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南宁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325499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南宁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格〔2013〕55号)
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南宁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运价结构,缓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压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前三年经营成本进行监审以及召开听证会对南宁市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调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3月20日起,对南宁市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调整后的出租汽车运价结构
(一)起步价
1、白天:9元,起步里程2公里
2、夜间(23:00~次日6:00):11元,起步里程2公里
(二)车公里价:2元/公里
(三)等候费
1、白天和夜间:出租汽车行驶中停车等候或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行驶3分钟内不收等候费。超过3分钟后,等候费实行时距并计收费方式(即:车辆处于停车等候状态时,停车等候时间按每分钟车公里价的25%计算运价;车辆处于低于12公里/小时速度行驶时,在正常计算运价的同时,低速行驶时间还可按每分钟车公里价的25%计算运价)。
时距并计等候费=低速行驶里程×车公里价+扣除3分钟后的低速行驶计时时间×车公里价的25%/分钟。
2、特定交通高峰时段(17:00~19:00):出租汽车行驶中停车等候或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行驶3分钟内不收等候费。超过3分钟后,等候费实行时距并计收费方式(即:车辆处于停车等候状态时,停车等候时间按每分钟车公里价的50%计算运价;车辆处于低于12公里/小时速度行驶时,在正常计算运价的同时,低速行驶时间还可按每分钟车公里价的50%计算运价)。
时距并计等候费=低速行驶里程×车公里价+扣除3分钟后的低速行驶计时时间×车公里价的50%/分钟。
(四)回空费
1、普通运营回空费
单程用车,行驶里程超过7公里后,每200米按车公里价的10%加收回空费(即每200米加收0.20元)。
2、远程运营回空费
单程用车,行驶超过18公里后,每200米按车公里价的20%加收回空费(即每200米加收0.4元);行驶里程超过36公里后,出租汽车停止计收远程运营回空费,按普通运营回空费收费标准继续计收回空费。
(五)日包车费
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协商确定费用。
(六)其他相关规定
1、超过起步里程后,每200米跳表计价一次。采取先跳表计费后计程、先计时后跳表计费相结合的计价方式。
2、乘客要求原路往返的,不得加收回空费。
3、收取远程运营回空费不得再同时收取普通运营回空费。
4、日包车费是指乘客有特殊需要专门租赁出租汽车并约定一天内为其提供运营服务时间而支付的费用。
5、出租汽车搭载乘客时途经收费道路和桥梁交纳的路桥通行费由乘客承担,出租汽车空车返回时交纳的路桥通行费由司机承担。
6、运营里程以200米为计价单位,不足200米按200米计;计时时间以1分钟为计价单位,不足1分钟不计。
7、运价结算取整至元,尾数四舍五入。即:结算的尾数小于0.49元(含0.49元)时舍去不计收;结算尾数大于0.5元(含0.5元)-0.99元时按1元计收。 南宁市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调整后,同时停止收取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从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分批完成出租汽车计价器的程序更新和调校工作,在此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运价并存,即:已完成程序更新和调校的出租汽车,按本通知规定的运价执行,停止收取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待程序更新和调校的出租汽车,按原运价执行,仍可收取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从2014年6月1日起一律全部停止收取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 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调整需重新对计价器程序更新、调校、检测所支付的费用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承担,不能转嫁给出租汽车司机。 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出租汽车车厢内外张贴《南宁市客运出租汽车价目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及司机应向乘客做好我市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调整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市物价局南价〔1997〕27号、南价〔1998〕51号、南价格〔2013〕51号一并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12月26日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