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应急规[2020]1号
各县(区)、开发区应急(安监)局、财政局:
为适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的安全生产监管需要,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南宁市本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南宁市本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市本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建立完善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南宁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改造、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基础能力保障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引导、分类扶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原则。
职责分工。专项资金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和南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应急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安全监管重点工作提出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科学合理制定资金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检查;负责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审议、下达年度项目计划;根据年度预算批复下达专项资金至市应急局;会同市应急局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列入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年度计划、安全生产重点规划的项目;
(二)风险管控类项目,包括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整体风险等级评定、城市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数据库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其它安全风险管控项目等;
(三)隐患排查治理类项目,包括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项目、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等;
(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类项目,包括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及其推广应用项目等;
(五)应急管理类项目,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
(六)产业结构调整类项目,包括化工园区规划建设项目,因安全生产问题实施的企业转产、搬迁、关闭和退出项目,行业整体退出项目等;
(七)监管能力和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类项目,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项目,安全监管课题研究,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与内控制度建设等项目;
(八)创建类项目,包括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设、安全社区建设等项目;
(九)其他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其它承担项目实施的部门(以下简称“下级部门");
(三)南宁市管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进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财务健全的生产经营单位。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除应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拟建项目的,应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且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申报专项资金当年具备阶段性竣工验收条件;
(二)当年现场核查时竣工验收的项目;
(三)属于创建类项目的应符合相关建设和奖励办法的规定。
(四)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一)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尚处于整顿期间的;
(二)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或被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的上一年及本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四)近三年内有项目验收不合格、绩效考评差、会计信息不实、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的;
(五)因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责令企业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六)除因技术改造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需要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设施项目;
(七)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的项目在其它领域已申报并取得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
(八)项目实施单位在近两年内获得过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拨款、补助、以奖代补等三种支持方式。
(一)拨款:主要适用于履行市本级安全监管工作职能实施的项目和市本级承担的安全生产公共服务类项目;
(二)补助:主要适用于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类项目、隐患排查治理类项目和下级部门实施的安全生产公共服务类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企业额度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或补助下级部门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三)以奖代补:主要适用于产业结构调整类和创建类项目,以及在安全监管项目建设上取得突出成绩的下级部门(给予下级部门的奖励资金属于安全监管工作经费补助,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
1.对被评定国家级(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的单位的给予奖励10万元;
2.对被评定为自治区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的单位的给予奖励5万元。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
市应急局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安全生产年度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于每年6月前开展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市应急局按照项目申报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评审结果由市应急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财政扶持备选项目。
凡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均可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所有提交申报材料的项目原则上应由市应急局组织评审。
(一)市级以下企业申报的项目应报所在县(区)、开发区(含新区、风景区、度假区,下同)应急(安监)部门审查,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应急局审批;项目管理权限属于市级的,企业可直接将项目申报材料报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按程序组织评审。
(二)县(区)、开发区部门实施的安全生产公共服务类项目应报本级应急(安监)部门审查,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市应急局审批。
第六章 资金项目验收和专项资金拨付
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权属于市级的,应由市应急局进行验收和评估;项目管理权力属于市级以下的,由所在县(区)、开发区应急(安监)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和评估,项目验收和评估后必须按规定出具书面意见,报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必要时,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核查。
市应急局、财政局根据年度扶持重点和评审结果,综合考量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项目投资总额及项目性质等因素,编制专项资金计划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项目资金的具体拨付原则上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确需提前拨付项目资金的,可分阶段分类别按一定比例拨付。
(一)直接奖励项目,按照工作进度和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二)以奖代补类项目:涉及工程类项目的,在项目开工后预拨项目资金的30%,工程进度达到80%,再拨付60%(累计拨付90%),项目竣工验收按规定完成评审后,拨付剩余资金。
项目业主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调整
项目调整的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应急局和财政局批复同意后执行。如预算调整需对绩效目标调整的,要按规定履行绩效目标调整报批手续。
第第八章 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采取自查自评、集中考评等形式进行。
(一)绩效目标申报。市应急局在向市财政局申请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资金预算绩效目标。
(二)绩效目标下达。下达资金计划时原则上一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三)预算绩效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应急局应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跟踪,并在年度结束后,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送市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四)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批复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市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收回相关资金及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管理
县(区)、开发区应急(安监)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需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管,项目单位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定期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单位三年内不能享受财政资金扶持。
(一)无不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工或竣工的,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财政资金重点扶持内容;
(二)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四)创建类项目实施单位在取得相应证书后被撤销相应等级的或被列入市级以上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或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本办法由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县(区)、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市安监局、财政局2018年10月19日联合印发的《南宁市本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安监规〔2018〕1号)同时废止。