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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事局、云南省地方海事局、贵州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发布《天生桥(万峰湖)库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2.1214009 

广西海事局、云南省地方海事局、贵州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发布《天生桥(万峰湖)库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桂海事〔2006〕9号)


各有关单位:
  《天生桥(万峰湖)库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经滇、黔、桂三省(区)天生桥库区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第三次协调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天生桥(万峰湖)库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天生桥(万峰湖)库区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秩序,改善天生桥库区通航水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天生桥(万峰湖)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天生桥(万峰湖)库区通航水域,是指从天生桥一级电站水利枢纽坝址至库尾之间可供船舶安全航行的水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天生桥(万峰湖)库区通航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库区坝址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为禁航区,由水电站管理部门在左右两岸设置禁航区标志并设置警戒线,未经海事部门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包括网箱养殖进入禁航区。


  第五条 海事部门对库区客、货运输船舶航行实行定期签证管理制度,船舶航行应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签证手续。
  第六条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靠近航道的右侧行驶。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与水上航行标志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七条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追越前船时,应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从被追越船舶的左舷通过。
  船舶在航道内尾随前船航行时,应当与前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八条 除追越情况下,在同一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得与同向航行的船舶并排行驶。
  第九条 两船对遇驶过时,应提前适当减速以安全航速行驶并以左舷会遇通过,且保持安全横距。
  第十条 船舶如需横越航道时,应加强嘹望,选择足够的安全距离从顺航道正常航行船舶的船首或船尾通过。
  第十一条 船舶航经警戒区、支流叉河口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水域时,应当谨慎驾驶,加强瞭望,随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
  第十二条 天生桥库区水域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船舶应当减速并以安全航速行驶;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客渡船航行;夜间以及能见度小于1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十三条 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障碍物遮蔽的航道的弯道时,应当谨慎驾驶,并用声响或其他有效的方式通报本船动态。
  第十四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沉没危险时,应当尽可能驶离主航道。
  船舶一旦在航道中沉没,船员应当立即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沉没位置并做好标识。
  第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疏导或禁止船舶航行,并予以公告:
  (一)七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
  (二)库区水位在48小时内变幅超过1米或超停航封渡水位;
  (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四)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水上重大庆典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六)其他认为需要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未在规定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十七条 横越航道的船舶,应当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十八条 横水渡船和进、出库区各支流叉河的船舶,应当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十九条 靠、离码头的船舶,应当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二十条 其他有关船舶避让事宜,依据我国《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船舶靠、离码头时,应当避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船舶在靠、离码头过程中,严禁人员上、下船舶和装卸货物,无关船舶不得系靠。
  第二十二条 船舶靠泊作业期间,其附属设备不得影响航道中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雷雨大风和七级以上强风期间,禁止船舶航行并应当做好船舶停泊的安全保障工作。
  若船舶是按C级航区校核稳性的,则五级风以上应禁止航行。
  第二十四条 单位、船舶或个人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天生桥水电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坝址禁航区范围的值班和管理,防止船舶进入禁航区,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天生桥水电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库区的水情监测,对48小时内水位变幅超过1米的情况应及时向三省(区)的库区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第二十六条 船舶发生水上险情,应当立即用有效的方式向就近搜救机构或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附近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对遇险船舶和遇险人员进行救助。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库区船舶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遇险人员开展救助,并同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在库区共管水域附近的,事故调查处理由对事故发生水域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对事故水域难以界定的,由事故船舶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碰撞事故船舶船籍港分属不同省(区)的,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联合进行调查处理,并由负主要责任船舶一方的海事机构统计上报。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单位,库区海事管理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给予劝勉、警告或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库区通航水域辖区划分:
  以库区由东向西的主航道中心线为界,曲靖市、黔西南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中心线以北的云南、贵州两省行政区划内水域;驻百色市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中心线以南广西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水域。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曲靖市、贵州省黔西南州和驻百色市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西海事局、云南省地方海事局、贵州省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