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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6989768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政发〔202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4月7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7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工作,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及火灾防控体系,缓解我市消防救援力量严重不足的现状,切实提高我市公共消防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1号令)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城市消防队建设标准》(JB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1号令)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统筹发展、规范运行"的原则,立足市情,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不断推进和优化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保障和管理机制。结合市、县(市、区)实际,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保障和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明确各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进一步推进职责对接与联动机制,根据《消防法》要求,推进消防工作职责转接,建立市、县(市、区)、乡、村四级消防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将乡镇消防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员、车辆装备及业务等经费开支。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市消防救援支队战勤保障消防站、市消防救援支队训练基地(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深港消防救援站)、江山消防救援站的人员及装备建设等经费由市本级进行保障,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消防救援站、乡镇专职消防站各项经费由所属县(市、区)进行保障。


  (二)完成乡镇专职消防站建设。结合各县(市、区)、乡镇实际,按照2021-2022年完成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镇乡镇专职消防站及邻近乡镇划片区建设的乡镇专职消防站建设,2025年前完成全市所有乡镇专职消防站建设的建设计划,推进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最大限度发挥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在消防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乡镇专职消防站要按照四个“独立"标准(独立办公、独立人员、独立设备、独立经费)建设。


  (三)加快工业园区专职消防站建设。根据工业园区面积规模、平面布局及火灾风险特点等因素综合规划、推进工业园区专职消防站建设,根据工业园区火灾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科学合理、配齐配足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按照《防城港经开区化工园区专项整治提升工作任务分工表》要求,2023年前按照特勤消防站标准完成经开区化工园区专职消防站建设及人员、车辆、装备器材配备。


  (四)落实城市消防救援站人员配置。按照《城市消防队建设标准》(JB152-2017),配齐城市消防救援站、单编执勤消防救援站人员(人员配置标准详见附件1)。


  三、建设内容


  (一)乡镇消防站建设


  1.乡镇消防站建设要求。《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要求,全国重点镇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站,全区重点镇和符合相关条件的乡镇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站,其余乡镇应建立乡镇志愿消防站。目前,全市共有23个乡镇(不含街道办),其中全国重点镇3个(东兴镇、江平镇、企沙镇)、全区重点镇3个(思阳镇、在妙镇、那良镇)、其他乡镇17个(马路镇、华兰镇、叫安镇、平福乡、公正乡、那琴乡、南屏瑶族乡、光坡镇、华石镇、峒中镇、茅岭镇、那梭镇、大菉镇、江山镇、扶隆镇、滩营乡、十万山瑶族乡),除已建有(含在建)城市消防救援站的东兴镇、江平镇、思阳镇、企沙镇、江山镇可不再建立乡镇专职消防站(江平镇已建有乡镇兼职消防站,仍保留现有状态)外,其余18个乡镇应当相应建设乡镇专职或志愿消防站。


  2.乡镇消防站建设方案。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要求,结合防城港市各乡镇的地理位置、人口数量及财政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大菉镇、扶隆镇、十万山瑶族乡3个乡镇可优先在大菉镇建1个二级乡镇专职消防站,扶隆镇、十万山瑶族乡各建1个志愿消防站;华石镇、茅岭镇、滩营乡离城区已建成的冲仑消防站和正在规划建设的河西小型消防站距离较近,可各建1个志愿消防站;华兰镇、平福乡、南屏瑶族乡3个乡镇可优先在华兰镇建1个二级乡镇专职消防站,平福乡、南屏瑶族乡各建1个志愿消防站;叫安镇地处城市消防救援站5分钟可达到辖区边缘内,可不再建设乡镇专职消防站。2个自治区级重点镇(那良镇、在妙镇)和其他6个乡镇(光坡镇、峒中镇、那梭镇、马路镇、公正乡、那琴乡)需要独立建设二级乡镇专职消防站(具体人员配置详见附件2)。乡镇专职消防站营房宜采用独立设置的单层或多层建筑,根据防城港市各地实际,确实难解决用地等困难的,可采取租赁土地、模块式、简易营房、闲置房、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进行建设。到2022年底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完成自治区级重点镇那良镇、在妙镇专职消防站及邻近乡镇划片区建设的乡镇专职消防站的营房建设和人员、车辆器材的配备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乡镇专职消防站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按程序报当地党委编委审批。乡镇专职消防站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1号令)要求配备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管理骨干人员,其余不足人员按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补充解决。依法建立的乡镇专职消防站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进行验收。上思县在妙镇、华兰镇、那琴乡,东兴市马路镇,港口区光坡镇,防城区那良镇、峒中镇、大菉镇等8个乡镇专职消防站建设纳入2022年市人民政府重点推进项目,实行经费奖补政策,2022年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市本级财政按照建设总投资金额的50%予以奖励,其余乡镇专职消防站及经开区化工园区特勤专职消防站建设经费一并参照执行该奖补政策。


