委、县政府、县森防指的统一部署向桂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增派航空护林飞机和调集专业扑灭火队伍增援。

13

县林业局

调派防火专业人员到县应急指挥中心参与信息报送工作;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提供火场森林分布图等相关信息,负责做好森林火灾灾情调查统计和损失评估相关工作。

序号

单位名称

响应措施

14

县交警大队

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进行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15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对重要设施、重点消防安全保护部位和城镇、村居民区进行防护。

16

县气象局

提供火场气象信息,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择机开展人工增雨工作。

17

兴安供电局

对发生山火区的电力线路设备进行停电处理;对临时指挥部提供电力供应;火灾扑灭后,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对山火区域损坏的电力线路设备进行修复。

18

中国电信兴安分公司

负责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通信应急恢复;组织、指导、协助做好应急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传输,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19

中国联通兴安分公司

负责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通信应急恢复;组织、指导、协助做好应急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传输,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20

中国移动

兴安分公司

负责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通信应急恢复;组织、指导、协助做好应急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传输,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21

武警兴安中队

负责居民区、重要设施、风景点森林火灾的增援扑救。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助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2

其他相关

成员单位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兴安县启动森林火灾Ⅱ级应急响应责任分工  


序号

单位名称

响应措施

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指挥长坐镇县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县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履行森林防灭火职责备战状态,召开会议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县指挥部副指挥长赶赴火灾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联系乡(镇)的县领导赶赴火灾前线指挥部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县指挥部向桂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桂林市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航空护林飞机增援;

(3)县气象局提供火灾现场气象信息,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择机开展人工增雨工作;

(4)加强舆论引导,收集分析舆情,及时、定时组织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新闻报道。

(5)火灾发生乡(镇)落实专人,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全力做好应急综合后勤保障工作,并安排专人清理火灾现场,加强巡查和看守,及时发现和处理火源,防止死灰复燃。

(6)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2

各乡(镇)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火灾发生乡(镇)落实专人负责后勤保障工作,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全力做好应急综合后勤保障工作。安排专人清理火灾现场,加强巡查和看守,及时发现和处理火源,防止死灰复燃。

3

县政府办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协调相关单位召开会议会商,分析火灾形势,研究扑救措施。

4

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5

县人武部

负责增援扑救较大森林火灾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相关工作,对接桂林警备区,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

6

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扑火救灾资金的调拨计划。

7

县教育局

负责火灾附近的师生转移安置工作。

8

县工信商贸局

负责落实应急状态下森林防灭火免费无线电专用频率调配,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扑救较大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时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县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

9

县公安局

负责依法开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灾区警戒、火场交通管制、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生态环境保护大队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大队按照职责履行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做好火灾调查评估工作。

10

县民政局

负责做好对于符合条件的因灾困难家庭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给予临时救助。

11

县财政局

负责扑火救灾资金、物资等及时拨付调配到位。

12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提供火灾发生地的地理信息资料、影像等有关信息,配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工作。

13

县交通运输局

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对按规定办理了减免手续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减免公路车辆通行费;在扑救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协调提供应急运输车辆,确保扑火救灾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到达火场。

14

县农业农村局

指导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农业生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农业生产野外用火的检查监管,消除烧荒、烧田埂、烧桔杆等森林火灾隐患。

15

县文广体旅局

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信息渠道,通过电视、电台及时、准确报道火场重大信息。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应急避险知识。

16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做好灾区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派相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和支援救治工作,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避免灾区发生重大疫情。

17

县退役军人局

负责组织退役军人后备力量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做好在森林火灾扑救中伤亡人员的优待抚恤相关工作,派出工作组到包村联系点开展防灭火宣传、卡点值守等工作。

18

县应急局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按照县委、县政府、县森防指的统一部署向桂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桂林市其他市、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

19

县林业局

调派一名分管领导到森防指办工作并派防火专业人员到县应急指挥中心参与信息报送工作;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提供火场森林分布图,负责做好森林火灾灾情调查统计和损失评估相关工作。

20

县交警大队

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进行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21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对重要设施、重点消防安全保护部位和城镇、村居民区进行防护。

22

县气象局

提供火场气象信息,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择机开展人工增雨工作。

23

中国电信兴安分公司

负责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通信应急恢复;组织、指导、协助做好应急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传输,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24

中国移动兴安分公司

负责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通信应急恢复;组织、指导、协助做好应急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传输,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25

中国联通兴安分公司

负责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通信应急恢复;组织、指导、协助做好应急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传输,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26

