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634863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6〕95号
- 公布年份:2006.12.08
- 实施日期:2006.12.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桂财税〔2006〕95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了继续改善伤残人员福利和保障伤残人员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