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应急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本级应急成品粮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6423347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本级应急成品粮管理制度的通知


港南政办通〔202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港南区本级应急成品粮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港南区本级应急成品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本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区本级应急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成品粮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贵港市本级应急成品粮管理制度》《港南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港南区本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实施方案(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本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是指根据港南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所储备的大米。


  第三条  为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区粮食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在区政府决定启动区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后,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动用区本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供应市场,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并对应急成品粮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对区本级应急成品粮的运作实施监管;农发行贵港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农发行总行的信贷政策,在落实好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及差价亏损的前提下审批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及贷款形成的库存实施信贷监管;区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应急成品粮采购、储存、轮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下达的应急成品粮储备计划,同时结合我区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全区应急成品粮储备分解落实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贵港市分行召开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粮食储备联席会议)共同审议,并报区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下达后,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第六条  从事和参与区本级应急成品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区本级应急成品粮采取静态储备和动态储备两种方式,静态储备按照《港南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管理;动态储备遵循规模不变、先进先出、滚动轮换、保证质量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  承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具备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国有、民营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贸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合作方式包括代储和代轮换两种类型:


  (一)代储是指应急成品粮储备实物存放于合作企业自有厂房、仓库内,由合作企业负责周转轮换,承储企业指派专人负责监管进行日常管理。


  (二)代轮换是指应急成品粮储备实物存放于承储企业仓库内,由承储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合作企业负责轮换。


  第九条  区本级应急成品粮代储资格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贵港市分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定。粮食加工企业申请代储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营业执照、粮食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二)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漏、防潮、防鼠雀、防污染、防洪及隔热通风条件良好的仓房,成品粮储存应具备的空调控温条件,自有粮食仓容200吨以上。


  (三)有大米生产加工(分装)生产设备。大米日加工能力达到50吨以上,月均经营量达到180吨以上,月库存量达到120吨以上,满足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体系布局需要。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有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五)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储备粮管理、仓储管理制度,能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财务报表。具备有粮食质检和保管等专业技术人员,能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企业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必须保证入库的应急成品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七)达到农发行贵港市分行规定的信用等级,并自觉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管理。


  (八)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政策,无条件接受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应急成品粮储备的监管。


  代轮换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营业执照、粮油加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二)有大米生产加工(分装)生产设备。大米日加工能力达到100吨以上,月均经营量达到200吨以上。


  (三)在市场粮食供应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政府应急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应急储备成品粮的供应工作,服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指挥、调度。


  (四)能够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依规如实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粮食流通、产业经济、仓储设施统计报表。


  第十条  代储或代轮换企业每年遴选一次。承储企业根据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对申请代储或代轮换的企业进行评审,并将初审合格企业名单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然后由区本级储备粮联席会议共同讨论选定新一轮代储或代轮换企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与合作企业签订代储或代轮换合作协议,明确责任权利,明确粮食数量、质量要求、保证措施、储存条件及监管办法等。当需要应急供应时,必须服从政府安排,按规定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第十二条  承储(合作)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有利于安全储存、按时轮换和应急动用的原则,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应急成品粮的储存方式,可以选择大包装(50公斤)或小包装(5-15公斤)储存。但在执行应急动用指令时,承储(合作)企业必须按指令规定的包装规格负责组织出库,以便有效地实施应急供应行动。


  (二)建立区本级应急成品粮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应急成品粮不得入库。


  (三)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仓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四)仓房应当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急成品粮仓库应当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和安全防护等设施。使用化学药剂对成品粮进行处理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五)按照成品粮储藏要求,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做好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储粮安全。


  (六)按照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定期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区本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安全保管;定期对应急成品储备粮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应急成品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八)实行专仓存放、专人保管、专账管理。储存区本级应急成品粮的仓房必须悬挂区本级应急成品粮专牌,仓内分垛储存的区本级应急成品粮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应急成品粮专用货位卡。


  (九)按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区本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十)合作企业不得将应急成品粮用作担保、清偿债务和其它用途,或将代储、代轮换任务擅自转包。


  第十三条  承储(合作)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区本级储备粮联席会议决定取消其承储(合作)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区本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合作)业务。


  (一)因承储(合作)企业原因导致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


  (二)不执行应急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整改要求。


  (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区本级应急成品粮入库验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贵港市分行共同开展,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区本级应急品粮入库质量验收,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对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质量安全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


  区本级应急成品粮储存期间的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区本级应急成品粮出库的质量检验,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对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区本级应急成品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年。

 

  第十五条  区本级应急成品粮的首次收储,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或区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区本级应急成品粮静态储备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轮换计划采取公开竞价、定向、委托等销售方式,按即出即进原则保质保量完成。动态储备轮换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遵循规模不变、先入先出、滚动轮换、保证质量的原则执行。除紧急动用外,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十七条  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区本级应急成品粮发生损失,承储(合作)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止损,并在2小时之内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贵港市分行,由三家单位及时组织调查核验实际损失。灾后,承储企业应及时清理核验实际损失,提交书面报告和出具有效佐证材料,经三家单位现场认定签字盖章后,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承储企业应及时补充或轮换受损储备粮,确保库存值与贷款余额一致。 

 

  第十八条  区本级应急成品粮静态储备的轮换差价、损耗和轮换费用等各项补贴,按现行《港南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动态储备的费用管理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存。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贵港市分行对区本级应急成品粮的包干费用进行审核确认,轮换和保管费用包干后,轮换盈亏由承储(合作)企业负责。


  区本级应急成品粮的利息补贴根据农发行有关地方储备粮贷款规定的同期利率计算,由承储企业负责申报,区财政局按季度或半年从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拨付。


  第十九条   区本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入库成本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每年一定。如果粮食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由区本级储备粮联席会议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重新核定入库成本。每次轮换的购销价格和数量,承储企业除在区本级应急成品粮专账反映外,必须按月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贵港市分行报送应急成品粮购进、轮换销售报表,以便及时掌握应急成品粮的存储情况。


  第二十条  区本级应急成品粮的补贴标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共同确定,并根据成品粮储存相关要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情况下,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区本级应急成品粮。


  第二十二条  区本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动用,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对照《港南区粮食应急预案》具体组织实施,承储(合作)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执行区本级应急成品粮动用指令时,签订有合作协议的由合作企业(未签订的由承储企业)及时组织应急成品粮的运输工具和人力,有效承担运输任务,并制定保障措施,确保动用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本级应急成品粮的动用指令。 


  第二十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完善粮食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食市场发展趋势,及时发布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区本级应急成品粮购入、储存、出库等环节的监管,每月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在应急成品粮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贵港市分行要共同加强对区本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不定期开展检查,进一步完善应急保供预案,确保粮食供应安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贵港市分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