武警兴安中队

负责居民区、重要设施、风景点森林火灾的增援扑救。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兴安县启动森林火灾Ⅰ级应急响应责任分工  


序号

单位名称

响应措施

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县委书记在县应急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县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火灾前线指挥部组织、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2)在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3)根据需要,请求调派区内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

(4)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

各乡(镇)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按照县委、政府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全力做好防灭火工作。

3

县政府办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服从县委、政府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做好相关防灭火工作,24小时坚守岗位。

4

县委宣传部

加强舆论引导,收集分析舆情,及时、定时组织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新闻报道。

5

县人武部

负责增援扑救较大森林火灾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相关工作,对接桂林警备区,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按照县委、政府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对应做好相关防灭火工作,24小时坚守岗位。

6

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扑火救灾资金的调拨计划。

7

县教育局

负责火灾附近的师生转移安置工作。

8

县工信商贸局

负责落实应急状态下森林防灭火免费无线电专用频率调配,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扑救较大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时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县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24小时坚守岗位。

9

县公安局

负责依法开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灾区警戒、火场交通管制、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生态环境保护大队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大队按照职责履行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做好火灾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县委、政府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做好相关防灭火工作,24小时坚守岗位。

10

县民政局

负责做好对于符合条件的因灾困难家庭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给予临时救助;服从县委、政府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做好相关防灭火工作,24小时坚守岗位。

11

县财政局

负责扑火救灾资金、物资资金等及时拨付调配到位。

12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提供火灾发生地的地理信息资料、影像等有关信息,配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工作;按照县委、政府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对应做好相关防灭火工作,24小时坚守岗位。

13

县交通运输局

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对按规定办理了减免手续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减免公路车辆通行费;在扑救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协调提供应急运输车辆,确保扑火救灾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到达火场,24小时坚守岗位。

14

县农业农村局

指导开展休闲农业灭火工作,负责农业生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农业生产野外用火的检查监管,消除烧荒、烧田埂、烧桔杆等森林火灾隐患;24小时坚守岗位,

15

县文广体旅局

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信息渠道,通过电视、电台及时、准确报道火场重大信息。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应急避险知识;做好旅游点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24小时坚守岗位。

16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做好灾区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派相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和支援救治工作,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避免灾区发生疫情;24小时坚守岗位。

17

县退役军人局

负责组织退役军人后备力量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做好在森林火灾扑救中伤亡人员的优待抚恤相关工作;24小时坚守岗位。

18

县应急局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根据需要,按照县委、县政府、县森防指的统一部署请求调派区内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服从县委、政府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做好灭火处置工作,全员24小时坚守岗位。

19

县林业局

调派一名分管领导到森防指办工作并调派防火专业人员到县应急指挥中心参与信息报送工作;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提供火场森林分布图,负责做好森林火灾灾情调查统计和损失评估相关工作;按照县委、政府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对应做好相关防灭火工作,24小时坚守岗位。

20

县交警大队

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进行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21

县消防救援

大队

负责对重要设施、重点消防安全保护部位和城镇、村居民区进行防护。24小时坚守岗位。

22

县气象局

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按照县委、政府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对应做好相关防灭火工作,24小时坚守岗位。

23

中国电信兴安分公司

负责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通信应急恢复;组织、指导、协助做好应急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传输,确保应急通信畅通;24小时坚守岗位。

24

中国联通兴安分公司

负责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通信应急恢复;组织、指导、协助做好应急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传输,确保应急通信畅通;24小时坚守岗位。

25

中国移动兴安分公司

负责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通信应急恢复;组织、指导、协助做好应急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传输,确保应急通信畅通;24小时坚守岗位。

26

武警兴安中队

负责居民区、重要设施、风景点森林火灾的增援扑救。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助森林火灾扑救工作;24小时坚守岗位。



  附件3


兴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人员联系方式  


序号

所在单位及职务

姓名

手机

办公

1

县长

韦远明

13607836912

6222131

2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汤建国

15878312088

6222131

3

副县长

陈红华

13471381836

6222131

4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黄  波

13977314288

6222131

5

县金融办常务副主任、残联党组书记

彭  春

18290167731

6222131

6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周凌峰

18978641116

6222131

7

县人武部副部长

张尧林

13152633340

6213331

8

县应急局局长

A岗:唐春和

13768533958

6221762

9

县应急局副局长

B岗:蒋勇飞

13211595041

6221762

10

县林业局局长

A岗:黄学红

17776278667

6222149

11

县林业局副局长

B岗:孙  林

15977359916

6222149

12

县公安局副局长

A岗:唐显维

13878368518

6775801

13

县委宣传部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网信办主任(兼)、县融媒体中心主任(兼)、县政府新闻办主任(兼)

