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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2013—2014年市本级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等工程单项预算价200万元以下施工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82250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2013-2014年市本级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等工程单项预算价200万元以下施工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知
(南财采〔2013〕65号)


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政采中心)代理,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对承担市本级2013-2014年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工程以及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交通信号、管线零星维修工程等单项施工预算价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项目施工企业进行公开招标,经招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推荐,市财政局审定,现将本次中标的施工企业名单公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政府采购中标的施工企业名单如下:
  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工程

中标施工企业

中标下浮系数

排序

深圳市博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12.97%

1

深圳市嘉隆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

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3

广西远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4

北京路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交通信号、管线零星维修工程

中标施工企业

中标下浮系数

排序

深圳市博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10.46%

1

深圳市嘉隆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

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3

广西远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4

北京路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

  二、纳入本次定点采购的范围: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采购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工程以及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交通信号、管线零星维修工程,单项施工预算价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新建、更新补充以及零星维修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从2013年7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统一由上述中标施工企业承接施工。
  三、市政采中心依法代表采购人分别与中标施工企业签订《2013-2014年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200万元(含本数)以下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以及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交通信号、管线零星维修工程定点施工单位采购协议》。
  四、定点采购办理。
  (一)采购人按照《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定》(南财采管〔2007〕202号)、《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南财采管〔2011〕12号)和《关于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采购资金审批管理的通知》(南财采管〔2011〕42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完项目资金审批手续后进入采购环节。
  (二)定点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应在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下自行从本次中标的施工企业名单中选择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其中,新建项目由采购人与定点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更新补充以及零星维修项目由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定点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前,采购人应书面向市政采中心提出拟选定施工企业的名单,由市政采中心核发《政府投资工程施工企业定点服务委托书》给施工企业,同时抄送采购人。市政采中心在南宁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purchase.gov***)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定点施工企业承担的每个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采购人应使用《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以及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交通信号、管线零星维修工程定点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签订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应按市政采中心出具的项目委托书中约定的时间,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与采购人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人送市政采中心见证,市政采中心负责将将见证后的合同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合同经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开展施工。
  五、项目工程款支付。
  (一)新建、更新和补充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工程项目支付:
  项目的合同暂定金额为项目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价,实际结算价为经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乘以(1-中标下浮系数)。施工合同签订经见证、备案后,经采购人申请,财政将核拨合同价款的80%到采购人账户内,余款待工程结算后拨付。采购人应在收到拨款后10日内支付合同价30%的进度款给施工单位,进度款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将完整结算资料送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待结算经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实际结算金额的95%。5%结算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结束后支付。
  (二)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交通信号、管线零星维修工程支付:
  (1)定点施工单位按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验收确定的工程数量和内容,按照南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公示的综合单价乘以(1-中标下浮系数)制作单项维护工作的结算表,并按照2个月为一个时间周期汇总2个月内若干个单项维护工作的相关材料形成结算报告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汇总2个月的单项维护结算表提交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最终审核的经费支付各单项维护工作的工程费用。
  (3)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在接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交的审核材料后,可随时开展零星工程实施数量和质量的抽检工作。
  (4)对超出审定公示的综合单价范围的零星工程项目,由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专门审计。
  (5)最终审结金额为: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的一个结算周期内的各单项维护工作的工程数量×南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公示的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系数)的总和。
  六、采购人和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虚报工程项目和随意减少工程量套取财政资金。否则,市财政局将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责任。
  七、采购人发现施工企业拒绝签订合同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采中心,市政采中心应将受理及处理结果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八、相关协议、合同文本,南财采管〔2007〕202号,南财采管〔2011〕12号,南财采管〔2011〕42号,中标施工企业的联系人名单等,请登陆市财政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或市政采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purchase.gov***)工程定点施工栏目查询。
  九、本事项的各当事人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市政采中心联系,电话:2189091、5555260。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