  (二)工业园区专职消防站建设


  各地要根据辖区工业园区级别、面积规模、平面布局及火灾风险特点等实际,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专职消防站,提升工业园区消防应急救援能力。港口区要结合经开区化工园区发展进度,加快完成园区特勤专职消防站建设,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1号令)要求配备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管理骨干人员,其余不足人员按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企业聘用等多种形式予以补充解决;按照特勤消防站标准配备车辆,结合化工园区火灾风险特点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选配特种车辆,科学合理、配齐配足装备器材。


  (三)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


  1.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体制。“十四五"期间,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整合现有人员力量加强对乡镇消防站的管理,加强与属地消防救援大队的联系,完善乡镇消防站管理体制机制。乡镇专职消防站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征求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意见后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开展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招聘、培训、调配,由所在大队进行试用并组织合同订立、等级晋升、工资调整、保险办理、档案管理、移交、工会组织建设等工作,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辖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和业务进行指导,统筹负责辖区乡镇消防站队伍建设、考核考评等工作,组织乡镇专职消防站协助城市消防救援站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2.明确政府专职消防站职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专职消防站履行下列职责:


  (1)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及社会救助工作;


  (2)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人员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建立责任区内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档案台账;


  (4)制定责任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协助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和统计;


  (6)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经开区化工园区特勤消防站参照乡镇专职消防站工作职责执行。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专职消防站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政府专职消防站正确履行职责。


  3.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政府专职消防站建立健全学习、训练、执勤、考核、奖惩等制度,规范学习、工作、生活秩序。按照规定定期对消防车和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建立常态防火监督执法制度,落实火灾预防工作。政府专职消防员要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明显标识。乡镇专职消防站、工业园区专职消防站要纳入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执勤、训练、灭火和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体系,接受市消防救援支队的统一调动和指挥。值班、执勤、训练等制度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战备救援条令》执行,在岗执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灭火救援需要。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参照《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训练与考核大纲》,对乡镇专职消防站和工业园区专职消防站的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市消防救援支队进行监督和指导。


  4.规范人员招聘管理。乡镇专职消防站实行乡镇政府和所属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双重管理,工业园区专职消防站实行园区管理委员会和所属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双重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由所属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会同乡镇政府按规定公开招聘,岗位聘用及职务任免、考核等需征求所属消防救援大队意见;明确使用事业编制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年度综合考评规定,每年由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派人综合考评,签订聘用合同期间,连续两年综合考评不称职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所属消防救援大队有权按国家相关规定解除其聘用合同,不再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补充的专职消防人员按国家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落实专职消防人员的工资待遇。


  (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政策保障


  1.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业务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桂财政法〔2020〕2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人员岗位设置及工资待遇保障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使用事业编制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型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予以保障,同步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补充的专职消防人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人员岗位设置及工资待遇保障标准》规定执行。


  2.完善社会优抚。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安排、就医、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优待。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因公受伤、致残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公死亡,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保障中心和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3.强化政策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使用的消防车、消防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落实消防车辆用车编制保障,建立健全消防车辆购置、上牌入户、运维管理等机制,准许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新购置的消防车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泊车(岸)费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统筹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消防救援支队要高度重视,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予以推进落实,同时要加强对各地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建设工作按时按要求推进完成。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工作要求制定本地本单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建立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与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推进计划,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落实。


  (三)强化检查考评。市人民政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以及平安建设考评的内容,建立完善检查考评机制,督促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考核项目内容,加强组织实施、检查督促、考评验收等工作,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推进有力、落实到位。


  


附件


  1.防城港市城市消防救援队伍消防人员配置表


  2.防城港市专职消防站建设规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