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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自治区重点监控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0048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自治区
重点监控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的通知
(桂安委字[2004]90号)



各有关地级市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了解自治区本级2004年度重点监控的16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重点监控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按时按量完成整改任务。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由区直有关单位组成两个检查组到有关市和区直有关部门,对列入自治区重点监控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隐患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二)事故隐患是否能按原规定的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工作;
  (三)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到期未能完成及预计到期不能完成整改的主要原因;
  (四)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五)事故隐患整改单位及隐患监管单位是否分别建立了隐患整治档案,是否按规定记录整治工作进展及检查情况。

  二、检查时间安排
  (一)12月6日至10日为事故隐患所在地的市政府(督办单位)检查;
  (二)12月13日至18日为区检查组检查。

  三、检查的形式及方法
  (一)检查形式。本次检查是对列为自治区重点监控的16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深入现场检查。到每项隐患点进行检查;
  3、提出检查意见。检查工作完成后,要向事故隐患整改单位和监管单位及所在地政府反馈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在反馈情况时要求各当地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视情况该停产的一律停产,该关闭的一律关闭,该取缔的一律取缔。

  四、检查组的组织
  本次检查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厅交管局、区公安厅消防局、广西海事局、区交通厅等单位派人参加。请上述单位于12月6日前将参加检查组人员名单报到区安委办,联系人:韦安南,电话:5887652,传真:56235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