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已被修改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鹿政办发[202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9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7日
鹿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处置体系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4.2应急响应措施
4.3应急响应分级
4.4应急响应终止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5.2技术保障
5.3后勤保障
6预案管理与更新
7附则
7.1预案解释部门
7.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设区的市。
(4)霍乱在一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对多个设区的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4)自治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乙类、丙类法定传染病局部爆发,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III级标准的事件。
(6)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做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4)密切配合,科学防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科学防治。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处置体系
鹿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为处置鹿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机构,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卫生健康局。
2.1.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生健康局、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科工贸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体广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扶贫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红十字会、县武装部等。
2.1.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对受害者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疫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县发改局:负责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核拨应由县人民政府承担的应急费用,并做好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加强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县科工贸局: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负责组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对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对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配合做好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企业卫生应急工作;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卫生健康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对需要采取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不予配合的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实施社会救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伤等待遇政策,并监督相关部门做好待遇的落实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协助做好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病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乘车人员的检疫、查验和交通工具的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和有关标本及时运送到位,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与卫生健康部门互通人畜共患疾病疫情信息。建立并逐步完善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体系,从源头上把好蔬菜质量安全关。
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与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对动物的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配合有关部门对确定和可疑有毒、污染产品采取追回和控制措施,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商贩,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负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整改,消除隐患。
县红十字会:负责开展全民应急救护普及培训;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武装部:组织指挥协调驻鹿部队、民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公安干警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完成各项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分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检测、卫生监督等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县卫生健康局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疫病情报告,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工作。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提出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意见;采集标本和样品,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指导开展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疫情信息,提出疾病预警建议;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工作。
2.4.3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负责实施全县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组建的技术方案与相关日常监测工作,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诊断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3.2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
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县卫生健康局应当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并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3.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3.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现场调查核实,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未被自治区级突发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调查处理。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我县周边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健康局接到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卫生事件在我县发生,并服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的调度,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县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辐射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全县境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县卫生健康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和伤病员救治。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5)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通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局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7)组织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组织专业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8)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9)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伤病员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生物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病区管理、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及时、如实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伤病员,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或者灾害事故致病(伤)人员,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护。
4.2.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按照拟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技术调查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
(3)采集相关样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查找病因,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4)对医疗机构以外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或者对疫点进行消毒处理。
(5)对医疗机构以外死亡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
(6)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根据事件性质对公众开展卫生防病知识与应急技能的教育,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供预防医学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
4.2.5卫生监督机构
(1)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县卫生健康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本县区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其它县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县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县区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应急响应分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处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应急工作的督导检查等。事件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当地有关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处理工作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处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报请市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支持。
4.4应急响应终止
4.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4.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
5.2技术保障
5.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5.2.2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随时能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2)协助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5.2.3医疗救治网络。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紧急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区)为主体的医疗救治体系,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
5.3后勤保障
要根据实际,科学制定储备计划。各种药品、疫苗、试剂、防护用品等要及时更新;各种器械、设备要经常调试,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及时有效。
5.3.1物资
由县科工贸局牵头,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3.2经费
由县财政局牵头,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设施项目建设,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5.3.3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
5.3.4宣传教育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更新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附则
7.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鹿政办发〔201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