A岗:周顺国

15878311291

6222143

14

县网信办工作人员

B岗:万嘉欣

18877385722

6222143

15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A岗:杨  涛

13737332006

6222180

16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B岗:刘桂标

15878311788

6222180

17

县教育局局长

A岗:赵  晖

13768530888

6222201

18

县教育局副局长

B岗:彭祥国

13877367919

6222201

19

县工信商贸局局长

A岗:张  飙

13768538881

6222133

20

县工信商贸局副局长

B岗:李凤娟

13768530966

6222133

21

县民政局局长

A岗:张  旎

13877363116

6222178

22

县民政局副局长

B岗:韦俞全

13687866853

6222178

23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A岗:蒋小萍

13635158828

6221368

24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B岗:李广彩

18777327366

6221368

25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A岗:欧阳勇

13517632108

6222217

26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B岗:蔡德智

17776278101

622217

27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A岗:吕瑞云

13517539697

6222165

28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B岗:唐基华

18376342786

6222165

29

县文广体旅局局长

A岗:谭  炜

13635158555

6222467

30

县文广体旅局副局长

B岗:聂  忠

13471377688

6222467

31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A岗:蒋  涛

13517632128

6222120

32

县卫生健康局二级主任科员

B岗:潘建军

15978035802

6229311

33

县退役军人局局长

A岗:李  波

15977072233

6229888

34

县退役军人局副局长

B岗:季正元

15978034966

6229888

35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A岗:梁祥杰

13737331118

6227668

36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B岗:黄志学

13878366999

6227668

37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A岗:蒋开夏

13768039610

6216119

38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B岗:韦春良

19877328191

6216119

39

县气象局局长

A岗:王方日

13737338870

6225998

40

县气象局四级主任科员

B岗:文冬平

13877364290

6225998

41

兴安供电局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A岗:唐  康

13507835818

6222226

42

兴安供电局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A岗:文  博

13978399550

6229199

43

兴安汽车总站站长

唐一兵

13737370900

6222475

44

中国电信兴安分公司总经理

A岗:高  敏

18977384183

6228268

45

中国电信兴安分公司副总经理

B岗:肖  海

18977345371

6228268

46

中国联通兴安分公司总经理

苏建华

15607733336

47

中国移动兴安分公司总经理

揭冬俊

15807730201

13768539788

48

武警兴安中队中队长

彭盛铎

17577256054

18172688720

49

兴安北火车站站长

秦顺明

13737302898

2160352

50

兴安火车区段书记

朱长安

15977358081

51

兴安镇党委书记

伍平安

15878311818

6222126

52

兴安镇镇长

周  勇

18277367313

6222126

53

兴安镇武装部部长

侯翔云

13635158806

6222126

54

界首镇党委书记

王  杰

15777380909

6095130

55

界首镇镇长

陈传双

18977343141

6095130

56

界首镇副镇长

经军辉

15077311306

6095130

57

溶江镇党委书记

潘荣利

18978313123

6052117

58

溶江镇镇长

毛茂荣

17776278001

6052117

59

溶江镇武装部长

顾海全

13788331319

6052117

60

湘漓镇党委书记

张  峰

18777323313

6258999

61

湘漓镇镇长

张凌明

18077395566

6258999

62

湘漓镇副镇长

廖建国

13878367891

6258999

63

高尚镇党委书记

石峰志

13737331218

6183188

64

高尚镇镇长

彭  建

13132932918

6183188

65

高尚镇副镇长

周  云

13635158190

6183188

66

严关镇党委书记

俸  勇

13977356465

6062192

67

严关镇镇长

赵兰杰

17776278007

6062192

68

严关镇副镇长

刘志高

15077337006

6062192

69

华江乡党委书记

陈雄生

13768538658

6059128

70

华江乡乡长

李  萍

13635156333

6059128

71

华江乡武装部长

曾静纹

13669916876

6059128

72

崔家乡党委书记

唐  泓

19997966999

6185118

73

崔家乡乡长

李谋辉

18178381391

6185118

74

崔家乡副乡长

蔡立鹏

18978680500

6185118

75

漠川乡党委书记

张征华

13597038493

6182100

76

漠川乡乡长

余  毅

13877369808

6182100

77

漠川乡武装部长

唐显雄

15277795128

6182100

78

白石乡党委书记

蒋艳琼

15807832016

6181118

79

白石乡乡长

杨麟角

13788331618

6181118

80

白石乡副乡长

彭  星

15177318825

618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