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6266041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南医保发〔2020〕27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人社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30日
附件:桂医保发〔2020〕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